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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船舶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未能完全覆盖分油机案例

 王老轨的资料 2015-12-01



船舶概况

船舶名称

R轮

国籍

巴拿马

船舶种类

散货船

建造日期

2008-7

船级社

CCS

总吨

7492

检查概况

2014年9月,某海事局PSCO对巴拿马籍集装箱船H轮实施PSC检查时,发现该轮除装设固定式CO2气体灭火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器材外,还装设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用来保护A类机器处所中主推进动力装置、锅炉、加热的燃油分油机等易于失火的区域。检查中还发现,该轮用于净化燃油的分油机有3台,但3#燃油分油机上方未装设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喷嘴,且临近的喷嘴也无法有效覆盖整个3#分油机单元,最终PSCO鉴于上述情况开据了相应的缺陷。

缺陷描述如下:

FIXED LOCAL APPLICATION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CAN NOT PROTECT THE 3# FUEL OIL PURIFIER COMPLETELY. 30


图1) 3#分油机上装设的CO2喷嘴,非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喷嘴


图2)3#分油机加装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喷嘴

公约依据

SOLAS74-2000修/第四篇/第II-2章/第10条5.6.3

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用来保护下列区域,而无需关闭发动机、撤离人员或封闭这些处所:

.1 船舶主推进和发电所用的内燃机上有失火危险的部分;

.2 锅炉前部;

.3 焚烧炉有失火危险的部分;

.4 加热燃油的净化器。

缺陷纠正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在3#燃油分油机上方加装喷嘴;由船级社对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在分油机保护单元进行试验、评估并出具了报告。


点评及建议

1、SOLAS74/78的2000修正案,新增了对500总吨及以上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容积超过500M3的A类及其处所安装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要求,并迅速对在2002年7月1日后安放龙骨的上述船舶正式生效。

2、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是对船舶A类机器处所易于着火的区域进行保护,而无需关闭发动机、撤离人员或封闭着火处所,通过对着火区域的降温、窒息、稀释等作用进行灭火。

3、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将对被保护处所实时监控,即时可用。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在启动时,发出视觉报警和听觉报警,并指明所启动的具体系统。系统报警可以作为其他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补充,但不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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