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周末转载】[德]耶塞克:一个屋檐下的刑法学和犯罪学:理念的提出

 chen7749 2015-11-29

"刑事法前沿推介"周末转载

欢迎关注和分享(IDxsfqytj)


【周末转载】


一个屋檐下的刑法学和犯罪学:理念的提出


作者:[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Hans-Heinrich Jescheck) ,译者:周遵友

译者注:这是作者于1979年6月21日举行的“弗莱堡大学赞助者协会”(Verband der Freunde der Universit?t)年会上的发言,发表在《弗莱堡大学学报》(Freiburger Universit?tsbl?tter)第67期,1980年,第39至43页。作者在此第一次提出了“一个屋檐下的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理念。


今天,对我们中间的许多人来说,这是第一次踏入我们马普所的门槛。稍后我们还会带领你们参观一下。这里有两个学科共处于一个屋檐下:比较刑法学(Strafrechtsvergleichung)和犯罪学。从本质上说,这两个学科是互相依存的,但它们却经常彼此攻讧、互不理睬。两个学科在这块赐予我们的风水宝地上建起了家,这个家不仅建筑优美,而且设备齐全。本所于1938年成立,自成立之日起,我们就在我的前任阿道夫·徐恩克(Adolf Sch?nke)的领导下与弗莱堡(Freiburg)大学保持着亲密、活跃与持续的合作关系。因此,我感到非常高的是,我们今天能有机会在我们这栋楼里欢迎以尊贵的校长卡尔·提奥多·克欧默(Karl Theodor Kromer)教授为首的弗莱堡大学的朋友们。

在这座美丽房子里的我们这两个学科为自己确立了怎样的使命,以及彼此如何相处?比较刑法学(Strafrechtsvergleichung)早在150多年前就已经在德国确立,历经费尔巴哈(Feuerbach)、米特迈耶(Mittermaier)、弗兰茨·冯·李斯特(Franz von Liszt)以及本世纪初进行的“德国与外国刑法学的比较研究”大型项目。比较刑法学为德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前,德国比较刑法学界的任务是为法律的修改提供建议,要修改的法律包括刑法分则部分与整个刑事诉讼法。本所曾在比较法研究上为之做出过重要贡献的刑法大改革已经成为历史,这次改革也正在结出累累硕果。本所参与刑事诉讼改革的工作包括我们两个学科共同完成的刑事再审项目和检察制度项目。通过比较研究解决加快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以及参照英美法为审判程序(Hauptverhandlung)设计一种新模式,这些也是我们承担的工作。

另一个国内任务是要通过比较外国法制状况,总结德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改革的成果,本所关于审前羁押与罚金刑的合作项目是服从这个目的的。德国刑法改革置身于国际背景之下,因而这一改革又常常对外国产生借鉴和示范作用。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关于刑法改革的演讲和论文传播到了许多国家,我们的工作引起了国外的浓厚兴趣。我们的刑法改革体现着一种法文化,所以德国对国际社会的法文化的重大贡献被展现出来。同时,系统了解外国的法律改革对我们来说也是一种鞭策,这样可激励我们不要裹足不前,而要跟上国际社会刑法改革运动不断前进的步伐。

我刚才所谈的这个领域,人们把它叫做刑事政策(Kriminalpolitik)。刑事政策要解决的问题是,应当怎样设计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才能最好地服务于确保一个政体内的法律秩序与和平秩序。比较刑法学的另一个任务是要拓展刑法基本概念的理论。这里需要探讨的是,这些概念是如何在不同国家里发展的,它们现在体现的是什么样的体制,存在着以及存在过怎样的彼此联系,比如在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和波兰等国,甚至是在社会主义法系(Rechtskreis)内,也都存在着多重的细微差别。刑法学中最为顽强地保留了由博洛尼亚(Bologna)、帕多瓦(Padua)、帕维亚(Pavia)、巴黎(Paris)、萨拉曼卡(Salamanca)等地形成的法学家的统一精神。我们现在也想揭示这种内在联系。此外,刑法学团队的另一任务是发展国际刑法(das internationale Strafrecht),这个任务已经被本所名称所包含,现在显得尤为现实。具体而言,这里包括引渡法,难民法,关于统一刑事司法的欧洲条约,人权的国际保障,相对于外国而言的本国刑罚权的边界,以及制定惩治最严重形式国际犯罪的一种世界刑法(Weltstrafrecht)的尝试。

