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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不交房?开发商败诉赔偿违约金

 神州国土 2015-11-10

不交物业费不交房?开发商败诉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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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交物业费,才能交房!

    购买的新房,交房时却被开发商告知必须先交物业费、装修押金等费用,否则就不能领钥匙,并声称是业内规矩。可能一些业主虽然认为先交费用不合理,但为了早日住进新房,大都悉数交纳。那么,开发商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身边的事儿

    2013年3月2日,家住卢氏县的刘先生花费33.3万元购买了卢氏县天发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卢氏县靖华路138.52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逾期交房则每日按照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

    2013年7月31日,天发置业公司因各种原因未能如约交房。直到2014年3月10日,天发置业公司才通知刘先生交房,并告知其需要交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装修押金等费用后,方能领取钥匙,称这是业内规矩。但刘先生对此并不认可,坚持要求开发商先交房,并要求天发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拒。就这样,双方因此僵持了将近两年,刘先生一直未能拿到新房钥匙。

    无奈之下,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发置业公司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天发置业公

    司于2015年7月22日将房屋交付给刘先生,刘先生撤回了要求该公司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但依然要求该公司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卢氏县法院经审理,判决天发置业公司向刘先生支付违约金24217元。(从2013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天按照交付房价款33.3万元的万分之一计算)。

    天发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在2014年3月10日,该公司已经通知刘先生办理交房事宜,是因为刘先生拒绝接房才没有真正交付。因此,2014年3月10日之后的违约金不应计算在内,遂提起上诉。

    结果

    11月4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令天发置业公司支付刘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4217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天发置业公司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交房,上述合同和协议中并未写明交房的前提是刘先生须交纳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装修押金等费用,天发置业公司没有按约定的时间交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交房时预交物业费是一些开发商通行的做法,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房时业主须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则开发商预售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将其作为交房的附加条件。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应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及时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记者马建刚通讯员李英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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