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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居然居正 2015-12-11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优化项目准入、精简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提升指导服务、规范培育中介组织、完善监管管理体系为重点,系统性、全流程改革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着力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政府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再造东莞体制改革新优势,加快实现高水平崛起。到2015年,企业投资审批事项压减70%以上,项目办理时限总体缩短50%以上,投资审批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超过90%,力争成为国内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事项最少、流程最优、办事最灵活、服务最佳的城市之一。

    二、基本原则

    在符合法律法规、确保监管实效的前提下,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探索建立完善新型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

    ——精简审批,简政放权。进一步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简化审批事项,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形成以备案制为主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体制,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体制。

    ——优化流程,加强服务。加强项目投资建设事前咨询辅导,优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建立高效便捷的并联审批办理流程,大力推动同类事项及同一部门负责的事项归并办理,着力缩短审批时限,推广网上办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规范审批,强化监管。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全面公开审批条件、程序和流程,推进审批工作公开化、标准化和透明化,加强对中介(技术)机构的培育和规范化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衔接,统筹推进。加强与国家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衔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支持,允许先行先试,统筹出台完善各项改革配套措施。

    三、依法优化项目准入

    (一)放宽企业投资项目准入。除需报国家、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市管权限内不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并落实招标核准;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形成以备案制为主的企业投资管理体制。对需要上报国家、省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省规定程序上报。推进取消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核准。

    (二)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简化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备案手续,推行网上在线备案,所需提供的书面材料改为从网上报送扫描件。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与工商、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实现企业投资项目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与立项阶段其他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取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中的“资金来源证明”项目。

    (三)提升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效率。项目备案机关在企业提交备案信息后,对项目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备案范围进行确认。对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项目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的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等),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办理变更手续。

    (四)简化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手续。市委市政府明确同意建设或已落实用地、规划、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仅做一次编报和审批;具体需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类别及标准,由市发改局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界定。对用地手续齐备的一般市政道路(含管线、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项目,可同步开展可行性研究、市政方案设计,由市发改局联合市规划局或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审。

    (五)简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除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鼓励类、允许类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按职能和权限报省、市发改部门或经信部门备案。其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和采掘业外商投资项目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的报市级外经贸部门备案,总投资在1亿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之间的外商投资项目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外商投资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核准制。积极创造条件试行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六)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除规定必须由国家、省核准的项目外,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不再实行投资项目核准制,企业直接到外经贸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实行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对交通、能源、城建、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的领域并且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实行公共资源的竞争性配置。市镇两级政府按照省的有关部署,根据法定相关规划要求,确定开发建设总量,做好重大项目布局,明确技术标准、准入条件等,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为各种所有制企业创造更加平等的投资环境,为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创造条件。

    1.交通项目。对省、市交通专项建设规划确定的、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铁路、轨道交通、公路和港口码头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以企业资信、资源利用效益等作为竞争条件,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

    2.电源项目。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发电项目,将环保排放、用地规模、建设工期、投资概算、单位能耗、上网电价、服务价格等作为主要竞争条件,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竞争性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具体项目根据专项规划、建设条件落实、电源建设需求等情况确定。

    3.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各级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对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将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作为主要竞争条件,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PPP(公私合作)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

    4.其他领域项目。对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其他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领域,由相关部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引入市场机制,推行竞争性配置。

    四、大力精简审批事项

    (八)减少审批前置条件。进一步加大力度,清理无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自行设定的审批前置条件。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审批范围过宽或流程设置不合理的审批前置条件,切实进行调整优化。除需报国家、省审批、核准、备案,按规定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项目外,对远离居民区、对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不影响的项目,可不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确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中,符合一般评估条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重点评估条件的,应当单独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不涉及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和建设项目,取消水土保持前置审批。除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次生灾害工程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外,不再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为一个事项,分成两个部分进行,“建筑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环保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供先行验收服务,但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为行政许可事项,但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前置条件。

    (九)精简审批申报材料。结合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全面梳理项目投资建设审批的各种申报材料,切实解决申报材料过多和随意增加申报材料的问题,对“重复提供、反复提供”的申报材料实行共享,对“无理提供、无需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律予以取消。

    (十)简化节能评估审批。对建成运行后能耗较低的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如电源电网油气管网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交通道路、航道建设等取消节能评估前置审批。

