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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谈艺说文 2015-12-11


  发布时间:2015/10/26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曹志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向本次常委会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6年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九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2006年相比,分别下降58.7%42.2%。但是,我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区仍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期。2014年我区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比全国平均水平分别高0.0630.115,与工业化进程阶段特征相吻合;二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全社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还比较淡薄,特别是点多面广的小微企业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是“基层薄弱,基础脆弱”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大部分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基础条件差,人员文化素质低,安全投入不足;四是2014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了安全生产法,对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和机制作了新的规定,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不一致,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作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因此,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六十条。从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主要确定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和监督管理机制。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三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四是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确立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等制度;五是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三、《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过程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条例(修订草案)》是自治区安监局组织起草的,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地方性法规审查程序,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区内各市县开展了立法调研。5月上旬,组织召开了立法论证会,邀请自治区人大法工委以及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市县安监局局长、有关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充分的论证。5月下旬,邀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位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从国家政策等方面进行深入论证。在认真分析研究和采纳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安全生产基层工作者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北京、黑龙江、广州、湖南、海南等兄弟省(市、区)的立法经验,依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916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现就《条例(修订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标准化、资金投入、安全生产风险保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岗位安全检查事项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关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完善监管措施,增强监管执行力,《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建立了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抽检制度、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

(三)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条例(修订草案)》结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最新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做出了补充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完善了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责任以及政府的调查处理程序。

(四)关于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修订草案)》结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修订,并补充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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