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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宗旨

 昵称29502510 2015-12-07

  我国制定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它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特征,主要在于它的指导思想与立法宗旨。立法不仅是停留在一般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上,更重要的是为了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不断为21世纪中国的发展提供具有高素质的新生力量而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的中坚力量。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其立法指导思想必然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从而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育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尽一切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未来发展的栋梁和基石。这一指导思想是在全面考察我国的具体国情,充分研究未成年人特点的基础上,综合诸多因素而确立的。它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中,并体现在本法的每一个法条之中。我国的未成年人因其所处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不同而具有自身的特点,因而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必须适应和体现中国未成年人的特点。这一点在《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有突出体现。《纲要》明确提出:“今天的儿童是21世纪的主人,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基础,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同时还指出:“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内容,又进一步阐明了立法的指导思想。该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腐蚀。”这不仅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思想,同时也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指明了具体的前进方向。 

  二、立法宗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对立法宗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犹如成长时期的幼苗,其身心发育正处在由不成熟向成熟过渡,从未成年向成年过渡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是非观、价值观等思想体系正处在形成过程中,极不完善。并且在这一时期,未成年人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极为强烈,同时又极易受到各种各样的不良的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的侵袭。因此,非常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在各个方面给予他们的特别的关心、爱护,特别的引导和帮助。从近年来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的实践来看,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且未成年人在其成长的过程中需要的保护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用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而且从目前来讲,对未成年人实施全面的保护尚不具备充分的物质条件。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列为首要的、第一位的宗旨来规定是极为必要的。 

  2.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程度所限,多数不具备其自身成长发展所必需的自我生存和自我保护能力。对于国家法律赋予他们的各种权益,他们当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只具有权利能力,而不具备行为能力,即使是某些年龄稍大的未成年人具备了一定的行为能力,这种行为能力也必须与他的年龄相适应并且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和影响。这说明他们还不能完全依靠自己的意志和行为来实现和保护自身的权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和保护,大多是依靠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完成的。这就使得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当然,我们不否认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是能够认真地保护其监护对象或者代理对象的合法权益的。但我们在现实中也看到,近年来社会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迫使其子女辍学、体罚学生、虐待子女、弃婴、雇用童工以及拐卖儿童现象大量存在。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另一个重要的立法宗旨。 

  3.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来讲,约占我国人口1/3的未成年人中,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健康地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能否后继有人,关系到中华民族能否长久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特别是国际上的敌对势力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和平演变的现实危险性,他们的具体目标寄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三代、第四代身上,这对我们未成年人保护和培养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帝国主义国家的和平演变不仅依然如故,而且在不少的国家已经成为现实。我们必须从保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的后继有人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从反和平演变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这个问题。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根本宗旨还在于对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促使他们成为四有新人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三、立法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明确指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的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都必须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自己的立法根据。我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的规定,举办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的上述条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的立法依据。 

  注:该文为共青团中央2000年度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研究”的部分成果。原载《青少年法规解读》,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年版,主编:周振想;副主编:于凤菊、林维;撰编人(以姓氏笔划为序):于凤菊、林维、岳西宽、周振想、姜丽萍、徐章辉、潘度文。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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