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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细则》

 荷香月暖 2015-12-11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满一年后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申请参加广西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实习面试考核进行考核评定。

第三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并设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复核委员会,负责受理实习人员对考核结果的申请复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依照书面材料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进行。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和实习情况进行抽查了解。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七条  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应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各相关律师事务所、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提交的考核材料是否规范、齐备、内容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考核材料符合实习面试考核申请要件的,报送广西律师协会,由广西律师协会统一安排面试考核。

第九条  面试考核分三个步骤:(一)由实习人员介绍实习的基本情况及遵纪守法情况;(二)回答从考核题库中抽取的考题;(三)回答面试考官针对实习人员完成法律实务训练项目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或者被投诉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全区面试考核由广西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十二次。具体时间、地点由广西律师协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三章 考官库和题库设置

第十二条  广西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实习面试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考核考官库,统一考核题库。

    第十三条  广西律师协会根据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的具体情况在各市确定面试考核地点。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的律师考官库人员由广西律师协会以指定和选任的方式在全区执业律师中选定。考官库名册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  面试考核题目从广西律师协会统一命题的题库中抽取,内容包含: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根据实习人员实训材料抽查提问)。

第十六条  面试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广西律师协会组织的考核小组负责。每个考核小组由考官库中的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小组组长由执业律师担任。

考点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应为考核小组配备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面试考核现场情况的文字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及考核成绩汇总等。

 

第四章 考核申请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或申请考核延期时间届满前,通过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区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由所在区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申请实习考核,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律师事务所、市级律师协会提交实务训练书面材料和面试考核申请材料,市级律师协会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的审查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广西律师协会。书面材料通过审查合格的,安排实习人员参加当期面试考核。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延期参加面试考核。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通过书面材料审核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考核的,应当在考核日期前七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书面延期考核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  《实习证》有效期内实习人员未按照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者延期考核申请,或者经广西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批准延期届满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以及考核三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五章  书面材料审查

第二十一条  广西律师协会负责区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书面考核材料的审查工作。各市律师协会负责各市实习人员书面考核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考核申请书

(二)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报告;

(三)实习指导律师出具不少于500字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六)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八)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党组织关系已转入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或者实习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党组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律师协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等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六)项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按类别编制。

(一) 刑事诉讼类

1.接案笔录;

2.委托辩护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函;

4.阅卷笔录或阅卷目录

5.会见被告人笔录;

6.起诉书或上诉书或抗诉书;

7.辩护词或代理词;

8. 实习人员庭审摘录;

9.裁判文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0. 办案小结。

(二) 民事代理类(仲裁代理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1.接案笔录;

2.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函或出庭证;

4.诉状或上诉状或答辩状;

5.主要证据及证据目录;

6.已开庭审理的证明材料,如传票、出庭证、出庭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7.代理意见;

8.实习人员庭审摘录; 

9.裁判文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0. 办案小结。

(三)行政代理类

1. 接案笔录; 

2.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函或出庭证;

4.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的案件,应附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记录;

5.行政起诉状或行政答辩状或行政上诉状;

6.已开庭审理的证明材料,如传票、出庭证、出庭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7.若是行政复议案件,请加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告知书或处罚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材料回执单、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听证决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的材料;

8.证据目录;

9.实习人员庭审摘录;

10.裁判文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1.办案小结。

(四) 非诉讼法律事务类

1.接案笔录;

2.法律顾问合同;

3.单项法律事务委托书或委托人工作联系函;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5.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尽职调查报告或出具的其他法律文书;

6.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的证明;

7.工作小结。

实务训练证明材料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提交的实务训练材料,要求诉讼案件不少于五件(含本数)。实习指导律师亲自指导实习人员办理的实务训练项目不得少于五件(含本数)。所内其他律师指导实习人员办理实务训练项目的,该律师应当具备实习指导资格。系列法律实务中当事人一方主体相同,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争议焦点的,不得重复提供。同一专项法律法务合同下的案件,只能算做一个案件。未办结的实务训练项目不得作为实习材料提供。经审查不合格的材料不得重新作为考核材料提供。

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应提交实务训练项目工作文书的原件进行核对。

案件为非指导律师具体承办的,除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外,还应提交承办的非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从相关部门离职或退休未满两年依法不能代理诉讼案件的人员申请面试考核提交的材料可以全部是非诉讼实务训练项目材料。

第二十四条  负责书面材料审查的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提交的书面考核材料后,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书面考核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安排面试考核;

