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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不赦的坏人,到底是咋样的?

 唯二之选 2015-12-10

上次讲到了中国司法的法律系统,在南北朝时期,北周向隋朝过渡的时候,它承接的是北齐的律法条文,这个是被证实的史实。隋朝继承北周政体但是却继承敌国北齐的司法系统这件事情,原因除了主流历史学者认为的北齐法律更进步和北齐地区经济较发达,笔者在上一期文章补充了自己的个人观点。

然后在司法人员工作岗位上,很有可能也是接纳的北齐旧臣旧吏,虽然很可惜目前并没有很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这点,隋文帝政治上的考虑可以为这个论点进行支持,另外我们能注意到的是在隋朝存在的短短的37年里面,中央司法部门的人员扩充很快,到了后期,数目达到了开国时候的3倍左右,地方司法部门的扩充数量不详,这也算是另外一个辅证。因此笔者只是写出来进行探讨而已。

话说隋炀帝在公元618年,在江都因为被自己一手培养的全中国最精英的部队“骁果禁卫军”叛变而被杀,(当时中原大地上还有一支强大的军队,农民起义军中李密带的最精锐的部队。后来“骁果军”跟“李密军”的火拼,把两个当时中原东方最强大的部队都消耗掉了,这直接利于后来“李唐军队”的崛起。)后隋朝的政府分裂成三块,江东的“叛军”扶植一个傀儡皇帝秦王杨浩,关中地区拥立隋恭帝杨侑(音同“又”),洛阳地区拥立隋哀帝杨侗(音同“洞”或者“同”都可以),加上关东地区的农民起义军(之前有提过,此次农民起义,最乱的地区多是那条大运河沿途的区域,因为隋炀帝急功近利地修那条运河导致的经济衰退和劳动力大大萎缩可以被认为是农民起义的根本原因)。中原乱成一遭,李唐军出来好好整理了江山,十年之后(公元628)全国再次统一于李唐王朝。

隋炀帝的大运河工程本是个利于全中国的大工程,问题在于他本人太急了,再三催促,所以民工抽调太多而且工作时间太长,造成了该运河沿途区域的男性劳动力的大削减和民愤。

因此,唐朝的政体和律法直接衔接于隋朝,唐朝的法律有一本很出名的书,叫《唐律疏议》,形成于唐朝初期,它是中国古代第一本完整保存下来的成文法,今天我们来看看这本法律文件中划时代的转变,以帮助我们了解中国司法的发展规律。

刑罚的变化

司法在现代,我们大致分成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简单的说,刑事的事情,很可能要坐牢与刑罚,但是民事大多数只是金钱纠纷,比如土地地契矛盾或者欠债的事情等等。但是在中国的古代,普遍认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是不分的,直到晚清接受西方的司法思想的影响,才将之区分开来。

在吕思勉先生的《中国历史》有讲到,中国的司法刑罚,追溯到部落时代的话,它很可能是一种针对外族的肉体刑罚,并非对于本族使用,故极其残忍。

在远古的部落时代,一般被征服的族群,会被充作奴仆奴隶,做着体力活,被当作牲畜自由买卖,而且为了区别这群战败者的不同之处,一般还得对他们进行肉体上的破坏。当然不是斩手斩脚,四肢可是要劳作的。所以,割鼻子,耳朵,在脸上面刻字,当然还有后来被称为“宫刑”的那一套等等。这种刑罚就是要达到不损害劳动力的能力的情况下,对俘虏进行肉体上尤其脸部造成永远不可以恢复的肉体损害,让别人一眼就能看出这是奴隶,这是战败族人,可以被随意驱使和杀害。

再后来,因为国家扩张和人口的增长,各族融合在了一块形成了“华夏族”,渐渐对外族人的战争没有部落时期来的频繁,这种对待外人的刑罚案例大大减少。反而是自己国内,人多,是非自然也多,渐渐把对待外族人的这种残忍刑罚也转而用来处理本国的杀人偷盗等一般治安事件,后来演变成政治上的一种迫害手段等等。

而这种很残忍血腥的刑罚,被称为“旧五刑”,而这五刑中除了上述的脸部伤害,还包括断手断脚等让人瘫痪的刑罚,不可谓不重。

在《唐律疏议》中,中国人经过长久的文明熏陶,在唐朝,正式提出废除这种残忍的“旧五刑”,而接受“新五刑”,(当然,因为“太监”这个职位对皇权是必要的,因此这个“宫刑”变得不是刑罚,而是一种职业的入门考验了。) 我们来看看这个“五刑”有哪些。

