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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第一场“上市阻击战”,被阻击公司撤回挂牌申请

 Purefact 2015-11-26




文章作者:梧桐晓编
文章来源:梧桐证劵


微信公众号:wtzj5201314


实际控制人冒充股东签字、侵占股权、合同欺诈、强行吞并股份、虚假增资、抽逃资金、合同诈骗、妨害作证、虚报注册资本、职务侵占、以干股行贿,这些让人联想到严重违法犯罪的触目惊心、胆战心惊的字语,你能想象会出现在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中吗?

现实的残酷远超你的想象!上述字语就包含在“阿拉山口地平线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11月23日公布的反馈意见回复中。晓编看到这份反馈意见回复瞬间崩溃!这样的公司也有勇气申请挂牌?


下面直接贴出这份反馈意见回复。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拉山口地平线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四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阿拉山口地平线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四 次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我公司推荐的阿拉山口地平线石油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查。我公司已按要求组织阿拉山口地平线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对反馈意见中 所有提到的问题逐项落实并进行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 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涉及到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 件需要改动部分,已经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


为表述清楚,下文中,以下简称具有特定含义: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 相同。


二、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l 黑体(不加粗): l 宋体(不加粗): l 宋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的主要标题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以下事项作补充核查并发表专向意见:(1)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有冒充股东签字违法增资、侵占股权、制造假股权转让合同进 行欺诈、擅自强行吞并股份;(2)实际控制人自 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5 月对公司增资是否依法履行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有冒充签字的情形;(3) 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嫌向工商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工商手续;(4)公司召开 的 2015 年 1 月 29 日 2015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是否依法履行通知所有股东程序, 是否合法、有效。


2、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以下事项作补充核查并发表专向意见:(1)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有涉嫌虚假增资、抽逃资金、虚报注册资本、职务侵占、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等;(2)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有涉嫌以干股行贿;(3)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是否存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3、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以下事项作补充核查并发表专向意见:(1)张平是 否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2)张雅坤是否存有代张平持有公司股份情形;(3) 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有无潜在纠纷。


4、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根据上述反馈意见 1、2、3 补充核查情况,就公司 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地平线、主办券商以及公司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对所涉事项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尽职调查。由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存在不确定性,地平线与 主办券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撤销挂牌函以及撤回相关申报材料。


(以下无正文)




各位看官,看了上面这个反馈意见回复后会不会有如下的推测:肯定是股转公司直接收到地平线公司内部人士的举报信了!再看股转让公司今年7月3日出具的第三次反馈意见!


可以推测不只一封举报信!

可以推测不只一封举报信!!

可以推测不只一封举报信!!!


这可能是新三板的第一次上市阻击战!


阿拉山口地平线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并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阿拉山口地平线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如下: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以下事项作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1)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受到有关部门调查,有无违法、违规行为;(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权是否明晰,有无潜在纠纷,与张雅坤之间是否存有股权争议。


请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反馈督查报告作为反馈回复附件提交。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向我司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司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反馈工作,我们将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



地平线公司今年4月份公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八):公司股东部分股份权属可能存在纠纷的风险


2009 年 4 月 25 日,股东商永强与张雅坤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地平线有限 410 万元出资转让给张雅坤。同日地平线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由于股东张雅坤自 2009 年 4 月 25 日协议受让股权至今未支付 410 万元股权转让对价,2014 年 1 月商永强向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雅坤返还 410 万股权。博州中院按法定程序向张雅坤寄送了起诉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张雅坤拒绝出庭,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书面答辩意见,否认其曾于 2009 年 4 月 25 日与商永强签署过“股权转让协议”。2014 年 6 月 12日博州中院下达判决,无法确定《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商永强的诉讼请求。

2015 年 1 月 29 日,地平线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会议按法定程序通知了各位股东,张雅坤未出席会议。股东大会通过了一项名为《关于确认公司部分股份权属的议案》的议案,修改公司股东名册,将张雅坤名下的 410万股份,明确到商永强名下,将修改后的股东名册载入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股东名册修订完后,商永强持股 3503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61.67%,张雅坤持股 90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1.58%。上述修订的公司章程已于 2015 年 3月 19 日在博州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上述股份纠纷事宜并未对公司的控股权、公司的持续经营和财务状况形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股份的确权是为了明晰公司股权的归属,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申请股份挂牌条件的要求,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使公司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商永强先生已作出承诺,承诺不因本次股份确权而给公司及其他股东带来损失,如有损失均由其本人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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