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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上海三中院的这两个新规对你很重要!丨聚焦司改

 望云1120 2015-11-29





律新社丨周柏伊


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就在于人们常说的——调和“官民矛盾”。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大量的“官民矛盾”将以行政诉讼的形式进入法院。


民告官,听上去很勇敢,可你知道该怎么操作吗?


哪些细节是必须注意的?


哪些权利是不能错过的?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方的老百姓往往自己出庭陈述,请专业律师代理的比例不高。受到法律知识、语言表达能力和信息掌握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老百姓的诉讼能力往往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实质上的差异。


怎么办?


为了赋予老百姓与政府部门在法律意义上同等的地位,上海三中院今天出台了两项新的行政审判规则:《行政诉讼释明规则》及《一审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规则》。



为了赋予老百姓与政府部门在法律意义上同等的地位,上海三中院今天出台了两项新的行政审判规则:《行政诉讼释明规则》及《一审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规则》。

通过法院的释明,引导老百姓正确表达诉求、恰当进行举证,减少、平衡诉讼双方诉讼能力上的差距。现在,让律新社带您一起,看看上海三中院是如何“释明”的。




“我不了解的、需要释明的,可以请法院工作人员释明”


上海三中院行政庭庭长张文忠告诉记者,释明工作将《释明规则》突破常规的释明范围,贯穿“立案”、“审判”及“判后”整个诉讼阶段。“每个阶段的释明工作都有其着重点:立案释明,强调要积极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立案法官对各项起诉条件负有释明义务,但同时还应提醒当事人要诚信诉讼,不得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释明,强调对程序性事项进行释明,为释明权的运行划定合理边界。判后释明,强调要重点解释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帮助当事人理解和尊重法院裁判。”

《释明规则》第三条规定,释明人员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释明。第四条同时明确了释明的范围。这就给当事人以选择权和主动权:“我不了解的、需要释明的,可以请法院工作人员释明”。但是如果超出可以释明的范围,法院工作人员也可以不释明。确保释明工作依法进行,不越权,不破坏诉讼的公平。

“司法机关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三中院出台的《释明规则》,进一步强调了释明工作的中立立场。例如,针对干扰审判的行为,规定法庭将记录在案,并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方当事人不在场情况下作出的释明,若涉及其权利义务事项,应及时告知,避免不对称地行使释明权或没有把握好释明的度。



流程快、方式新、文书简


“根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仅为45日,为加快审理流程,我们提倡简便送达方式,尤其是电子送达方式,以推动各类诉讼材料及传票快速收转。”张文忠庭长补充道:“为缩短应诉流程,建议被告在10日内进行举证,缩短法定的15日举证期限,并要求被告制定清单化的举证目录,便于原告针对争议焦点充分准备质证意见。”

庭审方式改革创新是案件审理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简易程序规则》对此也规定了多项创新举措。例如,允许采用综合审查方式,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鼓励当事人及时充分地表达看法;倡导法官助理当庭报告制度,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庭审将围绕法官助理确定的庭审争议焦点进行;提倡简易案件一庭审结及当庭宣判制度,推动案件快审快结。

为实现设置简易程序目的,节约司法资源,《简易程序规则》对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也进一步简化。据悉,以往普通程序案件的法律文书,针对被诉行政行为,需展开职权、程序、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四大要件的审查,即使对当事人不存在争议的部分,裁判文书也要进行全面表述和认定。《简易程序规则》倡导推行格式化或填表式的文书样式,仅要求简要记载当事人身份事项、诉求、争议要点,以及综合认证后的事实查明、裁判理由、依据和主文,便于当事人快速理解法院的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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