    (十一)简化交通影响评价。一般项目(居住类建筑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公建类建筑面积小于7万平方米)无需编制交通影响评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统一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统一论证分析交通影响并提出交通措施。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交通设施及大型建设项目,即居住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万平方米,公建类大于等于7万平方米,客运站、公交场站和停车场等,需单独编制交通影响评价并进行审查。

    (十二)简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的初步设计审核与施工图设计审核合并办理,项目建设单位不需要分步提交审批。除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等四类项目外,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材料。

    (十三)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由水务部门直接组织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不再召开专家评审会。

    (十四)改革用地预审办法。压缩市级立项的项目预审范围,对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且不涉及土地用途和地块位置变更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查明无重要矿床的项目,不再进行矿产压覆矿审批。不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在用地报批材料中不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企业投资的备案类项目及竞争性配置类项目涉及单独选址的,压覆矿产资源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与用地预审同步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在前两个事项审查通过后,以同一文件出具,具体待省国土部门发布正式办法后实施。进一步简化线状工程用地预审手续。

    (十五)简化用地报批手续。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规划修改材料和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材料一并上报。使用林地审核、社保审核与用地审核同步办理。具体待国家或省发布正式办法后实施。

    (十六)争取省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授权。除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积极争取省授权我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额度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批准征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用地。

    (十七)优化和减少规划报批办理事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合并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在统一建筑面积核算标准,完善建设工程制图详细导则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工作,建立配套监管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通过对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严格把关,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流程。电子报批指标校核不再作为审查事项。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与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同步办理。一般项目不要求提供日照分析校核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前置条件(具居住特征项目除外)。对已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国土预审批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由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

    (十八)规范规划报批审批行为。进一步规范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核内容,细化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推行网上报批。完善规划许可审批公示制度,规划批前公示应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该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与拟批准的项目规划内容一并公示。

    (十九)扩大环评备案范围。推行环评豁免和备案管理。制定建设项目环评豁免管理名录,凡未明确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存在噪声废气扰民、没有明显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不再要求进行环评审批。对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网上环评备案。登记表项目改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对环评备案项目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环保验收。

    (二十)优化环评手续。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实行由环保部门视情况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深化水务部门排水许可与环保部门审批业务的对接,推动相关检测数据互认。项目获得相关排水管网管理单位出具的《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可作为环评文件的有效材料。

    (二十一)简化环评内容和形式。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科学测算规划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核定环境容量,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已开展规划环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之外,在已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所在区域相关规划环评要求的前提下,简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形式,具体规范由市环保部门制定并发布。已纳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原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十二)推进消防审批改革。深化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审核备案不再以规划部门许可或批准文件为前置。结合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继续推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技术审查,并如实出具审查报告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行政审批,并按照比例进行抽查。

    (二十三)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由项目法人对照水利部、省对水利工程开工的条件要求,在满足条件后自主确定工程开工。

    (二十四)简化施工许可环节。将施工与监理合同备案、保函备案和安全措施备案纳入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创新实施基坑基础与主体分开单独报建,为基坑基础先行施工创造条件。对部分未能完善国土、规划前期手续而无法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的省、市重点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

    (二十五)加快推进验收事项标准化。严格执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投资项目验收事项新标准,包括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验收、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验收备案、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验收、人防工程验收备案、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环保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相关部门按原标准执行。

    (二十六)优化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验收、建筑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等不互为前置条件,分别同步进行,提高验收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时,根据各自行业规定,如采用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文件齐全即可,实行即来即办、件齐即备;如需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审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一般工程验收由各部门依照职能开展独立验收,确有需要的,可按工程性质由住建、水务、环保、交通、城管等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综合验收。

    (二十七)创新功能区前置审批。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以功能区为单位,编制控制性规划,统一设置相关指标,统一办理区域规划环评、水保、交通影响评价和矿产压覆、文化保护、地质灾害等前期审批手续。

    五、着力创新审批方式

    (二十八)实行审批流程再造。整合简化审批流程,将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设计、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3个阶段,实行“并联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最大限度压减项目落地、建设和验收时间。项目单位分阶段申报各审批事项所需材料,审批部门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同步推进,限时办结,形成高速推进、衔接贯通的审批流程。由相关审批部门结合实际,梳理并发布一批简易审批项目目录。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灵活办理项目投资建设的各项审批。

