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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捷 | 清代前期的民间火器

 RK588 2015-11-14


中国是发明火药并最早把火药用于军事的国家,管型火器在宋、元时期已经使用,到明代更有了空前的发展。明代后期,中国又吸收了日本、葡萄牙等国制造鸟枪、火炮的技术,对火器有所改良。清朝军队的火器装备率超过明朝,根据军事史专家的研究,到两次鸦片战争期间和太平天国战争初期,清朝军队的火器主要是鸟枪和各种生铁、青铜铸造的火炮,在道光、咸丰年间又装备了两人抬用的抬炮抬枪,清朝军队火器的装备率达到50-60%。


尽管明代军队已经装备了大量火器,一些书籍已经记载了火器制造法,不过,这些书籍的流传不会太广。笔者初步的看法是:在明末,少数群体(如海盗)可能会拥有火器,但“四民”中无论个人或集体(如村庄、宗族)则均较少拥有火器。明代法律已经有关于火器的禁令,是否被严格执行情况不详,不过,火器在民间流传不广。产生于明末的小说(如“三言”、“二拍”)、戏剧等文学作品,是当时社会生活的反映,其中有不少平民拥有冷兵器的情节,但基本没有提到民间有火器。明朝对手工业者实行“匠籍”制度,尤其是在官营手工业工场中劳作的工匠,处于官府严厉的监管之下。铸造枪炮通常需要在规模较大、设备较好的工场、作坊中进行,而这样的工场在明代往往是官营手工工场。明代官府也会对火器制造工艺保密,对参与制造的工匠严加控制,因此,制造火器的技术不易在民间传播,工匠也不易在官府严格监管范围外建立制造场所,火器无法成为方便买卖的商品,平民百姓要获得火器十分困难。



清代的鸟枪


清皇朝以武力建立了对全国的统治,其间也使用了火器,在清朝入关前,对汉人拥有冷兵器也严加禁止。但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统治秩序稳定后,清朝没有对民间的兵器严加管制。清初,鸟枪在广东已经相当普遍,屈大均就谈到“粤人善鸟枪,山县民儿生十岁,即授鸟枪一具,教之击鸟”。他还提到澳门葡萄牙人的“机铳”。但此时内陆民间尚甚少火器。蒲松龄(1640-1715)生活于明末清初,逝世于康熙末年。他的《聊斋志异》可看作清初社会生活,至少是清初华北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聊斋志异》中的故事经常提到绿林好汉、豪绅富户甚至平民百姓拥有刀矛、弓箭等冷兵器,但提到火器的不多,只有卷2的和卷8崔猛提到火铳


然而,纪晓岚(1724-1805)在其著作《阅微草堂笔记》中则大量提及民间拥有火器的事,例如,卷2提到的持铳者方桂是“乌鲁木齐流人子”,还提到当地“牧人多携铳自卫”。卷4提到“善鸟铳,所击无不中”的王发是纪晓岚的“家奴子”。卷5提到以鸟铳击狐精的是一个仆人;同卷的某农家对付妖怪的方法是“乃多借鸟铳,待其至,合手击之”。卷7提到有人路上“持铳击鹊”。卷8提到自己的亲戚“安氏从舅善鸟铳,郊原逐兔,信手而发,无得脱者”;同卷又提到自己的“族侄贻孙”与仆人借鸟铳向鬼射击;同卷还提到一商人持有磁片要价百金,自称镶在甲胄“可以辟火器”,纪晓岚提议“何不绳悬此物,以铳发铅丸击之”来检验。卷13提到自己家乡的“土人”用鸟铳击散雾气以保护成熟的枣子;同卷又提到“蒙阴刘生”以鸟铳射击妖怪。卷16提到某佃户与其家人“共谋伏铳”击鬼。卷17提到猎户“合铳群击”打死三头老虎。卷18提到“奴子王发,夜猎归”,遇鬼持铳射击。卷19提到康熙时戴亨先人(按:当为戴梓)制造连发铳之事。卷19提到一位“善用铳”的“月作人”。卷21提到“奴子刘福荣”既用“网罟弓弩”,也用鸟铳捕猎。卷23提到自己小时听长辈讲“族中二少年”持铳击狐的故事,同卷又提到“雍正初,佃户张璜”发铳射击鬼怪。在这20多则故事中,提到持有、使用火器的人包括士绅、农民、短工、佃户、猎户、牧人、奴仆。故事关于鬼怪的情节自然不可信,但故事细节来自社会生活,反映出生活在雍正、乾隆年间的纪晓岚,已经很熟悉火器,而且,作为清朝高官,他对平民百姓甚至奴仆拥有和使用火器视为寻常,并不认为违反了王法。其时平民拥有、借用火器也相当容易,华北地区民间火器已经有一定量。



