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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颐三题(修改稿)

 芙蓉书阁 2015-11-13

邓旺林

范引颐,号菊町。大埔三河梓里人,清嘉庆九年顺天中举人。工诗,尤以善作谐联著称。其孙女范荑香之诗名远播,使其名声更大。同治、民国《大埔县志》有其简传。

 因参编村志的缘故,近阅不少关于范引颐的材料,发现有不少文章对其所作的介绍值得商榷的地方不少。现择要提出如下三点,以免以讹传讹。

 一、生卒年

“大埔县历史文化丛书”(全十册)之一的《大埔客家人物》有《范引颐》一文(见该书P24261,该文记范引颐出生于1777年,卒于1863年。此记述有严重错误。

先说其出生的年份。关于范引颐的出生年月日及时辰,其孙子范澐在《先王父菊町公行状》中说得很明确具体——“乾隆乙酉正月十四日午时”。这在范引颐自己的诗歌(包括序言和附注)中也有记述。例如:

在写于乾隆五十九年的《甲寅生日感怀示三弟》(七律三首)的序与夹注中提到:“正月十四午刻,余生日也。……余生乙酉,仍甲申纪命。”乾隆乙酉即乾隆三十年。乾隆乙酉正月十四日是公元176523日。

于乾隆六十年所作《乙卯生日书怀》(七律二首)的第一首的第三句是:“纪岁于今成卅一。”乾隆六十年三十一岁,推算起来,正是出生于乾隆三十年(古人说的是虚龄)。

写于嘉庆十八年的《癸酉正月十四感怀》(七律三首),其中第一首的第四句是“酉申纪岁恰知非”。“知非”是五十岁的代称。2范引颐出生于乾隆乙酉年(1765),到嘉庆十八年(癸酉,1813),算起来是四十九岁,为什么说是五十岁呢?范引颐在这句诗之后加注:“余生乙酉,仍以甲申纪命”(又一次提到“甲申纪命”)。所谓“甲申纪命”说的是把出生之年记为甲申年。乾隆甲申年即乾隆二十九年,一般记为1764年。也就是说,范引颐是出生于1765年,却特意记为1764年。按“甲申纪命”,他在嘉庆癸酉年就是五十岁了。

综上所述,范引颐出生那年实际上1765年(特意记为1764年)。把范引颐记为1777年出生,那就把他的出生的年份推迟了十多年。

下面再说说范引颐的卒年。

范澐《先王父菊町公行状》中说:“以微瘧卒。时咸丰己酉七月六日也。公生于乾隆乙酉正月十四日午时,年八十有六。”这里有个地方记错了(不知是否后人传抄之误):咸丰朝无己酉年。此“咸丰己酉”应是“道光己酉”,即道光二十九年(一般记为公元1849年)。引颐出生于乾隆三十年(乙酉),到道光二十九年(己酉),引颐是八十五岁。而以“甲申纪命”则是八十六岁。由此可见,范引颐应是卒于1849年,而不是1863年。

二、“以大计休致”的问题

道光十三年(癸巳,1833)曾举行“道光十二年大计”。该次大计结果,据道光十三年二月庚申日(19日)的《道光实录》所记,“广东卓异官十二员。不谨官二员。罢软官一员。年老官二员。有疾官二员。才力不及官二员。浮躁官一员。”(详见《道光实录》第232卷)
    范引颐在《黄烈光传》和《详记滩役原由、分合原委》这两篇文章中都曾明确提到其是在道光十三年回乡。 从范引颐不早不晚正好是在举行了“道光十二年大计”之后离任回乡来看,范澐记其祖父“以大计休致”应该是没错的。
    范澐只记其祖父“以大计休致”,但并未明说其因何故而休致。从范澐所记“或劝公委蛇当道谋复职者。公视一官如敝屣……”等句看来,引颐之休致,似乎是因得罪上司而休致。
   范澐《先王父菊町公行状》记引颐“廷试在都,值皇上驾幸翰林,公献赋称旨,钦取海殿供俸官。未授职,当道奏罢之。”这说明范引颐早就有过得罪当道的记录。范澐《先王父菊町公行状》中还记范引颐“喜谈论,言词诙谐。每发一语,令人绝倒。”民间也流传不少范引颐以“讲古”(讲故事)讽刺权贵的趣闻逸事。言多有失,而言词诙谐,一旦分寸失当,也容易被人视为冷嘲热讽。范引颐很可能正是因此而得罪上司,惹来“当道奏罢之”、“以大计休致”之祸。

三、“及解组归,屏外事,惟课子孙”的记述远离事实

范澐《先王父菊町公行状》记范引颐:“其解组归而乡居也,寓佛寺中,栽花木,课子孙,不谒当道,不预世事。不问家人资产。”同治、民国《大埔县志》的《范引颐传》均记范引颐“及解组归,屏外事,惟课子孙。”范澐的《先王父菊町公行状》与县志的记述虽详略有所不同,但都是说范引颐离任家居期间“不预世事”、“屏外事”。此乃大谬不然。

在《黄列光传》一文中,范引颐写到:“予往高安十余年,癸巳回籍。时遇水荒,桥道荡析无几,因集同志醵金修复数处。”——这能说是“屛外事,惟课子孙”吗?

在《详记滩役原由、分合原委》一文中,范引颐有如下记述:道光十九年(己亥,1839)冬,时任蓬辣滩役司理者“力辞总理,交出数单,欠谷十余石之多”。因积欠已多,无人愿意承担滩役的总理之责。于是范引颐乃毅然身任斯责,首先实力催补乡民积欠的滩谷租佃,后来又命一家塾宗侄代为总理收放谷石、派人应役、到滩督理、完粮支销存余,一切事宜,自己则为总管以助其不及。还通告乡邻:如有丝毫之弊,明以告我,毋隐。如此种种,像是一个不预世事者所为吗?

事实证明,范引颐是一位积极用世、关心乡里、热心公益、敢于任事的长者。旧县志和其孙子将其描述成一个超然出世之人,实在有损范引颐的正面形象。

顺便说一下,两部县志的《范引颐传》均是参考了范澐提供的材料写成的。范澐在《先王父菊町公行状》中说:“今去公之没,且二十年。因修邑志,开节略,其详有所未尽。乃以耳目所闻见者,诠次为行状,俾后嗣子孙得以览焉。”这里提到的县志,正是同治朝《大埔县志》(看来范澐曾先写有一篇范引颐的简传提供给同治县志的编纂者。因“其详有所未尽”,又为了“俾后嗣子孙得以览”,这才又写了这篇行状)。民国县志在《范引颐传》的后面则明确说明是“據張志、范澐撰行状参修”(“张志”就是同治朝《大埔县志》。因其由当时的县令张鸿恩主持修纂,故称之为“张志”)。那么,追根溯源,损害范引颐形象的,正是范引颐的孙子范澐。

【注】

1.《大埔客家人物》: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10月第一版。按:《大埔客家人物》之《范引颐》又见于《古今三河坝》(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11月第一版)之P9496

2.知非:《淮南子·原道训》:“故蘧伯玉年五十,而有四十九年非。”谓年五十而知前四十九年之过失。后乃以“知非”指称五十岁。

3.借补:此指候补官员因本职额满,暂以高品之官衔补低品之缺。清代县训导例由岁贡选授,从八品。举人任教职,或州学正,或县教谕,均正八品。范引颐是“以教谕管训导事”,故说“借补”。 

4.载本人新浪网博客“芙蓉书阁”

                                                                 20151208

说明:

此稿是在落实了三水曾有高安这一别称的问题之后改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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