    (二十九)建立项目辅导机制。建立由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有关审批部门集中辅导的项目投资建设辅导机制。在项目审批的各个阶段,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通过网络、来电、来函等方式,分别向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市中小企业局或市重大办提出预约并提交有关咨询需求。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每月两次召集有关审批部门对项目投资建设的合规性、程序性或专业性、专题性问题进行集中辅导。各有关审批部门设立日常咨询服务窗口、网络专版和热线,为投资项目提供办事指南、政策解读、疑问解答等咨询服务。各镇街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的项目辅导机制。

    (三十)实行并联办理。优化审批流程设置,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按照“能并不串、高效便捷”的原则,推进并联审批。按照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推进立项设计、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审批事项的并联办理,进一步完善竣工验收阶段的并联办理办法。

    (三十一)加快审批信息共享。依托政务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结合CA认证和电子签章等安全技术,加快推进书面材料网上申报、证照电子化和批文共享库建设,有效整合跨部门政务信息,实现部门间审批信息实时共享。重点抓好批文共享库建设,加强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与审批部门业务系统间的数据对接交换,优化入库批文的格式和上传方式,提高“批文共享库”中批文与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实现前后置审批部门间批文的实时共享,促进线上线下协同审批。

    (三十二)优化部门内部流程。同一审批阶段内一个部门办理多个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应设立内部牵头办理科室,优化内部审批程序,整合内部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强化部门内设机构联动效应,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合并办理。

    (三十三)强化部门联动。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事项,由办理部门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同步办理;对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的,可采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方式集中办理;相关部门逾期不提供意见,或无故缺席联合审查会议的,视作无意见。

    (三十四)逐步推行技术审查市场化。逐步推行技术性审查委托制,对条件成熟的审批部门,经批准后,可实行技术性审查与行政性审批相分离,重点推进项目节能评审、环评、方案论证(比选)、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质检和验收等技术性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合法机构进行审查,相应的审批部门不再负责技术性审查,主要实行程序性的行政审批。

    (三十五)试行“形式审查制”。在不断强化中介服务管理的基础上,对以中介技术服务成果为审批条件的项目,试行“形式审查制”。由中介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实施中介技术行为,并对其报件的合法性作出承诺,审批部门对事项实行“先批后审”,收到报件及承诺书后“见件即过”,同时制定相应的复审、处罚等配套机制进行监督。

    (三十六)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各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次告知或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十七)实行容缺预审受理。对具备审批基本条件、申报主要材料要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和手续有欠缺的项目,允许先缺件预审或受理。项目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补齐所缺材料,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逾期暂停相应审批进程。

    六、全力提升指导服务

    (三十八)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为指导,以区域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规划等规划为主体,加快形成并完善层次清晰、功能互补、相互衔接的规划体系。市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业政策和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鼓励企业投资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企业遵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规划等,评估、策划与实施投资项目。

    (三十九)加强审批服务指引。依托市网上办事大厅,建立网上咨询服务综合平台,公开项目投资建设领域法规文件和具体审批指引,及时发布各类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行业动态、办事流程等信息。各审批部门编制审批事项申报文件和审批文件的“两文”标准文本,实现各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审批规范、决定机关、实施机关、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审批运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等的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

    (四十)积极推行网上办事。建设统一的集信息公开、网上办理、便民服务、电子监察于一体的网上办事大厅。完善网上办事大厅项目投资建设审批功能模块,逐步实现项目审批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办理,项目审批信息实现网上共享,审批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网上申报的电子版材料进行审核,推动各级实体性行政办事大厅功能向网上办事大厅迁移。推进网上审批系统与电子监察系统的对接和整合,实现对项目行政审批和技术服务的实时监督、全程跟踪、及时预警和有效反馈,不断提高网上审批水平。

    (四十一)继续推进权限下放。继续做好向下级政府简政放权工作,对于必须保留的投资建设审批事项中,可由市级部门实施也可由镇街政府机构实施的县级权限事项,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依法下放或委托给镇街政府实施,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投资建设管理服务。

    (四十二)进一步完善收费手续。全面梳理项目投资建设审批过程的各项收费,着力简化收费手续,合并收费环节,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当降低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节约投资成本,减轻负担。网上审批事项需要收费的,在传统支付方式之外增加网上支付方式。

    (四十三)缩短审批办结时限。各审批部门依据审批事项办理程序规定,提高部门审批办文的工作效率,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原则上各部门审批办结时间比法定时间缩短50%以上。

    (四十四)建立内部通报制度。市监察部门会同各审批部门,对各审批部门的审批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适时开展专项评估,重点分析单项审批的办理时间和项目并联办理的自然时间,并在部门范围内进行内部情况通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督促整改。

