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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法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超储率”及其政策含义

 思齐王 2015-12-14

作者:王超 银行司库管理员、资金交易员、债券交易员

9月11日晚,央行发布存贷比平均法考核的新规,各方解读蜂拥而至,但需要理解央行此政策的含义,需要对于银行流动性管理有一定了解,或者是银行间市场的从业人员,在具备了一定基础知识后,我们进行更加深入的讲解。(本文最后附法规完整版原文)


一、基础知识的梳理和深化

首先,我们需要对一些专业术语进行清晰的解读和学习。如果仅仅是对关键性指标粗糙的理解,分析时一笔带过,就会在结论上把误差无限放大,甚至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1、法定准备金账户、准备金账户、法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超储率(备付金率)。

法定准备金账户:是由银行类机构总行,在总行所在地人行开立的最重要的账户。是向人行缴存法定准备金的唯一账户,也是每家“直接参与者”连接人行二代支付清算系统的清算账户(绝大部分机构都遵循一点清算)。在跨行支付当中,最主要的清算途径就是人行的二代支付清算系统,分支机构的大部分账务处理都是由总行通过二代支付清算系统完成行际头寸结算,再内部记账完成。所以法定准备金,相对于分行的准备金(备付金)账户,必须保有较多头寸,因为既要缴准,又要保障最主要的清算需求。

准备金账户:是由银行类机构分支机构,在所在地人行开立的重要账户,或者是为接入特殊清算系统而开立的专门账户,又称为备付金账户。备付金账户的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结算系统资金清算、分行现金上存下解、总分行头寸资金划拨、人行票据再贴现业务资金划拨、结算手续费扣划、购买人行凭证的支付结算、已签订同业间紧急资金拆借协议银行间的紧急资金拆借划拨等。分支机构可在当地人行开立多个准备金(备付金)账户,其诸多功能中,最重要的是接入第三方平台支付系统,完成地域性、辅助性的清算,对主要的人行二代支付清算系统在运营时间、清算时效等方面的补充。如某些同城、省域的清算系统,在大额支付系统关闭后仍可完成清算。

法定准备金:法定准备金是银行类机构按照上一旬一般性存款基数缴存的准备金,日间可透支,但(本次政策出台前)日终不可透支。即每月的10号、20号、30号(28、29、31号)的日终一般性存款作为基数,当期法定准备金率为乘数,得出的法定准备金缴存额度。10号为基数算出的缴准数字,适用于15号至24号,若本旬的15号及其后沿考核日落入非工作时段,则延续上旬基数,节后第一个工作日采用新基数。依此类推。法定准备金是人行规定的,保障银行系统支付清算需求的基本头寸,也是限制派生存款倍数的重要管理工具。法定准备金只能通过总行开立的法定准备金账户缴存

超额准备金:总行开立的法定准备金账户,每日日终在缴存法定准备金后,余额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称之为超额准备金。可以理解为重要的清算账户(接入二代支付系统的称之为清算账户,接入其他清算系统的成为非清算账户)超过人行要求的超额部分。分行开立的准备金账户的全部余额,在财务报表上虽然也列明在存放央行超额准备金项下,严谨来说也属于超额准备金,但我们为了与法定准备金账户的超准部分予以区分,在这里将其列为备付金,并且对法定准备金账户的超额准备金和超准率单独分析。这样可以更好的表达“法定准备金账户不足缴准时,其他准备金账户的余额再高也不行”这一概念,也可以更好的做后续的“法定穿透”分析。

备付金:各分支机构或独立开具的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加上现金库存等,以及超额准备金,其加总余额,即称为备付金。注意,法定准备金账户,因为有法定准备金作为底层头寸,其日间可透支,法定准备金账户的透支仅代表余额不足在日终缴纳法定准备金,但在日间其头寸仍可用于支付清算。比如日终需要缴纳100亿法准,在余额为80亿时,我们仍然有80亿头寸可以动用,只要日终余额有100亿即可,其时点透支,及实时准备金不足100亿并不会产生清算事故。但备付金账户,是没有底层头寸的,其时点透支则会造成十分严重的清算事故,会导致“排队”,即支出金额大于收入金额加账户余额,必然导致某些支付指令无法完成,需要等待后续入款大于出款时方能逐步完成支出方向的支付清算。

超储率:我们在各类研究报告当中经常接触到的数据,这里要特别提到超储率与超额准备金率的区别。超储即备付金,超储率系法定准备金账户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加总各准备金(备付金)账户及现金等项的余额,与上旬一般性存款的占比!即,超额准备金率是小于超额备付率(超储率)的!

