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律师的艺术之五:交叉提问的一些规则

 马青山洛郑律师 2015-12-13


编者按:

在国内的民事诉讼中,法官很少采信证人证言,因此律师大多对证人的交叉提问不够重视。有意思的是,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虽然律师获得成功不容易,但将事情变得更加糟糕却似乎更为常见。毕竟证人是人,较其他证据更难以控制和把握,不确定性更强。因此,在证人提问方面做深入研究还是相当必要。

此文虽然年代较为久远,但仍是编者所看到的有关交叉提问方面非常不错的文章。作者在此文中的以下观点值得借鉴:

1、决不要向对方证人提出其所引起的回答对自己一方不利的问题;

2、在向对方证人提问时要一次一点的提出问题,直至最后导出整个结论;

3、如果希望通过提问对方证人得出一种回答,你需要提问的应当是一系列问题,然后通过这一系列的问题导出你所希望的答案;

4、如果你想提出一个关键性问题,应当提出十个不重要的问题,然后将那个重要问题掺杂其间,一旦得到了你想得到的回答,马上从这个问题上转移开;

5、提问时应当给对方证人留下足够的回答时间;

6、提问必须要有目标,绝不要毫无理由的提出一个问题;

7、不要为了解释什么事情而去进行交叉提问;

8、提问时应态度真诚,注意所使用的声调和语调,且应时刻显示出对所代理案件充满信心。

正文:

交叉提问的首要规则是:决不要向对方的证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即这种问题所引起的回答会对自己一方不利。绝对应当避免这样的提问。其实,提出问题的方法多得很,如果你硬要向对方证人提出对你的当事人不利的问题,那只能表现出你的无能。你们可能会说:这一规则还用得着说吗?每个人都知道。的确如此,但奇怪的是每一个人都没有履行这一规则。律师们总是提出会引出危险回答的问题,并且常常因此而使自己一方败诉。

你在向对方证人提问时,要象诱鸟入笼一样,一次一点地提出问题,这样一点一点地直到最后导出整个结论。但是你一旦得出整个结论,就立即打住,决不要把整个结论全部摊给对方证人。这样做,一是会使对方的证人发现自己的回答所导出的真正结果,而有可能会全盘推翻自己的证词。二是有可能使自己不情愿地卷入与对方证人的争吵。如果对方证人的一系列回答将不可避免地导出一个结论,那么,陪审团自己会得出这一结论,你没有必要让对方证人也知道这一情况。

我向你推荐另一个保证你安全的规则:如果你特别想得到一种回答,千万不要就此而向对方证人提出问题。因为对方的证人可能会猜出你的意图,而有意避免回答你所希望的答复。如果你直来直去地提问,对方的证人将会警觉起来,要想让对方的证人不回避这种问题,你必须以计谋智取。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交叉提问的技巧才显示出来,无能的律师将一无所获,而掌握了交叉提问技巧的律师却能获得他所欲获得的一切。要完成这一工作,所需要的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系列问题,不是这一系列问题中的某一个问题,而是整个系列的问题,导向你所希望的答案,这一系列问题中的每一个都具有方向性,都指向最后的结论。通过这种方法,你可以获得你想获得的回答,即使不能直接得到这种回答—对方证人对某一个问题行使沉默权,由于你的整个系列的提问,也能使人很容易地发现他的沉默所欲回避的是什么东西。

一位极为著名的交叉提问专家曾说过,如果你面对的是一个对你抱有敌意的证人,而向这个证人的提问又涉及到关键性问题,为了提出一个重要问题,你应当提出十个不重要的问题,而将那个重要问题掺杂其间,当你提出那个重要问题时,就像这个问题是一系列问题中最不重要的问题似的。一旦你获得了你想得到的答复,马上从这个问题上转移开,可以用与这个问题完全没有关系的其它问题移转证人的注意力。当证人还在证人席的时候,这时并不是强调一个证言的时机,这种强调最好留待听证后在你的发言中去进行。这是因为对方的证人若从你的态度(一再强调)中看出某个回答对他这一方不利,他将会尽力减少这一回答的影响,甚至有可能成功地消除对他那一方的不利影响。如果你不去理会这一回答,作出这一回答的对方证人可能悟不出它的全部意义,而待到证人退出证人席后,你就可以不受干扰地使用这一证言。当你已经获得了满意的答复,还要一再重复这个问题,那是最愚蠢不过的。

有的律师非常急躁,他在交叉提问中会连续提出二、三个问题,而没有留出回答问题的间隔,就好像他在主持一个审讯似的。如果你真想进行一个成功的交叉提问,这种过于急躁的提问方式必定会使你的目的落空。

在交叉提问中,决不要毫无理由地提出一个问题。许多年青律师站起来进行交叉提问时,一点也没有想过他们应当问些什么问题,他们只是按照直接提问的那些问题,再向证人提出一次,就好像直接提问还没有给陪审团留下足够的印象似的。这是最糟糕不过的了。有一位有经验的法官说过:“交叉提问并不在于用更大的声音重复直接提问所提出的问题。”这种做法必定是由于没有经验和对交叉提问的基本原则缺乏知识所造成的。那些做这种蠢事的年青律师很快就会知道,提问必须要有目标。

另一个建议是不要为了解释什么事情去进行交叉提问,除非这种解释对你这一方是绝对必要的。的确,解决某个神秘之处总会对人具有诱惑力,但是,当你发现这种神秘的解释对你极为不利时,当你发现你的对手在幸灾乐祸时,你就不那么好受了,原来这个问题是你的对手无把握解决而故意留给你的。俗话说:“不知深浅,且莫下水”,这也适用于交叉提问。

还不要忘记,除了问题的性质以外,提问的声调和语调也会对陪审团和证人产生极大的影响。进行交叉提问的律师应当显得极为真诚,如果他显出了有混淆视听的迹象,陪审团会立即得出结论:这个律师对自己一方的理由都没有信心。从始至终,在审理案子的每一个阶段,你必须显示出你对你所辩护的东西信心百倍。态度在辩护中发挥着很大作用。每一个人都知道,用一种语调提出一个问题,会导出一种回答,而改用另一种语调提出这个问题,却可能不会导出同样的回答;把重音放在这个词或那个词上,就会使人产生完全不同的印象。不过,任何人都不可能规定出关于风格问题的一般规则,你也不可能按照劝告而成为优秀的演讲家或高明的辩护律师;一个人所能希望得到的只是一些提示,这些提示可以帮助年青律师发展他们所具有的能力,并且指出他们应躲避的某些危险。刘同苏 译)

注:本文作者理查德·哈里斯系英国律师。《交叉提问的一些规则》一文摘录自米尔思等所著《律师的艺术—如何赢得你的案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8月第1版,第138页。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