我们还曾致力于一个任务,该任务不是在国内完成的,完成该任务的资金和方法是事先确定下来的。我们所承接了非洲的一个研究项目,这个项目处于法律民族学、法制史、当代史、人类学与立法学的交叉领域。我们的一个小组在尼日利亚北部和南部研究了当地处理杀人罪的不同方式,其中一种方式源于英国的两种不同的刑法典,另一种方式是当地的仍然有效的传统。另外一个小组的参加者也是来自我们教研室的学生,他们研究了喀麦隆国内曾被法国占领的地区与曾被英国占领的地区的当代刑事司法制度,并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比较。

最后,我还要指出本所的另一项任务,即它是德国与外国学者进行学术交流的总部。这里有《整体刑法学杂志》及其外国法部分的编辑部,这里负责翻译外国的刑法典,这里还有图书资料库《刑法的渊源与文献》,该库包含了正在臻于完备的欧洲、北美、澳大利亚、亚洲、美洲与拉丁美洲等部门。

犯罪学是本所的第二个学科领域。我觉得还是有必要交待几句,好让大家理解刑法学与犯罪学合为一体的意义。犯罪学研究团队的工作以及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方法,理所当然是由凯赛尔(Kaiser)先生在我之后进行说明。刑法学构成了刑事科学(Kriminalwissenschaft)的规范部分,犯罪学则是一种使用了实证研究方法的事实科学(Tatsachenwissenschaft),使用了各种人文与社会科学的方法。从整体来看,犯罪学主要包括了五大研究领域。

第一大领域是可罚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Erscheinungsformen)。这是因为,认识我们接触到的这些可罚行为的各种复杂的表现形式,正是对犯罪及其惩治进行研究的前提条件。犯罪学的第二大研究领域是犯罪原因(Ursachenforschung)。它所研究的问题是,各种不同的可罚行为是如何发生的。为此,犯罪学要研究犯罪者的人格、素质、成长、体格与精神特征以及环境对犯罪者的影响,特别是犯罪者与受害者的关系。犯罪学的第三大领域是所谓的犯罪黑数(Dunkelfeld),这一领域还未被深入研究。这里要解决的问题是,除了犯罪统计数字所记录的案件,老百姓实际生活中还发生了哪些犯罪,受到犯罪影响的人如何举报,怎样评估犯罪在民众中造成的实际的或想象的威胁。第四,犯罪学还要研究刑事法上的制裁手段、处遇方法及其对被判刑者与其家人的影响,以及刑事司法对整体法律意识的影响。目前,犯罪学的第五个研究领域被称作机构或者部门研究(Institutionen- und Instanzenforschung)。这里的研究对象是从事刑事司法事务的机构,也就是研究警察部门、检察机构、法院、刑罚执行机构、缓刑监督机构,以及这些机构与公民的关系。这里的公民是指司法活动中的被告人、被判刑人、证人、举报人、受害人或者普通公众。在进行机构研究时,犯罪学不会局限于形式上的社会控制(Sozialkontrolle)。这样,弗莱堡马普所已经把犯罪学研究扩展到了新领域,也就是进行了所谓的“企业司法”(Betriebsjustiz)的研究。企业司法是指实业界的雇主们在劳动场所实行的一种法律上未作规定的、但又以各种形式出现的社会控制方式。有了我们所的研究成果,人们对企业司法的了解才会比以前更多,也才能够更好地从法律上对待这种现象。从人员上和设施上看,弗莱堡研究团队是德国犯罪学界最重要的中心之一,也在国外享有科学上的盛誉。进行这些研究的必需经费大部分是由德国科学基金会提供的,该基金会在过去10年中特别资助了我们的重点项目“实证犯罪学和刑事社会学”,这些资助也为德国犯罪学能够重新赢得国际地位创造了条件。本所积极参与了这个重点项目的领导工作。

刑法学和犯罪学是相互依存的,但也正如我发言开始时所说,二者又互相敌对、互不信任、互不了解。本所现在的基本思路是把这两门学科置于一个屋檐下,实现真正的合作。刑法学作为一门规范科学(Normwissenschaft),依赖于犯罪学所提供的实证数据,从而不至于迷茫于刑法必需赖以生存与运行的现实世界。凡是作为立法者助手塑造刑法的,凡是作为学者研究刑法的,或者凡是作为法官、检察官、辩护人或警察使用刑法的,都不可仅仅依赖于研究刑事统计数字。为了正确理解自己的工作领域,法学家往往向犯罪学家请教问题,并需要得到对方的回答。这不仅适用于犯罪的表现形式和原因,也适用于犯罪黑数研究的结果,以及制裁与机构研究(Sanktions- und Instanzenforschung)。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没有犯罪学上的充分准备,一种理性的刑事政策是不可想象的。至于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和平与公共安全,应当制定怎样的刑法,这首先是个合目的性(Zweckm??igkeit)问题。至于使用什么样的手段才能最好地达到目标,这个问题由犯罪学来给我们解答。