总结:一家银行最重要的是法定准备金账户,连接的是最重要的人行二代支付清算系统。分行开立的是准备金(备付金)账户,连接的是辅助性清算系统。最重要的法定准备金账户,减去法定准备金缴存额,叫做超额准备金,即主要清算用途的超额头寸;分支机构的准备金(备付金)账户,其全部余额,加总超额准备金,叫做备付金(超储),亦即储备结算用途的全部头寸

二、实际环境的影响

在我们真正清晰的理解了以上各项概念以后,再对政策进行解读,则是事半功倍的。但同时需要认识到银行类机构在面对经营及监管中的实际环境。

1、影响范围

本次出台的平均法考核政策,其监管标的数据为“法定准备金的存量,亦即法定准备金账户余额的波动情况”。

请注意,法定准备金的考核,是对法定准备金账户余额的考核。与其相对的,其他各类账户加总的备付金(超储)的考核,是非刚性的(国股行等特殊机构除外)。备付金率的管控一般是由机构内部计财体系建立、监管的,超过国家金融体系要求的部分。但其潜在影响不可小觑,代表了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在以上基础概念解读部分我们了解到,备付金账户的头寸存量,最主要的用途系用于其他辅助性支付系统的支付清算需求,而这部分需求,是相对稳定的,非监管指标限制的。也就是说:监管层面的要求(满足监管需求)只会影响法定准备金账户的余额,但备付金账户的余额,是真实清算需求驱动的,即使放宽监管力度,也不会发生改变

进一步来说,超储是由超额准备金+其他备付金组成的,而受制于监管要求的,只是其中超额准备金部分

2、机构及监管态度

在现实的经营环境中,经营机构面临监管机构的,需要考虑到很多延展的部分。例如,外汇交易中心前台将交易时段从16:30延后至16:50时,绝大部分都会掣肘于“需要向交易中心报备应急交易原因”等。由于各类业务资质、各项额度等,都需要监管机构的审批,所以经营机构(银行类机构)在面对新政时,都会抱有审慎的态度。而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在新的政策出台时,也都会基于保证稳定的初因,而逐步的、递进的完成对政策的解读和执行。也就是说,经营机构的对于新政的真实反应,取决于直接监管和左右其重要考核的具体监管分支机构,而监管的分支机构在消化政策又需要一段时间。譬如,虽然新政支持法定准备金的单日穿透(可以通过旬内平均数补足),但在满足总要求的前提下,如果真的发生了穿透法定的现象,具体监管机构,是否会认定经营机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相对”不足?是否在某些主观调控范围予以相应的负面印象或考量?在业务资质或某些额度管控方面加以限制?这些都可能是合理、正常、真实的应激反应及调控结果
总之,量化上合理的范畴,并不足以覆盖定性上监管的无限容忍。

三、实际效果的分析

出于经营机构内部的考量机制,需要在经营层面对新政做出相应的解读,并在业务操作层面予以指导。而这需要完备的量化分析测量,以进一步完成在实际指标数据方面的改变。

1、量化分析

在前文中我们了解到,本次新政影响到的是对于法定准备金的考核,而备付金率,一直以来只是经营单位内部的优化性质的管控。目前,我国银行类机构的超储率(超额备付率)大体分布于1%~2%,即超额准备金率+其他备付金率落在该倍率范畴。但其范畴是超额准备金+其他备付金。我们在上文中曾经提到,新政影响范围仅涉及“超额准备金”,亦即超储的一部分!

目前我国超额准备金及其他备付金占比没有统一的数据支撑,所以接下来我们以不同比例进行测算,其中超储率我们假设以超储率1.5%进行测算。(其中分支机构的其他备付金率在上文中已经阐明,系基于刚性支付清算需要,相对稳定,不以监管政策变化为转移):

在进行下一步分析之前,这里需要提出一个重要的分析逻辑框架,即:保证极端情况下满足新政平均法法定准备金率要求。一旬为10日,出于审慎态度,需要在满足备付率的前提下,至少可以容忍其中3日出现暂时穿透法定准备金要求的情况下,其余7日满足调整后备付率目标值,仍能保障平均准备金率满足监管需求

超额准备金:其他备付金=0.5:0.5

超额准备金率为0.75%,其他备付金率为0.75%。其他备付金基于真实支付清算需要,相对稳定,下调的备付金率,全部反映在超额准备金率上面。所以如果基于新政进行备付率调整,需要达到7日满足调整后备付金率的前提下,容忍最多出现3日发生法定准备金落入限额下1%的恶劣环境。以下设下调备付率为x%:即(0.75%-x)*7+(-1%)*3=0
x约等于0.3214%

即,为满足以上假设条件(一旬中出现暂时3次穿透法定1%,但可通过剩余7日满足备付金率1.5%的法定准备金率进行平均补足),实际备付率可下调0.3214%

超额准备金:其他备付金=0.6:0.4

超额准备金率为0.9%,其他备付金率为0.6%,
即(0.9%-x)*7+(-1%)*3=0
x约等于0.4714%
即,为满足以上假设条件(一旬中出现暂时三次破法定1%),实际备付率可下调0.4714%

