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胡大一教授在动车上救助一名心梗发作乘客,使其转危为安,获得大众的一致掌声,院外施救再次被热议。如果人没救过来,医生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道德上的救死扶伤与现实结果的法律冲突,给医生出了难题。 大家一定还记得 2014 年的那一则谣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李芊医生,在列车助产救人被南京法院认定非法行医而被判赔偿。」 该新闻涉及医患矛盾、社会道德、法律关系等等社会热点,虽为编造,但其迅速广泛传播的原因却是值得大家思考的。 虽然部分人士从人性、道德层面对医务人员院外紧急施救给予了肯定和支持,但现实中的种种复杂情况以及一些法律冲突,可能超出了许多人的想法。 现实中紧急施救的案例 2005 年,一产妇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做完剖腹产手术后,出现子宫大出血,需紧急输血。当时医院没有储存 AB 型血,寻找义务献血者又未果,该医院院长请示区卫生局后,同意主治医生义务献血,使产妇转危为安。然而,该医院却因此接到省卫生厅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医院无采供血许可证,采供血行为系违法行为,责令该医院立即整改,并处以 6 万元罚款。 2009 年,一名 12 岁的男孩吃东西卡在气管,生命危在旦夕。其家人恳求「老赤脚医生」林某前去救治。林某考虑救人要紧便来到现场,见孩子呼吸、心跳已经停止,遂实施气管切开手术。孩子的性命保住了,但出现了半身瘫痪,后经医院检查认为是气管切开不当导致的结果。后来,该事件经报案、公安机关侦查,被法院以涉嫌「非法行医」审理(《健康报》)。 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转型阶段,人们的认识以及社会管理都在发生急剧的变化之中,各种矛盾、冲突都属于多发期。而医疗问题作为重要的热点之一,许多问题面临法律、道德等多方面困扰。 法律对院外急救的规定 紧急施救,包括院内急救和院外急救,目前大家非常关注院外急救等等方面的问题,到底法律上是如何要求的,而我们未来需要发展的保护是什么呢? 首先,法律上对医务人员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是有规定的,《执业医师法》: 而院外急救,由于专业、设备、人员等方面的限制,很可能出现救治效果不佳的情况,院外急救责任通常考虑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院外急救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院外急救通常是突发的、无偿的、社会公众非常期望的行为,施救者通常都有良好的动机,而医务人员通常又比普通大众拥有更佳(不是绝对正确)的专业技能,鼓励医务人员对紧急情况施以援手,是社会期望。刑事追究院外急救人员,明显与刑法打击犯罪,惩戒与禁止不当行为的立法宗旨相反。 刑法具体条文与医疗行为犯罪的处罚规定主要有: 很显然,无论从刑法的立法宗旨和紧急避险的具体规定来说,医务人员院外急救的善心行为,都不应当成为刑事追究的领域。 院外急救的民事责任也应该限制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3 款规定: 公平原则是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 从法律和实践来说,院外急救,通常都是一种高尚的付出行为,是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除非法律特殊明文规定。但我国目前并无对院外紧急救援施救人员的具体责任规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针对的是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对其他一般医务人员遇到紧急医疗状况,相关法律规定大致有:《执业医师法》: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 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 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院外紧急情况,医务人员义务给予医疗救助,刑事责任基本不应考虑,而民事责任也应该严格限制,但是是否所有民事责任均被免除,法律上还有一些争议。 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现阶段,医务人员院外紧急救助「非法行医,超范围执业」的法律风险,《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已给予解除,但有不利后果时,如何定义「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以及承担何种责任为「适当」,这是未来法律考量的重点。 在法律未明确细则规定之前,整个社会对爱心援手的呵护,司法系统对具体案例的认定和判决,将极大的影响公众认识的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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