(1)是笞刑。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打屁股。不过,在唐朝的时候,用的不是那么可怕的实心大棍子,“今时则用楚”。(其中的“楚”,笔者暂时没查阅到文献讲这个是什么东西,笔者个人理解是,“楚”应该指楚地,而该地主要地质特点是山林多,故笔者倾向于相信它是指树的枝条,仅供参考)笞刑的目的,在于让判罪的人,当众裸露屁股,打之,属于让他感到羞耻而避免再犯罪,一般属于很轻的刑罚。这种刑罚,如今在新加坡还广为盛行,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自己去查查哦。

(2)杖刑。这个就是电视上看到的那种,用粗一点的木棍打屁股了。但是唐朝把打的数量大大的减少,为秦汉时期的一半以下,避免把罪人直接打死。

这个很考验那个负责施刑的人的操作技术,打到刚好让罪人躺在床上一到两个月就差不多,而且是那种打完后屁股很伤的那种。所以被刑罚的人,只能很不舒服的背朝上的躺在床上,厕所估计也蹲不了,下不了地之类。。。(这招,并不残忍吧,至少没把人打残,只是让该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行动极其不自在,想想一天24小时只能屁股朝上在床上反思,上厕所就。。。就觉得也挺可怜的。。。)

(3)徒刑,就是我们今天说的劳改,让罪人到指定地点报道然后劳动改造一段时期。

这个做法就具备的现代的教育意识了,是中国司法的一大进步,其中儒家的那种仁德和教育理念经过几百年的积淀,应该说,这是文化战胜野蛮的一个实例。所以,其实政治,经济,文化三者是互相影响互相配合的,政治有时候也得向文化让步,向经济困境让步,一个国家的政治走向确实基本上取决于最高统治者的自主意识,但是很多关键点和具体事务的处理,仍然是受限制于经济状况和社会文化的,所以,并不该断言说“百无一用是书生”,好歹书生也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

(4)流刑,就是流放,自己去外地,自生自灭。运气好的,可能流放到少数民族区域,自己耕田,融入当地群众,结婚生子,异外成外族人,这是有可能的。运气不好的,去到一个鸟不拉屎的地区,比如新疆沙漠地区,呵呵,该改吃仙人掌了。想逃回中原?进关卡是需要文书的,骚年,不要想太多。

(5)死刑。古代发展到唐朝,规定了正规的官府执行的死刑,就两种,一是斩首,二是绞刑。当然,贵族的圈子里面呢,为了让人死得好看一点,也很流行上吊和吃毒药。然后对于家臣家奴犯错呢,不同的家里面,有不同的私刑,不知道怎么弄,“关起门来放狗咬人”没准也是一种私刑哟。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绞刑,一般多用于女性。而且大家有没注意到,看电视剧,一般,绞刑并不用公诸于世,至于斩首的那种死刑,有些情节严重的才会被公开执行。这些确实都是符合史实的。

小伙伴还记得我们《时拾史事》有一期是整理了晚清刑罚图片吗?上图就是古代的绞刑,绞刑并不是上吊或者直接用白布勒死,而是把罪人手脚绑在大柱子上,然后用绳子绕过脖子进行绞杀。

2. 十恶不赦的由来

除了“新五刑”之外,我们俗话中经常说“大逆不道,十恶不赦”,那么这个词“十恶不赦”是怎么来的呢,又是指什么呢?

“十恶”是十条罪行,属于必死罪,成形于南北朝时期。我们知道,那个混乱纷争的年代,政治特别混乱,经常下属犯上,代主为帝,篡位和皇族自相残杀的事情时有发生,所以那是一个道德和纪律有些崩坏的年代,留下的多是勾心斗角的故事。(比如最近很红的《琅琊榜》,故事讲的大主题很有意思,当时的政治群体互相猜忌和攻击,非常欠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真诚,对于该剧,笔者觉得导演是想说,人与人的信任,对乱世的稳定很重要。)

十恶内容:

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

十恶的具体内容大家可以直接在《唐律疏议》查到,总结来说,就是危害国家领导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对家里长辈不尊敬甚至以下杀上的,绝不可饶恕。这些都很好理解,只是《唐律》专门凸显其严重性,论为“十恶”。

其中有意思的几点,笔者想专门拿出来探讨一下。

比如,第七恶不孝,说如果父母健在,孩子长大了,想分家或者自己独立去外边住,这个,属于十恶之一,对于这种寻求独立人格的年轻人,人人有责,可以把他送官府,直接一道司法程序送上西天。

这个很匪夷所思吧,不过,笔者自己有一套理解,这个有可能是政府想把全天下的人都绑在土地上,要限制人口流动,比如农民可以直接绑在田地上,那么那些贵族怎么办,所以可以考虑把他们绑在自己家的院子里,世世代代都生活在那个府院里面。人口流动,普遍被古代统治者认为是社会不安稳因素。

