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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生产、安全、责任(深度好文)

 百战归来 201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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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生产和安全”

生产和安全,到底是什么时候分的家,是谁帮他们分的家,茂哥并不清楚,也无从考究,但是我想,始作俑者的出发点,也许只是把生产和安全做一个概念性的分割,并没有否认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实质。


但是到今天,我国绝大部分企业已然把生产和安全的完全割裂开来,连部门设置都有明显的区分,诸如生产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等,而且竟在这种状态下度过了一段相对漫长的时期。这种区分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企业除了安全部门,出现“事故谁都不想碰、责任谁都不想担”的局面;而企业安全部门又限于权力、责任分配不统一(当然“利益”也是重点),能管到的可能不出事、管不到的则必然会出事。其实政府又何尝不是这是现状。以天津港爆炸事故为例,天津市和滨海区安监局均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追责,笔者妄自揣测,也许并不是安监局未去管或未去查,而是因为它根本管不了或查不了。(下文继续探讨)


造成目前这种局面的原因又是什么呢?是经济发展太快,我们来不及做深刻的生产安全理论研究;还是社会劳动分工细化,我们本身就需要提供更多岗位;亦或是国人固有的思维方式认定生产和安全就是两回事……


这里有一个很明显的体现,当近年国家提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理念时,安全人像似抓住了“救命稻草”,让它在全国各企业爆火了一把,但这也似乎赤裸裸地暗示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原来以前安全真的不归我们管,那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现在才划到我们这来的!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种基本理论,我们自己的政府、企业研究了几十年,居然仅仅停留在喊口号,而美国的杜邦公司早研究透了,把它提炼成“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所谓“高大上”HSE理念,在国内各企业到处推广。对于咱们安全人来说,这不仅可笑,而且可悲。


最后总结一句话: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


二、关于“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的关键是自律,自律落实到企业、行业、属地三个层面:企业要管好安全、行业要管好安全、属地也要管好安全。正因为自律做不好,才有综合监管者的产生,当大家自律做的越不好,综合监管的成本也就越高,而最终的代价就是惨痛的事故。


说到安全责任,首先谈下责任的内涵?责任包含正面担当、负面承担两个部分。“正面担当”是指应尽的职责,属于份内之事;“负面承担”是指未履行好职责导致事故后果所应承受的惩处和制裁。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安全责任主要划分为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行政部门负责属地监管、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对企业,则是毫无争议的主体责任。


如果茂哥没说明白,大家可以参照天津港爆炸事故追责情况理解: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是行业监管部门、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是属地监管部门、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安监局是综合监管部门,而瑞海国际则是主体责任。按照 “负面承担”原则,以上几个监管部门在事故责任方面毫无疑问是挣不脱、逃不过的。


这里有一个问题:很多安监人、安全工作人员不明白,为什么天津港爆炸事故要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追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茂哥上文讲过,这里再从另外一个角度提下:安监局属于综合监管部门,即便港口危化品不归它管,但是它至少对天津交通运输委、天津港集团仍负有综合监管责任。无独有偶,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其中关于安全监管部门有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所以安监部门综合监管的对象,不仅限于企业,还有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所在政府。


虽然国务院安委会对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分工,初步理顺了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也较清晰地界定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之间的工作职能,但我们期待能有更详尽的责任清单出台,能从根本上解决职能交叉和监管缺失的问题。


最后总结一句话:责任必须一对一,责任除以二等于零


今日暂且作罢!未完待续......

另茂哥申明:以上谨代表个人观点,请勿上纲上线。

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微信公众号:健康安全环保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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