在反映清军平定准噶尔部的画作中,出现了火枪火炮的身影


阅微草堂笔记里有一则颇有名的故事:献县有人被雷击死知县明晟过后拘捕一人审问其为何买火药此人回答打鸟用明晟质问:以铳击雀少不过数钱多至两许足一日用也尔买二三十斤何为?被拘者无法说明为何短期内消耗如此大量的火药不得不承认自己趁大雷雨用火药炸死受害人的事实原来明晟看了雷击现场后产生怀疑乃作了详细调查最后查清了某匠购买大量硫磺配制火药售卖给疑犯的事实按说山东并非特定允许民间保有鸟枪的区域清朝也一再申明硝磺之禁但在这个故事中知县对民间使用火器的情况非常了解却没有认为持有火器就应该惩罚甚至没有追究制造二三十斤火药卖给疑犯的工匠于此反映出:在清皇朝统治比较稳固接近京师的华北地区严厉禁止火器硝磺的王法几成具文官员其实默认了民间火器大量存在的事实


比纪晓岚生活时代更晚一些的李汝珍(约1763-约1830)所作的小说《镜花缘》,第8、16、21、23、26、31、38、50、76等回也提到鸟枪。


可以认为,火器大量进入民间是在18世纪,也就是雍正、乾隆年间。此时,清朝统治的中心地区秩序相对稳定,官府对“民间”的控制、监管有所松懈。而军队大量装备火器,也对民间起了一定示范作用。加以“匠籍”制度在清朝初期逐渐瓦解和废除,手工业者的人身基本上不受官府直接控制,于是,手工业获得很大发展的空间。


清朝军队使用的枪炮常常也发包给商人营造从事铸造制铁等行业的手工业者就有机会私自制造火器出售甚至京城也有工匠制造火器牟利的道光廿六年(1826)西城察院移送王四私造鸟枪一案查王四开设铁铺向系打造官用鸟枪该犯希图获利私造线枪十余杆查验线枪系挺长塘细仅可灌贮铁砂堪以打雀与军械鸟枪身短能容铅丸者不同”。京城是清朝统治中心但在城区竟然也有铁匠私造火器售卖不难想象京外各地这种情况会更多阅微草堂笔记对大批社会下层人物拥有火器的描写可以判断鸟铳价格不会高由是也可以进一步推断当时民间制造销售火器已有相当之规模不少平民百姓出于自卫捕猎游戏等原因拥有了火器


到了道光咸丰年间民间拥有火器的情况更为普遍这个时期曾任地方中高级官员的张集馨在其日记中记述了不少民间武器的情况1842他任福建汀漳龙道对福建漳州泉州的械斗有如下的描写:


其俗专以械斗为强……大姓则立红旗小姓则植白旗掳人勒赎纠众残杀习以为常……斗以金进以火退呼噪一声则枪声齐放……斗之时营县不敢过回()若亲往阻挠矢石立至……此真别有天地王化所不及也!漳州城外不及数里即闻枪炮声听其相斗而已


道光末年四川哥老会横行杀人于市掳抢勒赎之案无日无之逼近省城肆无忌惮”。据张集馨所言其时四川总督署的武官也多通匪总督宝兴和继任署理总督廉敬已无力维持地方治安盗匪以火器对付前来剿捕的官兵还使用了王法严禁私造私藏的抬枪等重型火器叠次拒捕杀差抢劫盗首林蛮头曾纠合数千人与大邑县知县打仗用抬枪轰碎知县轿马



二人抬枪


从张集馨的日记可知福建四川等省民间违法持有鸟枪已成平常事死刑的威吓也未能阻止民间私造拥有火炮抬枪等重型火器而且这些重型火器有时还被用于对抗清皇朝的统治秩序


从清初到道光咸丰年间民间武器无论来源还是技术都是本土的很少受到外国因素的影响不过国家千方百计禁止管制火器却由于各种原因在民间不断泛滥的格局同太平天国战争后的情况则有很多相似之处清朝前中期关于禁止管制民间火器的法律政策很多一直沿用到清末大量清朝前中期式样的火器甚至是清朝前中期制造的火器直到清末民初仍存在于民间与新式火器一起对政治社会生活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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