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20
财税讲师
孟彬
在工作中,如何在增值税与会计中进行平衡,且听小编逐一道来: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是指代销行为的委托方的业务处理。销售代销货物是代销行为的受托方的业务处理,在这里我们可以对比理解。代销行为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视同买断的委托代销方式 视同买断的委托代销方式,如果在产品不能全部卖出时,受托方不能将货退给委托方,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双方应分别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在产品不能全部卖出时,受托方可以将货退给委托方,那么委托方只有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产品的销售收入,受托方在产品实现销售的时点确认收入。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方式 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要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确认产品的销售收入。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受托方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在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委托方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 实行统一核算在两个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销售”是指送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送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作会计分录如下: (1) 送货方移送产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收货方收到移送的产品及专用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如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移送产品不属于“用于销售”,送货方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等到产品实际对外销售时,再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收货方只做货物进、销、存仓库保管账,不做涉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因此,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职工的,应当根据收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因此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移送货物: 借:费用类科目等---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未来投资的价值是否能够收回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这类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投资方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被投资方收到投资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为非销售活动的无偿赠送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与将货物出售后,以取得的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没有实质的区别,因此,这种行为应作为销售处理,即在货物分配当天,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分配货物:借:利润分配—分配股利: 贷:应付股利。 确认收入: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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