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