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守法:侵犯业主权益难求尽其义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照业主应享有的各项权利,有几条落实了?有几条被业委会自己取代了?不维护业甚至侵犯业主权益,凭什么要求业主尽其义务? 既不能维护业主权益,又无力要求业主尽好义务,这样的业委会价值在哪里?建议抓紧进行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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