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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菩提宝宝2005 2015-12-09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今天小编通过案例的方式来给大家讲解关于特殊三期女职工保护的问题。“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由于女性在此阶段的生理特殊性,相关法规明确了“三期”女职工的相关权益。

1案例介绍一、怀孕不适请假四天遭辞退

【案例回顾】:2013年6月6日、7日,小李检查出怀孕,随后向部门经理赵某说明了情况。6月9日,小李感到身体不适在家休息一天。再次去医院就诊,医生为她开具了建议休息一周的诊断证明。6月13日,小李给赵某打了个电话请病假,赵某要小李把假条用电子邮箱发给她,小李在匆忙中将未加盖公章的医院诊断证明底联发送过去。6月14日早晨,赵某回复小李说假条不符合要求,要她把加盖公章的假条发过去。然而当日下午赵某随即向小李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小李无故旷工4天、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辞退了她

【法理分析】:此案中可以认定小李因怀孕于6月6日、7日、12日赴医院就诊。小李已于6月5日晚向赵某请6日、7日的病假并获得批准。并且,小李于6月13日晚上及时向赵某发送了病假条,赵某次日接收并回复要求她提交盖有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但在未与小李充分沟通并给予其合理时间补正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当日径行解除公司与小李的劳动合同,有失妥当。本案最终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提出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公司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

2案例介绍二、合同到期怀孕女职工被迫离职

【案例介绍】:小申于2011年11月14日入职某公司,月工资为35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间小申怀孕,2012年11月,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建议”小申办理离职手续。在公司的要求下,小申填写了《员工离职审批交接单》,但在本人意见一栏中书写了“希望公司续缴‘五险一金’并顺延至其‘三期’期满为止,相关生育津贴及生育保险需按照规定由公司代为报销”的请求。对此,公司行政人事部意见为“延期交3个月保险”。小申于2013年3月中旬生产一子,哺乳期至2014年3月中旬结束。

【法理分析】:此案中,公司在明知小申怀孕而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小申虽填写了《员工离职审批交接单》并办理了交接手续,但从“本人意见”可以看出小申对于离职一事并非情愿。最终法院判决小申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3月中旬到期终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向小申支付2012年11月中旬至哺乳期结束的工资损失。公司应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赔偿小申产假期间的工资损失。

3案例介绍三、因怀孕遭调岗降薪应补足差额

【案例介绍】:郭某于2011年3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经理,同年6月

转正,之后每月工资8000元。2012年2月,郭某检查出怀孕,公司得知后强行将郭某调至前台降薪70%。自2012年3月起,公司按照每月4800元的标准向郭某支付工资至同年8月。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郭某休产假,公司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2013年1月24日,郭某回到公司继续工作,但公司仍拒绝安排其参与项目,并按照每月480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了1月24日至1月31日的工资,此后未再向其支付工资。

【法理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以《工资变动表》列明的工资认定郭某的工资标准。在2012年3月至8月郭某怀孕期间,公司强行对郭某调岗不安排参与项目,故此期间郭某的工资应当按照增长后每月8000元的标准支付。郭某产假期间公司应按照生育津贴数额支付郭某产假工资。在郭某休完产假后的工作期间即2013年1月24日至同年5月底,公司仍未安排郭某参与项目,应按合同规定全额支付郭某工资。因此公司应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补齐郭某的工资。

4【小编有话说】: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任重道远

对于女职工来说,首先在确认怀孕之后,要及时告知单位,与单位沟通协调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其次在特殊生理期亦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如因身体不适需休息或就诊,应规范履行请假手续。最后如果权利受到损害,应及时向单位主张,尽快寻求法律渠道的救济,以防损失扩大,也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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