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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询问接近真相——读《审判中询问的技巧与策略》(上)

 lgzlawyer 2015-11-18

如何通过询问接近真相(上)

——读《审判中询问的技巧与策略》

公子宁



作为GIZ(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的重要出版作品,阿克赛尔·文德勒和赫尔穆特·霍夫曼合著的《审判中询问的技巧与策略》,无疑凝结了两位作者作为德国资深学者型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思想精华。该书素材虽取自于德国审判实践,研究视野却不囿于德国之内;目标虽着眼于服务司法实践、满足社会公众之需,研究内容却不局限于实证之分析,具有很强的法学理论深度和研究成果价值。通过阅读,你将发现庭审中常见的询问背后蕴含着丰富的心理学知识,而心理学与法律的巧妙结合所绽放的魅力和能量远非我们平常通过“本庭询问几个问题……”积累的经验所能达致。闪耀全书对程序价值的推崇,法官中立态度的恪守,中立温和方法探知事实真相的执着,更是使该书脱离了“术”层次而达到“道”的高度。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一直以来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但不仅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直未能提供具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的方法,国内实务界也鲜有力作专门研究询问的技巧和心得。如何询问以及如何判断被询问人陈述的真实性更多靠法官个人经验累积和师徒传帮带。而就这种粗层次的经验,本书作者显然信心不足。其引用研究报告结论指出:一直以来,法律工作者总是过分高估自己区分事实和谎言的能力,他们估计的正确率仅仅处在正常人的平均水平范围内。长期职业经验并不必然帮助人们更好地判断陈述的真实性。就此其开宗明义指出要想获得一个好的答案,如何问很关键。要想恢复一个事件真相,判断被询问人陈述的真实性很重要。

“言无刀锋却能杀人”(电影《十二公民》海报宣传语),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虽不至于“取人性命”,但亦能使人丧失人格(法谚:“无财产即无人格”)。面对被戏谑为骗子“天堂”的民事法庭,除去祈祷诉讼参与人均能诚信待人,法律帝国中的王侯——法官,要想重振司法权威,首先要学会问问题,其次要学会判断回答的真实性。虽然作者也认为这项任务浩大繁杂,远非一本书两三百页纸所能解决,但其通过大量其亲身经历的审判经验、德国联邦法院在判决中的说理以及陈述心理学知识,努力试图使询问技巧和策略变得科学化、体系化及可以传授的诚意,已足以构成知名公众号“法徒”推荐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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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询问的基本原则

1、关注被询问人。要想从被询问人处得到信息,必须始终关注被询问人。坚持不懈地鼓励被询问人,建立交流并保持沟通(比如目光的接触和耐心的倾听)。为了获得可靠的被询问材料,法官应该着力将询问安排得让被询问人尽可能感到愉快,让被询问人放松而非紧张。此外,询问人要选择适合被询问人的语言、表述方式和词汇,而非相反(避免使用非纯粹的专业术语)。对于询问证人,要告知两点:(1)动机\鼓励。“你的陈述很重要,非常感谢你配合法院到庭作证,你的证言将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2)明确警告。“正是由于证人证言如此重要,如果说谎,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如果你在某些问题上记不清,请直接说明。”

2、应该让被询问人陈述。无论如何不允许庭审一开始就进行提问。被询问人的陈述必须与提问相互分开。因为询问人每一个提问都会影响被询问人陈述的方向。要给与被询问人充分的陈述空间,以免其陈述过分或过早集中、局限在某个狭窄的证明命题上。

3、劲量避免中间插话,不要用提问或者类似的行为打断证人的陈述。每次插话都会干扰被陈述人的思路。发现问题可以先记录然后在随后的审问中作为问题提出。从心理学上解释,如果某人注意到自己不被信任,其会尽力表现得让人相信,而询问人讲把这种表现方式理解为他的怀疑进一步得到证实。偏见将由此进一步加深。(PS:避免律师策略性地打断被询问人的陈述)

4、陈述后不要急着追问,应该鼓励被询问人对所做的陈述进行补充。“非常感谢。现在我对事件有一个整体的了解,我需要更具体些。请你再讲一下你所知道的,尽量详细。从W先生开始找你开始……”

5、上述过程结束后方能进入狭义的询问阶段ps:在此过程中,庭审记录必须把提问过程,而不是它的结论尽可能详细展现出来)。

6、询问时,首先应进行筛选性提问。筛选性提问的目的在于查清证人了解事实的依据,借此大致判断被询问人陈述的可靠性(比如何时注意到发生的事情,是否当时在现场)。

7、尽量多提一些不确定性问题,避免对被询问人施加影响。

8、通过泛泛的提问让被询问人不受影响地回答其他一些问题,引导被询问人回忆当时事情发生的经过(例如:随后又发生了什么?)。

9、通过细节性提问考察被询问人是否真正了解情况(与待证事实本身不相关的小问题,说真话的人很容易回答,而撒谎者回答起来讲很困难。通过提出与争议素材相关联的事发时的其他问题,可以审查被询问人是否真的对当时的事件有印象)。

10、选择性提问应提供一个不确定的选择,所估计的正确答案最好根本不在选择范围之内(原型:你们是在工地还是在办公室谈的额外订货?改进型:你们是在工地、办公室或者其他地方谈的额外订货?更好的形式:在哪里谈的额外订货?)。

11、上述过程结束后,方能利用一些关键词将询问引向一个特定的目标。引导性提问只能作为最后的手段来获取被询问人自己不会主动涉及的对某一具体问题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一个提问原则上不应有引言。引入或引向一个问题都会包含事实上的信息,被询问人容易被引向一个具体的方向。如果提问前先有一个铺垫,那么就要高度注意它在内容上的正确性,询问人有时试图用这种方法引导被询问人的陈述。

12、询问技巧也是一门询问策略,期待立场决定询问策略。法官需警惕因工作压力、结案压力以及个人偏见所带来的期待态度。有意识地接纳事件的其他可能性,才能完善询问质量。法官询问的目标应该是发现真相,而非证明自己原来的推断。

二、询问中容易出现的错误

1、否定式提问。如:你不了解额外的约定吗?

2、隐含指责的提问。受到指责的被询问人,只会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而不是从内容上作出回答。

3、多个问题混在一起。多个问题混在一起,会使不讲真话的被询问人获得思考的时间,或选择回答最简单的问题,或者只记得最清楚的最后一个问题。总之,信息容易就此丢失。

4、打断被询问人的回答。理由同上。

5、诱导性提问。诱导性提问下作出的回答可靠性很小,对于法官而言,要注意不要带着法律上的判断进行提问,此外要注意防止律师对证人进行诱导性提问。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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