流动人口代表着,人的犯罪成本下降,因为如果有犯罪事件,难以追查和捉拿犯罪嫌疑人。加上今年国庆那会的“天价虾”事件,笔者觉得,中国的店铺不少是采取短期合约式出租,因为不是自己的土地,商家并没有被绑在该商铺,因此商家可以随时搬走而不用承担太大的经济成本。所以我们看到新闻经常讲,旅游旺季,旅客被宰然后举报,事件一曝光,司法人员再回去找商家调查的时候,经常他们已经远走高飞,不知道又到了另外什么地方继续做宰人的生意。因此,对于古代监控设施和电子信息网络极其匮乏的时候,人口流动意味着国内治安的极大风险,因此,历代统治者,应当主要为了社会稳定,加上务农的基本国策,需要把各类人都尽量捆绑在土地上,采用“户口”制度,而这个做法,沿用至今。

再比如,还有乱伦罪,跟长辈的妾嘿嘿嘿这种,或者猥亵,都是可以直接官府一道程序带走。

3. 司法特权阶级

中国的另外一个司法特色,是特权阶级,印证中国《周礼》这本书中的话,“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传统中国司法的一个重要的特点,跟外国确实有些不同。

比如皇亲国戚,朝廷大官,按品级来算,三品以上大官,或者封的名义爵位一品的这些人员,都应该享受国家特别待遇。当他们遇到死刑的官司,除非是“十恶”,那么他们可以用120斤的铜来免刑,就是买条人命。当然,其他刑罚相应都能用钱抵罪。

这个特权,各方面都很开心,比如,站在受害者角度,国家罚了重重的罚金,然后或多或少补偿一下,也算是有点慰借了。站在国家的角度,一方面给恩宠给国家支柱人士,另一方面又计入额外收入,妥妥的。站在被告人的皇亲贵族角度,家里有钱,能换命,值呀。

所以,这个特权,算是政治者,在平衡各方利益做出的一种司法让步,刑是可以上大夫的,但是可以换一种刑,这就是司法随着社会文化氛围的改变,政治家对之做出的调整。

4. 对女性的“特别关照”

另外一个有意思的条文,是关于女性的。古代是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妻子是家里的唯一的女主人,妾是低等级一些的。因此,在古代,妻子是不能随便休的,妻子可是明媒正娶的,很可能是两个大家族联姻的结果,故休妻的举动非同凡响,很可能会让妻子家族丢脸。

而我们看到 ,唐朝法律对休妻子的条件进行的硬性的规定。

一无子,二淫逸,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当然,其他的六个休妻子的条件都好理解,对于这个“无子”,《唐律疏议》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是女子到了50岁,仍然没法怀孕,则可以被休。古人一般寿命也不太长,70岁“古来稀”嘛,所以到了50岁,一般人的寿命也差不多了,所以这个“无子”的规定,是的,差不多是变相的说,不能因为妻子无法生育而休了她。所以很多历史学家觉得这是唐朝重视女性的表现,说法律规定不能把女性当成生育工具等等,笔者没有太大看法,保留意见。

拿着鸡毛当令箭的司法官,他们的权利都来自皇权授予

司法系统的权利,在于判刑的那个令牌在谁的手上,以及有特别赦免的特权阶级。

关于判刑的令牌在谁手上,吕思勉老先生有他的见解,中国司法的判决,越来越繁琐,尤其死刑的判决中央慢慢从地方手上夺走,也就是中国的司法系统也跟政治权利保持一致,是越来越集中于中央,最后在皇帝的手上。

比如《唐律》正式规定了地方县只能判决笞刑和杖刑,州的长官能判决徒刑,而司法案件中情节严重的,涉及“五刑”中的流刑和死刑,必须上报中央,让中央刑部进行司法复核,尤其死刑还得上报皇上御批才可以执行。

随着文明和物质的进步,“慎刑”的思想在中国大地上慢慢开花了,统治者一看,要想“慎刑”又得先集权,将人命捏在自己手里,这跟中央集权的政治理念不谋而合,所以,有才的英主,都会注意司法的集权。毕竟,和平年代,要想铲除自己的敌人,只能通过司法渠道对之治罪呀,这是古今通用的法则。

而在集权的同时,降低刑罚,这非常切合儒家的仁政思想,所以,标榜以道德立国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不得不明面上去除残忍的“旧五刑”,而建立符合儒家学说的“新五刑”,这确实是长期文化熏陶下对司法的影响。

我是分割线啊作者后语: 裤兜大表哥断片了两期,学业有点忙,你懂的~已经好久没有假期了,一般周末也是从早忙到晚的,所以各位看官见谅啦。这次文章也略长,感谢读者和小编的鞭挞,让我更注意一下自己的遣词造句,谢谢你们的意见。对笔者的文章探讨或者意见欢迎留言或者读者群聊,笔者且写且学习。

裤兜大表哥

香港大学土木工程专业,仅有的课余时间修中国历史,金融和混健身房。未来的梦想是成为一名有亲和力技术很硬的包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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