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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脚城按摩技师与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库

 蜀地渔人 2015-11-10

案例整理 | 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文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重新编辑整理,供朋友圈转发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信箱:szlaw@qq.com

【裁判要点】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支配,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主要考虑其是否具有实质要件:一、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并支付工资;二、劳动者已纳入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关系。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姜某(女)到天某缘足疗城从事足疗按摩师工作,工资按顾客收取费用与足疗城按比例分成,无固定收入,姜某的足疗按摩工作由自己独立完成。2013年1月8日17时许,案外人甄某酒后与案外人王某在足疗城因琐事与足疗城老板等人发生争执。被他人劝阻后,甄某仍怀恨在心,并蓄意报复。当日18时许,甄某携带尖刀返回足疗城,持刀刺捅姜某等3人胸部后逃离案发现场。三名被害人被送至医院,姜某和另一名受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姜某家属申请仲裁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姜某与足疗城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姜某在足疗城工作已达一年之久,双方之间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尽管足疗按摩师管理松散,但不可否认的是姜某也是受足疗城管理和支配的;虽然姜某的收入确系与足疗城之间是按一定比例提成,不是按月支付,没有固定收入,但是不能以姜某没有固定工资,没有按月结算工资就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关于工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是可以协商确定的。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姜某与被告经营的足疗城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支配,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姜某到被告经营的足疗城从事足疗按摩工作,针对的工作对象是顾客,与被告和足疗城之间不具有行政管理关系。足疗城作为用工单位对姜某的按摩工作没有支配权,也未提供姜某完成工作的劳动条件。在获取劳动报酬方面,姜某与被告关系平等,双方均以从所服务客户收取的费用上按比例分成,即姜某所得报酬即非由被告按月支付,其所得来源从按摩客户处取得,而非被告管理和确定,无固定收入,所得收入的多少由按摩客户多少决定,原、被告间未形成相对比较固定的劳动关系。故姜某与被告经营的足疗城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主要考虑其是否具有实质要件:一、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并支付工资;二、劳动者已纳入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关系。本案中,从从事劳动所需的生产资料来看,姜某从事足疗按摩所需要的工具及材料都由其自备,不是被上诉人提供。在工资结算方面,并非以固定工资按月结算,只是按照每日客户数量按一定比例与被上诉人分配收入。上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之母姜英受被上诉人管理、支配的事实。综合以上三点,姜某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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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哥闲谈】


对于桑拿按摩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深圳应该是国内第一个以会议纪要形式给了意见的地方,深圳人社局还制定了《深圳市桑拿按摩行业劳动合同书》(范本),我记得当时有人评论说深圳真的不愧是特区,太先进了,呵呵。


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深人社专纪[2012]11号)第三条规定,桑拿按摩企业与只拿提成、小费劳动者的关系问题。若劳动者同时受企业管理,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条件,则桑拿按摩企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条件,则桑拿按摩企业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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