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企业所得税核算太专业,咱们 “核定征收吧”!

 流长源远 2017-03-07

企业所得税核算太专业,咱们 “核定征收吧”!

图片来自网络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让我们很多财务人员深感压力,因为企业所得税是一个综合核算要求较高的税种,对财务人员在财税专业知识掌握上要求较高,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会出错。

这样一来,我们很多财务人员,总希望企业能够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那么,到底哪些企业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呢?

今天就来和大家梳理一下,哪些企业会被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哪些企业,所得税会被适用“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因此,当企业出现以上六种情形时,才有可能会被税务部门确认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一般情况下,税务部门还是会要求企业实行查帐征收。

那么,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不设账簿呢?我们接着看吧。

二、哪些企业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相关规定。

第一条规定:实施许可的纳税人范围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称的“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和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是指经营额在一定标准以下,且无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的纳税人。为有效兼顾地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的不同情况,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提高管理效率,对纳税人经营额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条规定: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管理

获得许可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自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做到凭证粘贴有序、齐全完整,记载及时准确。

因此,只有当企业确实无建账能力,同时,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时,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批准后,才可以不设置账簿。

但是,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自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以便核定征收。

那么,“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哪些纳税人是“特定纳税人”呢?我们接着看吧。

三、哪些“特定纳税人”不能“核定征收”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相关规定。

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因此,以上所列的“特定纳税人”,都是有建账能力的企业,所以不得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如果你企业也在以上的行业之中,很显然也是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

那么,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又是如何“核定”的呢?我们接着看吧。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如何“核定”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通过以上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进行核定。

企业选择何种核定方式,关键还得看企业能不能提供基本的纳税确认数据,譬如:收入、成本(费用)支出之类的。如果能够提供基本的纳税数据,则会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否则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征收。

那么,“应税所得率”又是如何确定的呢?我们接着看吧。

五、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

第八条规定: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企业所得税核算太专业,咱们 “核定征收吧”!

通过以上五点梳理,你是不是对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呢?如果理解了,就好好的对照一下自己的企业吧,看会不会被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如果需要实行查帐征收的话,那就好好学习一下财税专业知识吧,确保我们企业纳税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马昌尧

点此以下干货统统免费送给你!

一份《财务总监实用工具箱》大全

50套财务汇报总结必备PPT模板

一套近乎完美的公司财务流程

118张会计财务常用Excel报表模版

预算季全套模板任性送送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