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名:Sxxx,船舶类型:化学品船, 总吨:5570, 龙骨安放时间:2005年11月。 二、检查情况 2014年9月CIC大检查期间,某港PSCO对S轮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在检查船员工作安排表时,发现该轮大副在船舶航行期间负责0400-0800/1600-2000时间段的值班工作,而在港期间的工作时间安排为全天(ALL TIME)。STCW规则第A-VIII/1节规定,船员在任何24小时内的最少休息时间为10小时,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也规定船员在24小时内的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14小时或保证最少10小时休息时间。显然该轮在港期间大副的工作时间安排完全违背了公约的要求。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的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是公司统一制作发船的,并属于船舶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由此检查官断定该轮的体系文件规定也存在缺陷不能够保证船员得到充分的休息,进而不能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三、缺陷描述 1. TABLE OF SHIPBOARD WORKING ARRANGEMENTS NOT COMPLIED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STCW SECTION A-VIII/1. 处理意见:17 2. SMS IMPLEMENTATION ON BOARD NOT SATISFACTORY, AS EVIDENCED BY DEFICIENCE NO.1,ADDITIONAL AUDIT SHOULD BE CARRIED OUT. 处理意见:18 四、公约依据 (一) STCW规则第A-VIII/I 适于值班 1. 主管机关应考虑海员,特别是涉及船舶安全和保安工作职责的海员,由于疲劳所引发的危险。 2. 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船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应不少于:“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以及任何7天内77小时。” (二)ISM CODE 6.2.2 公司应确保每艘船舶配备满足船上各种安全操作要求的合适人员。 五、缺陷纠正 1、船长立即上报公司并修改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使其满足相关公约的要求;船长召集船员学习了STCW相关规定,确保值班人员获得充足的休息。船舶管理公司对船舶体系文件进行了更新,将新的《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表》下发给所属船舶。 2、验船师登船对港口国监督检查所发现的缺陷进行了确认,对缺陷的纠正情况出具了报告。船级社还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附加审核。安检人员应船方申请,复查合格后关闭了相关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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