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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案例漫谈五:项目效益应是法务人员关注的重点(汪兴平)_呐喊

 昵称Z99tl 2015-12-01
2009年,物资公司收购金融资产公司转让的打包资产,收购完成后,只有及时变现、清收债权,才能收回投资、实现利润。
物资公司收购的资产包中有部分债权是由物产大厦部分楼层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债务人及担保人均对外负有大量到期债务未能偿还,且两企业均是物资公司托管的关联企业。物产大厦抵押的房产土地同时还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在先,同时物资公司为国有企业,因此,为债权担保的抵押财产只能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公开拍卖的方式变现。经过诉讼,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项目人员也已寻找到愿意参加竟拍的买家,买家愿意以不低于评估底价600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该部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在先查封的法院为我方案件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我方的查封为轮候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的规定,首封的法院对查封的财产享有司法处置权,因此,按正常的程序,该案件中我方享有抵押权的房屋之司法处分权应属于在先查封的法院,而不属于我方申请的执行法院。而对于申请首封的债权人,其实际在查封的标的物上无任何经济利益,我方收购的资产包仅为该房产抵押担保的债权本息及逾期利息就远远超过一亿元,而资产处置的价格不论怎么样都不可能达到亿元,抵押财产实现我方债权的本息都不够,遑论对方的普通债权了。因此,对房产,首封的债权人无任何处置的积极性,更何况司法处置还需要对标的物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还要先行支付评估费,处置过程还有诸如拍卖公告、拍卖场地(当时并无淘宝网上拍卖)租用等费用需要承担,试想想,该案的首封申请人不但收不到执行款,自己还要垫钱进去做评估和承担其他费用,可能吗(浙江高院和上海高院都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有抵押权人申请的轮候查封,强制执行处分权应转移至轮候查封的享有抵押权的申请人的执行法院,从本案的处理来看,浙江高院和上海高院的规定是科学合理的)。当然,如果经过查封的和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查封和轮候查封的法院协商同意,也可以由轮候查封的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假设该案我方的执行法院和首封的法院协调由我方的执行法院实施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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