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有部分安全员朋友提出质疑,说“死亡一人怎么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法官不会是在乱判案吧?他懂不懂安全生产法?”
什么是重大伤亡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概念,主要用于对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并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满足哪些条件才算重大伤亡事故,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重大伤亡事故。 什么是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大家都很熟悉了,它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概念。《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是重大事故。 为什么重大伤亡事故 和重大事故不统一? 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之所以不统一,有一个原因是二者的用途不同。 重大伤亡事故用于定罪量刑,其出发点是惩戒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任何一个人的生命都是不容侵犯的,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只要犯罪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就是很恶劣的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造成一人以上死亡,就足够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了。 重大事故则用于对事故进行分级,目前来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大家发现没有,其实这样的分级方式已经是最佳的安排了,总不能在“一般事故”之下加个“较一般事故”吧?也不能在“特别重大事故”之上加个“特特别重大事故”吧? 因此,为了表述足够清楚,只能将事故分为前述四个等级。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数跨度是较大的,少则几人,多则上百人甚至几百人,要用四个等级去概括这么大的跨度,重大事故的伤亡情况自然会严重得多。 说了这么多想要表达啥? 之所以写这篇文章,并非是为法官开脱,也不需要开脱;同样,也并非不顾安全同行朋友们的心理感受,只是想和大家理性的探讨一下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两个关键概念之间的区别。 安全人说法官不懂安全生产,法官也会说安全人不懂法……这样不顾及彼此、不了解彼此、不学习彼此的争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我们应该做的,是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他人的案例中吸取教训,以免自己重蹈他人覆辙,不是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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