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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交通事故伤者就医使用进口药物、器材能否全额支持?

 lgzlawyer 2015-11-23

案情

章军(化名)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如皋市如城街道某交叉路口,与孙强(化名)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孙强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章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强伤后立即被送往医疗治疗,住院治疗期间在进行颅骨修补术过程中,孙强使用了29829元的进口颅骨修补钛片及20枚单价为634.5元的进口颅骨修补钛钉,手术合计花费45000余元。诉讼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孙强在进行颅脑修补手术中使用的进口材料价格过高,应当使用国产颅骨修补材料。

如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国产与进口器材价格是否悬殊过大、受害方是否存在多种选择可能、材料的差异是否明显影响疗效等问题咨询了本院法医及原告孙强的主治医师,认定原告孙强使用上述进口材料符合其伤情,未有故意扩大损失的情形。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出的对原告孙强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主张。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原告孙强的相应医疗费用损失。

评析

交通事故中伤者使用高价的进口药物、器材及残疾辅助器具,能否得到全额赔偿支持呢?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认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法院在裁决如何支持受害者已发生的医疗费用时,应当考量其合理性,作为负有赔偿责任的一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能以进口药物、器材费用过高为由,就要求受害者接受国产药物、器材价格的赔偿标准。

目前进口医疗器材、药品与国产高品质的医疗器材、药品之间的价格差异在逐渐缩小,而接受较好的医疗服务也是患者普遍的心态,患者对医学知识的欠缺,在就诊时也往往会听从医方意见。单方面要求受害方必须作出使用国产器材、药品的承诺显然不具现实性。对此,法院也不宜采取“一刀切”,直接将相关进口器材、药品费用减半处理,但如果价格悬殊过大,或者受害方尚有多种选择的可能且不影响疗效的,受害方仍坚持使用高档进口器材或药品的,可视为其扩大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酌情扣减。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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