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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挂牌前核定征收之疑

 鹏鸣 2015-12-10


凡科股份(832828)公开转让说明书

公司2013年度按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6月30日,经广州市海珠区地方税务局核定,公司2014年度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收入)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税率为10%。2013年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公司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当时收入规模尚小,出于申报便捷以及税收筹划的考虑,2014年公司自行申请并经税局核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下半年,公司开始筹划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财务核算也较规范,因此申请从下一年度开始变更为查账征收。2015年5月,经税局核定,公司自2015年起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
核定征收方式下,母公司 2014 年利润总额为 244.30 万元,所得税费用 53.02万元;比照查账征收方式测算,利润总额需纳税调整增加 4.32 万元,此时应交所得税为 62.16 万元,税差 9.14 万元。公司变更征收方式均经税局核定,且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影响较小,但公司仍然存在被税局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元素说税:

出于申报便捷以及税收筹划的考虑? 表面上合理,实际上经不起推敲。根据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并不是企业的自愿选择,而是企业具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说,即使企业提出申请,也必须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方可实施。

30号文同时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同时要求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对此,因无更多资料,元素难以评价到底是凡科股份存在账目混乱等问题还是其主管局未严格执行核定征收的有关政策。总之,凡科股份以主动承认自己是利用核定征收进行税收筹划这一总局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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