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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械招标采购:306院长巨额受贿被判刑

 duanmiyi 2015-12-13

来源:法制晚报


为顺利中标,公司女老板臧某“曲线救国”,通过306医院院长邹某的妻子梁某给丈夫吹枕边风,帮助臧某公司拿到采购监护仪的合同,为此,臧某将8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箱子里给了邹某夫妇。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臧某及其单位北京伟龙科仪贸易有限公司被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刑,此前邹某因受贿400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案情

为拿医院项目 公司及老板行贿院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间,被告单位北京伟龙科仪贸易有限公司在306医院招标采购床旁监护仪、中央站的过程中,违背公平原则,为谋取竞争优势,被告单位的实际负责人臧某通过梁某请求其丈夫、医院院长邹某(另案处理)在招标过程中予以“关照”。


中标后,臧某给予邹某、梁某钱款80万元。


臧某得知司法机关寻找其了解306医院招投标事宜后,于2014年7月17日自行前往司法机关办案地点接受询问。


在审理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臧某均表示认罪。


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北京伟龙科仪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认罪,系初犯,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该公司从轻处罚。


臧某的辩护人表示,臧某得知司法机关对案件侦查取证,主动接受司法机关询问,自愿认罪,并坦白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臧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据该医院某科室的主任张某在证言中称,2006年年初,306医院新外科大楼建好后,医院准备采购一批监护仪,他在前期考察和现场招标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两个方案,当时其倾向于一部分购买GE公司产品,一部分购买飞利浦公司产品,但院长邹某以飞利浦产品价格高为由,最终选择了全部购买GE公司产品。


供述

借院长妻子说情,中标后用拉杆箱送80万


臧某供述称,2006年,在医院招标过程中,臧某作为北京伟龙科仪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谋取公司在招标中竞争优势,请梁某帮忙找她的丈夫邹某予以关照。中标后,臧某将感谢费80万元现金交给梁某。


臧某接单位同事转告,总装保卫部的人找臧某了解与某医院相关的事项,臧某于2014年7月17日自行前往306医院旁边的一个宾馆,随后办案人员把臧某带走。


梁某在证言中称,她在参加医疗器材设备展会时认识了臧某,俩人成为朋友。


2006年上半年,臧某找她说其丈夫的医院正在采购监护仪,她所在的公司也参加了投标,因为梁某的丈夫邹某是该院院长,臧某就想让梁某找邹某帮忙。


梁某说自己同意了。梁某向丈夫说,自己的朋友臧某所在的北京伟龙科仪贸易有限公司想做医院的业务,让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丈夫说知道了。大约过了半年,臧某约她吃饭时,告诉她公司在某医院的业务做成了,说完就给了她一个黑色的拉杆行李箱。


梁某收下了,回家后她打开箱子清点了钱数,总共80万元。后来她跟邹某说张某办事很讲规矩,那笔业务给了她几十万元的感谢费,邹某表示知道了。


邹某在证言中称,2006年,妻子梁某告诉其有一个叫臧某的朋友代理GE产品,想做医院的监护仪业务,让他关照,他表示同意了,但要求物美价廉。


后来医院按程序组织采购监护仪,他在业务部门呈批件上签批同意采购GE产品。之后妻子梁某告诉他,臧某的公司做得很好,也按业内规则办事,他从梁某的话语中判断臧某肯定给两人送感谢费了,但具体多少钱不清楚。


判决

公司及老板构成单位行贿罪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伟龙科仪贸易有限公司以及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臧某在竞标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被告单位北京伟龙科仪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臧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北京伟龙科仪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臧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以被告单位北京伟龙科仪贸易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罚金已缴纳)。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臧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悉,邹某因受贿400余万元,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中认定的事实中就有北京伟龙科仪贸易有限公司臧某通过梁某给予的感谢费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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