案情简介: 被告某街道根据某业委会的申请,于2012年5月8日颁发了相应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业主韩某某等不服,诉称换届小组对业主总投票权数、专有部分总面积统计错误,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组成均未“双过半”,业委会成员产生不合法,本案为差额选举,根据相关规定不适用“不提出同意、反对和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大多数人的意见”的规则。“当选”的委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存在欠缴物业费等情形。业主大会换届程序不合法,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表决程序与推选产生业委会候选人的程序“捆绑”表决。故请求撤销被告核发的业委会备案证,并对小区全体业主进行赔礼道歉。被告辩称其备案行为系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筹备组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审核后依法作出,并在原告起诉后进行了有关事实的调查,确认了备案行为的正确性。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业委会筹备组向被告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已经证明,该小区通过向业主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了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投票通过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该小区业主大会的参与人数、业主委员会的当选、《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通过均符合《规定》的投票比例规定,第三人同时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被告已尽到了备案审查的法定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选举、投票等活动系小区业主的自主管理行为,原告某某等提出的被告应当对形成统计结果的有关选票、表决票等的真实性及当选委员是否已经缴纳物业管理费进行核查的要求,已经超出了行政机关依据物业管理规定进行备案的审查范围,且被告针对原告诉称意见提供了补充证据进行了合理的说明。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首先需要说明街道对依法成立的业委会进行备案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所以,笔者认为,街道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业委会进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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