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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融资的道路上,创业者会遇到的9种主要的限制条款

 马青山洛郑律师 2015-12-02


1、清算优先权

这是风险投资协议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决定公司在清算后蛋糕怎么分配,主要是VC为了保障自己的收益,控制风险而设定的条款,在退出时平衡投资和股权回报的不对等。分“鱼”还是分“船”?

2、成熟条款

“创始人的股权,不一定是你的。”创始人获得股权的“时间表”,未到时间的股权犹如未成熟的果实,享受不到股权的“滋味”。设置成熟条款是一种保护,这里面有无数的使用方法,比如创始人至少在这个公司服务满一定期限,未到期限,你的股权就不能完整兑现。

3、股权锁定条款

限制创始人转让股权的锁链,防止创始人抛售股权“开溜”。

4、优先增资

“再融资,我就优先投。”投资人享有的优先认购新增资本的权利。这方面有一定风险,有可能发生到最后CEO创始人被股东赶走的情况。

5、竞业禁止

约束高管和核心员工,投资人约束创始人。防止离职员工帮助竞争对手或调转“枪头”成为公司敌人。设定了这样一个条款,在员工犹豫是否要离开出去创业的时候,有一个心理暗示,这个会在他做决定的时候形成压力。

6、强制随售

投资人“拽上”创始人一起退出公司的权利即有第三方意愿收购公司,创始人必须同意投资人的出售。


对应技巧:

a. 设定这个权利的提起门槛,比如所有投资人投票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再卖

b. 控制启用时间,如果三年上不了市就可以被卖

c. 设定一个卖掉的价格的标准,如果现在一个亿估值十个亿以上的估值,就可以卖掉

d. 把前三个技巧加在一起用。


7、回购权

变现保证,投资人收回投资的“利器”。投资不是为了公益,而是为了变现。经常看到创始人回购股权,这可不是好事,风险投资本身就是高风险高收益的,为何要被绑架。

8、对赌条款

约定未来的目标,做不到,给你好瞧。这是比较懒惰的投资人喜欢采用的,因为他不太愿意去分析和判断。他应该对这个企业充分融合,创始人与投资人本身能够相互合作共同努力才是重要的。这条款容易让创始人与投资人关系变得对立,我不是特别建议采用这种方法。

9、否决权

投资人对公司管理权的变相增加。项目越到后期,VC、PE越愿意要更多的控制权。比较重要的招解聘权,创始人还是要尽可能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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