然而,刑事政策还不仅是一个合目的性的问题,因为不是所有符合目的的(zweckm??ig)都是适当的(gerecht)。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刑法规定应该适当以及被适当地使用,这是刑法学的职责。在这一点上,事实科学无权问津。在这里,犯罪学应当求助于规范科学,并提出以下问题:为打击犯罪所采取的、表面上符合目的的措施是否符合法治国(Rechtsstaat)原则。这些还不完全是犯罪学对刑法学的需求以及必须了解的内容。刑法学的主要意义还在于,它为犯罪学划定研究范围。虽然犯罪学不必局限于刑法学确定的范围,但是它必须意识到,除了刑法学外,其它的社会控制规则依然有效,这些规则必须由其它机构实施,由它们做出不同于刑法学的解释。刑法学中还包含着指引犯罪学研究方向的一些标准,这些标准以犯罪构成要件和制裁措施的形式出现,以及以刑事追诉机构的组织结构与指导原则出现。人们完全可以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对一切事物展开批评,但是必须认识到法律已经生效和被使用,国家机关必须在法律为其划定的职责范围内活动。犯罪学当然也可从事纯粹意义上的社会科学的研究,但是这主要还是社会学的任务。社会学不可忽视法律规范,而且早就学会了至少把这个社会遵循的或应当遵循的法律作为一种事实来对待。如果没有刑法学的话,犯罪学则会在社会科学这个领域内活动,从而放弃了它的名称本身就已赋予的特殊任务。

由于这个原因,刑法学和犯罪学要合并到一个屋檐下!但是,这个任务比人们想象得还要艰巨,因为这两个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目标是不同的。刑法学解释法律,致力于个案判决的公正性。犯罪学则负责调查刑法学发现或造成的事实,而不去考虑对这些事实进行价值评断。关于比较刑法学,这里的特别困难在于,实证研究必须暂时局限在自己的王国里。因此,如果法学家要研究外国法的实际意义和影响方式,那他就只能使用二手资料。犯罪学家本来就承担着出谋划策、解难答疑的责任,他们在这里当然可以提供一臂之力。

由于意识到了这些困难,本所进行了几个合作程度不同的集体研究项目。试举两个例子,一个是“刑法性社会控制过程中的检察制度”,另一个是“德国法与外国法中的罚金刑”。检察制度项目是犯罪学团队整体研究计划中的子项目。这个研究计划涵盖了犯罪控制的所有机构,而且犯罪控制也被逐渐纳入到实证研究中。现已完成的检察制度调查项目的出发点是由《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典》确立的规范性框架,该项目还描述了检察院在行使选择、调查与决策职能时的工作方式,但只局限于联邦德国范围。对检察制度的法律比较研究还在进展之中,这也是对实证研究的补充。本所法学家还为了满足犯罪学家调查问卷的要求从几个欧洲国家搜集了比较性资料,他们在现有统计数据的基础上争取为检察制度项目的个别问题搜集信息,并且描述了被调查国家讨论法律政策的情况。

在罚金刑研究中,侧重点恰恰相反,首先完成的是外国法研究。这里摆放的这部关于罚金刑的比较法巨著含有二十一份国别报告和一份全面的总结分析。这些以员工身份参与工作的法学家们努力搜集与评估其本国的所有能够找到的关于罚金刑实际使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与此相反,关于联邦德国罚金刑的实证研究还未结束。这个研究既重视先前的立法状态,也重视改革之后的情况,还要说明在罚金刑方面引入日额金制度已经带来了哪些后果。这也将会解答德国刑法改革中最重要的问题。

我们希望将来能够逐渐实现比较法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平衡,实现这种平衡的条件我们这里是具备的。法学家和犯罪学家不再是分离的。这样,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课题的兴趣和理解也会增加。李斯特所称的“整体刑法学”(gesamte Strafrechtwissenschaft)的统一也将慢慢形成。这一整体的两个部分使用同一个图书馆和同一套技术设施,这样我们在工作方法上互相学习。在本所举行的演讲会和研讨会时,法学家和犯罪学家也共同参加学术活动,从而能够及时了解另一方研究课题的现状。我们各司其职,确保本所全部设施的运行,共同维护整体的利益。如果这种合作的意愿和兴趣持续,每个人都受这种精神的鼓舞,我们就会在这里获得发展科学的大好时机,每个人都将感受到成功的喜悦。

(往期请点击"阅读原文"或回复关键词获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