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礼县干部人事档案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增强档案审核的可操作性,提升干部档案管理整体水平,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河北省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核查整治工作政策选编》、《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资料汇编》等法律法规,以及历次市委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培训材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审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审核认定干部的“三龄二历一身份”。“三龄”即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党龄(入党时间)和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二历”即干部的学历和经历,“一身份”是指是否具备干部(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审核认定的一般方法是,先依据最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履历表》,确定干部的相关信息,再到涉及该信息的材料中反查核对。
第四条 涂改、伪造的档案材料不能作为审核认定“三龄二历一身份”的依据。已经作过认定,形成了认定材料,但审核时发现与档案记载不符,以档案中的原始材料记载为依据,重新认定,原认定意见不予认可。
第二章 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
第五条 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主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和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换届期间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通知》(冀组通字[2011]22号)文件执行。从干部档案中较早形成的材料入手,以第四类的《学生登记表》、第六类的《入团志愿书》、第九类第2小类的《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材料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进行审核认定。
第六条 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根据中组部组通字[1990]24、[2006]41、[2007]4号文件精神,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前后不一致的,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内容为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凭据,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帐、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
第七条 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情况。最早原始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凡能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可按涂改前的出生日期确认;难以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要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取得原始有效证据后方可认定。
第八条 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过去已经换算的,如干部档案最早材料中有农历记载的,予以确认;档案最早材料或其它原始材料无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有填写农历的,不予承认,应按规定重新审核确认。
第九条 出生日期重新更改的情况。凡因升学、入伍、就业、结婚等个人原因,过去把年龄改大或改小,现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再变更。冀组通字[2011]22号文件规定,“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没有充分依据的,均不再办理”。
第三章 参加工作时间的审核认定
第十条 审核认定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同样从干部档案中较早形成的材料入手,主要以档案材料第九类第1小类的第一张《工资表》或《定级审批表》、第九类第2小类的《招工表》、《应征入伍登记表》等材料中记载的干部参加工作时间为依据,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参加工作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2011年河北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换届期间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通知》(冀组通字[2011]22号),文件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档案记载前后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内容为依据”。调查后新收集的原始有效证明材料,或可以证明工作性质、时间并与档案原始记载相吻合的有效证明材料也可作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工龄计算与档案记载不符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核确认。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可更改而未办理的,可通知干部所在单位按程序报批后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参加工作时间过早的情况。审核认定时,要注意结合干部出生日期,确认干部参加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即“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 参加工作时间或工龄有涂改的情况。原始材料中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或工龄有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不能作为审核认定参加工作时间的依据,要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或取得原始有效证据后方可认定。
第十四条 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的情况。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应有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请示)报告、档案原始记载,或有原始依据的证明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干部档案中没有原始有效记载或没有收集到原始有效证明材料的,其它证明材料不作为依据。要严格区别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不得把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混同于参加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变更参加工作时间的情况。变更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应有上级文件批复,调查报告中缺少原始有效证明材料的,应予补齐;没有补齐或干部档案中没有原始有效记载的,不予承认;批复等材料均齐全,但明显违反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更改的,不予承认。凡没有组织批复的视为擅自更改,变更的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不予承认。
第四章 入党时间的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干部党员身份和入党时间,主要依据《我党历年来党龄计算的起始时间的规定》和《党员管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确定。能够直观说明干部党员身份和入党时间的材料主要是干部档案第六类材料中的《入党志愿书》、《党员登记表》。在我党的不同历史时期,党员入党时间的计算方法各有不同,其中:
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
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预备期一年;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预备期一年。
第十七条 审核近年来的入党材料时,还应注意《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和《转正申请书》的时间逻辑关系: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向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须经过至少两年的培养期,期间表现合格,填写《入党志愿书》,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接收其为预备党员。预备期一般为一年,期满提交《转正申请书》,经支部大会表决通过,上级党委批准,转为正式党员。延期转正的,档案中要附说明材料。填写《入党志愿书》的时间应晚于其印制和翻印时间,否则视为造假,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一份完整规范的党员材料应严格遵循上述逻辑关系,否则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确实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第十八条 根据冀组通字[2004]24号文件,2004年10月1日以后发展的党员,必须按要求填写2004年制新版《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1983年制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同时停止使用。未按规定使用新版《入党志愿书》的,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如有特殊情况,要深入调查了解,辩明真伪。经县及县以上党委组织部审核,能够证明其党员身份,发展其入党的党支部和批准其入党的基层党委要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上级党委印章,与调查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 干部入党时间填写有误的,由干部现主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重新审核认定。
第二十条 缺少《入党志愿书》的,要按照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由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如果原单位现在已不存在,干部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能够确认干部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将补填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民主党派的党员身份及入党时间的确定要按照该党派相应的章程来确定。
第五章 学历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二条 干部学历的审核认定按照《关于全面认真审核干部档案材料的通知》(冀组通字[2000]5号),附件一《关于认定学历几个问题的说明》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学历材料和毕业证书为依据。学历材料指干部档案第四类中的招生管理部门签发的报考、录取审批表与就读学校签发的毕业生登记表、成绩表等,以及个别归到第一类的《学生登记表》。毕业证书是干部通过学习,完成规定课程,达到毕业条件,由学校颁发的取得学历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 干部学历材料的审核认定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一般比照取得各个层次学历的干部档案中应有的学历材料进行审核:
(一)全日制学历。档案中应有招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就业通知书。就业通知书是作为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材料,归入档案材料第十类。获学士学位的干部档案中应有学士学位评定表(书)。
(二)成考、自考学历。在职教育取得成考学历的,档案中应有报考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和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中要有成人教育公章和学校公章;取得自考学历的,档案中应有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表中附有学习成绩,并加盖省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和挂靠学校公章。
(三)党校学历。党校学历函授专、本科学员完成学业后形成的归档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学历证明、毕业学员登记表(含成绩单)(此表98级以前本科班名称为学员成绩表)。研究生学员完成学业后形成的归档材料包括报考登记表、学历证明、学籍薄。近几年来党校的学历材料丢失的比较多,要求补办党校材料的人越来越多,对此省里专门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对丢失学历档案材料及毕业证书的一律不予补办,只开据证明信。
(四)硕士研究生学历。档案中应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应有专家推荐表。
(五)博士研究生学历。档案中应有专家推荐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博士学位决定。
(六)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档案中应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材料,其中:授予硕士学位的还须有国家统考科目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