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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船员充足的休息时间就是保障生命安全!

 国画精品_展示 2020-07-23

休息时间制定的目的是避免或尽量减少疲劳。人手充足的问题与疲劳对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影响,显然是密切相关的。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疲劳诱发因素的累积效应会对海员产生指数级的负面影响。

此外,值班人员不在状态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每年都会由此引发很多搁浅事故。例如,一个典型的值班人员疲劳的例子发生在6月某个早晨的05:15,一艘总吨位为1990 吨的杂货船在苏格兰西海岸搁浅。该大副从半夜起就一直在值班,他受到了6班倒值班惯例所造成的疲劳累积效应的影响,并不时被常规的港口停靠所打断,他将在那些港口监督所有货物的装卸作业。在04:05至04:15之间,大该副站在控制台前睡着了,错过了一次计划中的航向调整。一小时后他醒了,但船却不动,因为该船已经搁浅了。

劳工组织ILO考虑到海洋运输的需要,而在规定船舶工作时间上存在法律缺陷。在船休息时间被定义为“非工作时间”,不包括断断续续的小休。根据STCW 2010和MLC2006,公约关于在船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规定,见下表:

 

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个时段,其中一段至少应长达6小时。两段这样连续的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如果一名海员在休息时间被要求值班,则必须给予他相应的补偿性休息时间。此外,开展救生艇演习、消防演习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演习,要确保尽可能少地打断船员休息时间。

所有岗位船员的在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必须展示在显眼的地方,以便适时通知船员。日志中每个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数记录必须维护存档。

但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当船长认为有必要要求船员在岗工作以保证船舶安全,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在船舶遇险情况下,船长可中止船上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安排,并要求船员履行必要的职责直至情况恢复正常。

此外,甲板人员和机舱人员,学徒以及实习生也可能会被要求工作,超过上述限制的时长,所有这些都应被视为加班。每加班一小时,船员都有权获得相应的休息时间补偿和加班费。

计算问题:

STCW定义的休息时间与MLC的内容相同,尽管许多业内人士对关于工作时长问题的规定感到困惑,即每周休息77个小时,每周工作91个小时(7x24-77=91)。

另一个问题是船长的权威(被包括在STCW和MLC相同的规定中)也需要具体的执行指导(例如,什么时候行使船长权威、记录保存、产生的影响等),而STCW 的例外情况未被适当定义供执行(STCW A-VIII/1第9段:77-70小时,也就是最长2个到3次休息期)。

不遵守执行MLC 2006的结果能明显地体现在关于MLC 2006缺陷的PSC检查中,也就是检查次数和滞留记录。

最常见的滞留依据是:

● 休息记录(STCW)

● 船员的劳动合同(SEA)

● 适合的当班及休息时间

● 最低安全人员配置文件规定的人员配置(STCW)

最好的做法:

◆ 确保船上适当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配备足够的人员,以确保满足工作量的要求。

◆ 设定,定义和严格登记正式休息或工作时间(建议休息时间)

◆ 确保在记录保存方面提供适当的指导,并确保所有船员在任何给定的7天内工作时间不超过91小时,以使其简单有效地执行。

◆ 确保船员劳动合同(SEAs)不违反每周最多工作91小时的规定,并保证船员的全部工作和加班与此相符。

◆ 使用软件对休息时间进行管理,检查分析已完成记录的清单,并向船上给出建议和反馈。

◆ 为船长行使权威提供指导(有关的条目应记入船舶日志、使用条件应被确定等)。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通知管理部门向船只提供反馈。

◆ 关于STCW的例外情况,检查船旗国是否允许77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变为70个小时,并提供准确的指南和记录保存的示例。

◆ 建议船长在日志中添加条目,将休息时间分割为最多3个时段,每个时段24个小时,且演习计划前至少24小时的休息时间。这将最大限度地减少在演习期间的休息时间记录中发现技术缺陷。

最后,事故统计显示,诸如人员配备不足和工作时间过长等因素,与疲劳风险的增加存在密切联系。船员疲劳是一个普遍而广泛存在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最新的MARTHA疲劳报告揭示,疲劳危及身体和精神健康,并有着长期的影响。长期当班(超过6个月)可能会导致嗜睡、睡眠质量下降、积极性下降,而这些可能会导致“near-misses”和事故。据报道,夜间当班者在值班时入睡的风险最大,同时船长也会在他们值班快结束时感到压力和疲惫,需要一段恢复时间。简单可行的方案能通过有效的疲劳风险管理确保船上人员有充足的睡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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