(二)书面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实习人员应当在接到补充材料通知后三十日内补充完毕或申请延期考核。考核材料经补正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由所属律师协会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安排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拒绝说明或补正的,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视为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不得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安排面试考核。

(四)实习人员对所属律师协会视为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有疑义的,可以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广西律师协会进行补充书面材料审查。广西律师协会经审查作出补充审查意见后反馈所属律师协会做出审查结论。

(五)发现书面考核材料弄虚作假或实习人员在实习活动中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应认定为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提请广西律师协会对其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并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作出处分。

第六章 面试考核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核的前十日,广西律师协会将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包括面试人员名单、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内容的面试考核通知。

第二十六条  面试名单公布后,实习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考核的,应提前七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其面试考核顺延至下一期。再次通知面试考核仍不能按时参加的,年内不再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小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为近亲属;

(二)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

(三)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的。

第二十八条  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核纪律:

(一)在面试考核正式开始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签到,并在指定的地点等候考核。

(二)注意考核仪表,着装应保持干净、整洁、庄重;

(三)保持考核会场安静。通讯工具应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面试考核过程不得接打电话;

(四)回答问题简洁、清晰、准确,不得争执、吵闹;

(五)不得泄露考核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六)不得贿赂、宴请考核人员;

(七)不得有其他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的行为。

有违反本条第(五)、第(六)、第(七)项行为的,考核委员会可以给予两年内不得申请面试考核的处罚,原实习无效。

第二十九条  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面试考核的,不再安排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因实习人员迟到导致当期不能参加考核的,考核时间顺延至下期考核。连续两次迟到导致不能考核的,年内不再安排面试考核。

第三十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合格总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考核内容每项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

各项考核内容分值具体构成如下:

(一)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分值的25%,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4、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5、社会责任感。

(二)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分值的25%,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2、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情况;

3、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4、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三)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分值的25%,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2、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3、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4、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5、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四)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分值的25%,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2、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3、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面试考核不合格:

(一)有公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在实习考核中提交虚假考核材料的;

(三)实习期间严重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的;

(四)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面试考核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考核开始前应当核实面试人员身份,向面试人员告知考核小组成员组成情况,询问面试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考核组发现考核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另行安排面试考核。

面试考核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面试人员介绍实习基本情况(时间五分钟以内)。考核要点:实习人员的仪表、举止、涵养以及语言表达能力。

(二)考核小组要求实习人员回答从题库中抽取的题目和对实习人员所办的实务训练项目进行提问等方式,了解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实习表现。

第三十三条  每一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原则上为二十至四十分钟。

第三十四条  面试考核过程中,考核小组成员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现实表现,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无记名评分并填写《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

第三十五条  面试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组长应当场召集考核小组成员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体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形成最终面试考核意见。考核小组成员均应当在形成最终考核结果的《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面试考核应全程录音或录像,交广西律师协会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  考核小组成员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随意迟到、早退;

(二) 收受实习人员贿赂、接受实习人员宴请等;

(三) 徇私舞弊妨碍公正考核;

(四)  对外泄露面试考核评议信息。

考核小组成员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广西律师协会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面试考官资格。

考核小组成员有本条第(二)、第(三)、第(四)项情形的,广西律师协会除了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外,同时给予其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广西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处理,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章  考核结果

第三十八条  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广西律师协会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三十九条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作出考核合格决定(通知),告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实习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及当地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作出考核合格决定(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考核异议复核

第四十一条   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考核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负责处理实习管理争议、实习律师考核异议等争议,复核委员会由广西律师协会会长或秘书长或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担任主任。复核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复核委员会主任在全区统一的实习考核考官库中抽取。复核委员会成员由五人组成。

第四十二条  考核复核主要针对实习人员提出的异议进行,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维持考核结果或者撤销考核结果重新考核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结果或撤销考核合格决定、不予考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四十四条  考核复核书面申请应载明有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实习律师事务所;

(二)申请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三)申请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人亲笔签名;

(五)考核不合格或撤销考核合格决定书或通知。

第四十五条  复核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或超过申请期限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复核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参加过该次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的考核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  考核复核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复核,也可在书面复核的基础上向申请人、参加考核的人员了解具体情况。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考核结果显失公平的,由复核委员会撤销考核结果,决定对申请人重新考核,并将有关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属律师协会:

(一)考核组成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导致考核结果不公,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二)具体考核程序明显违反考核规定的;

(三)其他有可能导致考核结果严重不公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复核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人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十条  考核复核意见应当由全部复核人员签名,并与复核材料一同备案。备案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流程》、《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标准》、《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单》为本实施细则的附件。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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