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纲领性文件《互金指导意见》出台4个月,其中重要的一条:“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似乎在落实的过程中还是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对股权众筹(本文中股权众筹包含但不限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来说,平台是非常重要的媒介,平台概念的加入也是股权众筹较之于传统的股权融资活动最重要的创新之处,让股权投融资这类金融活动进一步消除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人利益,并能够极大提高投融资效率。但是目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平台对于投资人的认证还是在一个向左与向右的困境之中:股权投融资活动还是遵循合格投资人制度,但遗憾的是,在平台上,投资人保护和投融资效率成为了一对矛盾。 问题一:合格投资人认证太过繁琐以上图分别为某些大型平台项目信息页面。如果投资人希望查看项目信息,就必须要进行投资人个人信息注册,否则只能看到项目概况,无法看到团队、商业模式等项目重要信息。注册之后要查看具体信息还会要求提交申请查看原因,经过项目方审核原因后才能查看。平台在其中扮演的仅仅只是展示信息的作用吗? 还有平台要求投资人在注册时提交年投资计划数量、投资额度等非常具体的投资意向。 以上种种注册关卡的设计,虽然是体现了思路上的遵循合格投资人制度,但是却给投资人的投资活动造成极大不便。 目前很多平台注册繁琐,在多个步骤环节上要求提交个人照片、银行卡号等信息,完全没有凸显出“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作为中介平台的先进性和便利性是一方面。更严重的是,现阶段众筹平台的互联网性质,导致平台信息发布和交易处于信息公开和投资人人数限制等法律政策的敏感地带。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平台采用这种认证投资人的方式,但成为投融资双方对接过程中的障碍,平台的价值也没有凸显,倒是牵扯出很多问题。 问题二:但是合格投资人制度又形同虚设图片另一大型股权众筹平台投资人认证的最后一环:在填写好各类身份信息之后,平台要求提交投资人的财产信息。 笔者首先选择了以上皆不是,然后没有通过认证。于是笔者又重新选择了第一项“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人民币”,顺利通过认证,成为该平台“合格投资人”,然后可以对平台上的项目开始投资。然后问题来了,平台并没有对提交的这项个人信息进行核实验证,也就是说金融资产、年收入等法定私募股权投资合格投资者条件在平台审核投资人时仅仅成了“摆设”。有人说股权众筹目前可能在法律上给予的空间较大,很多众筹活动属于小额投资,其实并没有那严格的参照私募基金的操作规则。好,那么问题又来了,既然如此,那么平台在投资人注册时搞这么复杂又是何必?做给谁看呢? 还有平台要求填写各种信息,但是上传虚假照片同样通过认证…… 就更不可理解了。 问题三:合格投资人要求太高还有一些平台将合格投资人的门槛设置过高,对非认证的投资人公开的项目信息实在太少!如下图: 在该平台上,项目连概况都不展示,要想查看相关信息,就必须填写非常详细的个人资料。 笔者按照流程注册后,最终没有通过审核。很囧。投资人门槛设置太高,一般的普通大众很难成为平台的合格投资人。而秘不透风的项目信息,让互联网平台的优势完全失效,甚至不如传统的私募股权投资直接投融资双方对接方便,平台的作用被自己的做法局限起来。 以上几大问题涉及投资人操作的平台问题值得注意。但是现阶段可能很难有非常完美的方案解决问题。毕竟互联网与非公开之间的界限实难把握。那不妨看看做的较好的平台。目前实体店铺众筹模式成熟,收益较稳定,并且大众、小额的特性明显。可以参考其信息公开和投资人设置方面的尺度把握。 以实体店铺众筹领先的人人投为例,对于项目信息的公开展示部分,主要企业概况、产品展示、市场规模、行业痛点、以及创始人团队介绍。这样基本信息的展示,不涉及过度宣传,同时又能够让查看者对项目有基本了解,自己有兴趣或者没兴趣有一定判断。再选择是否注册为合格投资人,了解预算、风控、退出等核心信息。而投资人注册的流程也便捷。这样的设置,既不违反互联网非公开股权投资的非公开特性,同时又能发挥网络平台撮合交易的优势和便利性。 当然,股权众筹是还是崭新的互联网金融现象。平台作为中介应该被给予更多成长、完善的空间和时间。平台处在投资人、项目方与法律法规的中间,需要思考的问题太多了。但是原则是,不突破现有的法律红线,做到投资人保护,同时真正发挥好互联网平台的优势,而不应将这种优势在权衡再三情况下变成行业劣势。更不应利用平台的身份奇货可居,设置过高的投融资门槛,违背让更多投资人和项目参与推动创新创业的行业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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