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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区最新物业政策汇总

 初心阅读室 2015-11-22
物业维修资金

众所周知,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的特点是工程金额小、分布广、数量多、业主选择企业难度大,为了进一步规范维修行为、提高维修质量,本着申请人自愿选择、方便使用的原则,依据《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物业办开展建立“南京市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工程企业备选库”的相关工作。目前,该库已于2015年5月20日正式上线运行。


南京市物业办通过网上发布公告、接受企业申请、组织审核、企业信用查询等程序,严格把关,最终确定入库企业71家(其中建筑修缮28家、消防设施10家、建筑智能化10家、工程造价审核13家、工程监理10家),并建立了《南京市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工程企业备选库管理规定》及申请人评价机制。今后,申请人可以通过“南京物业网”直接选择施工、审价及监理企业,也可以向各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摇号方式选取相关企业。通过此举,能切实方便广大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电梯安全

南京市质监局近期发布了2014年电梯困人故障高发使用单位排名(经核实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涉及秦淮、雨花台、浦口、玄武四区六家物业公司,通过此举,能给本地物业公司带来警示,更好的关注电梯安全维护和保养。


信用信息管理

南京市物业办于2015年4月1日组织召开了2015年度第一次信用信息评审会,共有5名物业行业专家评审。评委们对专项检查、信访投诉等相关渠道征集到得共涉及12家物业服务项目的相关信用信息,依据《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公正的评审。共涉及1家企业的业绩信息和11家企业、11个物业服务项目的不良信息。通过此举,可以不断向全社会公开信用成果,持续促进物业行业规范自律,推进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前期装修管理、招标

南京市住建委近期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前期装修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此举,可以进一步规范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前期装修管理工作,加强对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自治活动的指导、协助与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

南京市住建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

1、明确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要求。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时,应至少具有一名物业管理师;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应至少具有一名注册在该企业的物业管理师。

2、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业绩调查制度。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应向南京市住建委书面申请业绩调查。

3、严格资质申报和信息更新时间规定。

4、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和服务。通过此举,可以进一步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项目经理管理

南京市住建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工作的通知,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行业队伍建设,培养、提高项目经理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促进物业管理项目实现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和优质服务。其基本规定是项目经理应参加市住建委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并通过聘用企业在市住建委完成从业信息登记。南京市物业管理项目实行经理责任制,1名项目经理负责1个物业管理项目,持证上岗。1名项目经理同时管理2个项目的,应当征得2个项目合同甲方的同意,其管理物业建筑面积总和应在20万平方米以内。很多物业企业包括很多物业项目经理本人都不清楚物业项目经理的工作职责是什么,通知也对工作职责做了11项详细阐述。南京市住建委建立本市项目经理培训考核制度。项目经理应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30学时。


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列入2015立法计划,并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目前,《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已经启动。条例将于2015年8月提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一审,10月提交二审,期间还要开展一系列论证审查工作,2016年1月提请南京市人大会进行三审表决。今后,物业费标准如何确定?业委会怎么监督?今后将有法可依。


物业项目交接

南京市住建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项目交接行为的通知。交接行为需遵循三大原则:

1、依法交接原则;

2、充分协商原则;

3、有利管理原则。

特殊情况下,为保证物业服务不被中断,可签订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服务合同,作为小区管理过渡期。交接工作中严禁出现拒不撤出、强行接管、擅自停止服务等行为。项目交接类型又分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交接。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中,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应在现场查验前二十日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交接中,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提供事实服务或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应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业委会和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公示。未成立业委会的,经属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小区管委会或小区临时管理单位可作为移交方。通过此举,可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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