    七、规范培育中介组织

    (四十五)建立中介服务目录。建立《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中介(技术)机构服务目录》,由各审批部门负责清理和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将市场化程度高、收费数额大的中介(技术)机构服务纳入市政府采购目录、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统一公开招标。

    (四十六)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发挥市场竞争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市场中介(技术)机构,引进国内外优质的中介(技术)机构落户,支持自主择优选择中介(技术)服务,促进中介(技术)服务市场良性竞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中介(技术)服务供应商库,推进中介(技术)服务市场化、规范化、诚信化发展。

    (四十七)实行中介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中介(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根据中介(技术)机构市场化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对具有市场垄断性质的公共(技术)机构及市场化运作程度较低的中介(技术)机构,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固化工作流程,推行事务公开,实行限时办结和对外承诺服务等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已完全采用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技术)机构,建立中介诚信评价机制和“黑名单”制度,搭建公开、公平、规范的竞争择优平台,完善退出机制,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培育优秀中介(技术)机构做大做强。

    (四十八)压缩中介服务时限。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如需要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检验检测作为项目审批依据的,实行限时办结,具体办结时限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中介(技术)机构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中介(技术)机构要一次性告知委托人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收费和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受理通知单》。项目单位要及时提供合法合规的报批材料,催促中介(技术)机构按时提供评估、检测等报告或其他文书,并按审批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及时调整和修改。

    (四十九)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中介(技术)服务的规范管理,建立资质监管机制,强化监督考核,提高行业自律能力。指导和督促中介(技术)机构将服务职责、业务范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执业纪律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对外公开公示,并对服务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责任,向委托人及社会做出公开承诺。结合“形式审查制”的推行,探索建立中介(技术)服务管理联动机制,强化中介(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共同构建开放公平、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投资和营商环境。

    八、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五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强化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刚性约束,加强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确保各项财政性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努力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以及效益和影响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价,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绩效。

    (五十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根据改革对审批部门监管职责带来的变化,制定适应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的后续监管配套措施。科学划分和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实现由“以批代管”、“只批不管”、“批了才管”向“谁审批、谁监管”以及行业归口管理“一管到底”的转变,实现审批许可和监管工作的协调统一。

    (五十二)创新监管形式和手段。市发改、经信、财政、社保、国土、环保、住建、交通、公路、水务、外经贸、文广新、林业、海渔、口岸、城乡规划、房管、安监、人防、城管、消防、气象、地震、金融、外汇等有关部门,要立足服务,创新监管形式和手段,建立部门之间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增强联合执法的协同能力,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管执法合作,依法依规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资源共享、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违反规划、产业政策、规范标准等规定的项目,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五十三)强化公众监督。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构建多元监管格局,努力形成守规则、重信用的投资环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项目有关审批信息、建设标准和规范要公开、透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要征询公众意见,项目建设情况要及时公开。各相关部门要开通网上信箱和电话热线,受理社会公众对投资建设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于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对投诉人予以一定奖励。

    (五十四)强化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项目投资建设监管信息的整合运用,整合各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信息,对相关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项目投资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质量低劣服务行为进行记录、收集、整理、归档、公示,作为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形成“一处失信违法、处处预警惩戒”的信用监管机制,使其自觉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和遵纪守法。

    九、强化各项工作保障

    (五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市发改、规划、国土和住建(或交通、水务)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牵头负责立项设计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组织、指导、协调、推动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与上级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衔接,强化协调配合,完善配套政策,及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五十六)明确时间节点。各审批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和改革的要求,全面梳理相关审批事项和流程,于2014年3月31日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对接省有关部门关于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及时出台本部门的配套改革文本,完善相应的操作细则、办事指南和工作流程。各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省有关部门的改革推进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出台年度配套改革措施,成熟一批,推进一批。

    (五十七)加强监督考核。市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并将审批部门的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范围,依托市行政审批监察系统,实时在线监督项目审批进程,及时催办提醒,督促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审批任务,对违规、超时审批等行为要进行查处。市委、市政府将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情况作为重要督查的内容,加强督导与问责。

    (五十八)强化技术支撑。市电子政务办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环保、工商、行政服务、监察等部门,为改革中涉及的各类网络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五十九)加强业务培训。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大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及集中学习活动,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提高综合服务水平,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六十)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开展多层次的宣传活动,深入解读各项改革政策,宣传改革成果,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方式建言献策,组织有关部门主动、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的重点问题,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由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发改局会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东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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