超额准备金:其他备付金=0.4:0.6
超额准备金率为0.6%,其他备付金率为0.9%,
即(0.6%-x)*7+(-1%)*3=0
x约等于0.1714%
即,为满足以上假设条件(一旬中出现暂时三次破法定1%),实际备付率可下调0.1714%

2、结论

以上的分析当中,我们是基于超储率为1.5%,以及各经营头寸分配比例下,进行测算。其粗略结果为,本次新政,各机构的响应调整为,超储率下调0.2%~0.5%左右,即粗略估计(以上次降准0.5%释放6500亿为基数),本次新政后各机构相应调整备付率释放的日常头寸的理论值,约在3900~6500亿。

其实在测算中,我们会发现新政并非直接影响超储率,而是影响其中超额准备金部分,我们假定超储率和超额准备金占比,只是在推测机构真实的超额准备金率。机构超额准备金率、其他备付金率及加总的备付率现状,是基于机构自身经营特点、流动性管理风格等现实状况的。在上述“可穿透次数”的逻辑中,调整后的超额准备金率目标值为0.4286%对于本身超额准备金率越高的机构,调整至目标值,对其超额准备金的调整幅度和影响就越大,就越由可能在实际调整中减少调整幅度。也就是说,实际情况可能比测算结果更加保守

以上量化分析,是笔者站在流动性管理者的角度,基于“在出现临时性穿透法定准备金情况下,仍能保障整旬缴准量平均数,满足新政法定监管限额”的逻辑框架,在保守的测量环境下,所得出的结论。以上发生穿透法定日数超额准备金与其他备付金比例等变量,可能因实际经营状况而产生不同的结论。不同经营机构,也可能采取不同的分析逻辑框架。



四、总结

政策的实施和落地,与细化指标管控,以及经营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解读、应答、反馈密不可分。

本次新政的真实效果,需要地方监管机构出具明确的解读和具体的指导态度,其真实效果也不会达到表面的1%,而是接近0.2%~0.5%。因为下调备付率的真实影响,是在刚需的其他备付金不变的前提下,降低超额准备金率,而这一指标很可能本身就不足1%

释放的资金量尚在其次,其重要意义在于:新政的实际效果将会比直接降准更为高明
即:日常时段不泛滥,关键时点不紧张,灵活多变,与时俱进

一直以来,月末、季末、年末等关键时点的存款冲击及头寸变化,主要是基于:流动性比例、流动性缺口率、存贷比(上限)、不良贷款率(下限)、信贷额度(上限及下限(注:下限是源于在下一经营周期的申请需求基础))、存款偏离度(上限及下限)、同业负债占比等诸多监管指标的限制。再结合落地到经营机构下放给营销人员的存款kpi考核等具化经营指标,共同导致了关键时点集中抢存导致的波动。及资金面结构性(再分配效率)造成的紧张。资金的结构分布,及再分配效率,与资金流动性存量多寡本身一样重要

存款波动是上限,监管容忍是下限,两者之间即是现实的备付率,亦即为保证监管要求及清算需求所付出的代价


其实,本次新政背后隐含的,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监管当局,对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我国银行体系清算效率、增强流动性管理水平的诉求及推进措施,以及势在必得的决心

四、后记

对于有望进一步深入学习了解流动性管理的朋友,欢迎阅读笔者所著的:《银行怎么盘头寸?——银行流动性管理那些事儿》第一篇:银行的司库一般都是怎么盘头寸的? - 王超的回答及马上会发布的第二篇,支付清算系统特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的通知

文 号: 银发[2015]289号

颁布时间: 2015-09-11

实施时间: 2015-09-15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加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增加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实施平均法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实施平均法考核。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金融机构按法人存入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的算术平均值,与上旬末该金融机构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人民银行考核金融机抅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算术平均值时,如遇旬后第五日为假日,应将该假期纳入上一维持期进行计算和考核。对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至下旬第四日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算术平均值,人民银行仍按金融机构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进行考核。

二、在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实施平均法考核初期,存款准备金考核设每日下限。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金融机构按法人存入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与上旬末该金融机构一般存款余额之比,可以低于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但幅度应在1个(含)百分点以内。

人民银行考核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时,如遇旬后第五日为假日,应按照该假期前一工作日的考核标准,考核该假期期间金融机构日终存款准备金水平。对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至下旬第四日金融机构的日终存款准备金水平,人民银行仍按金融机构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进行考核。

三、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计息按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执行。其中,低于(含)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适用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付利息,高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适用人民银行公布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付利息。

四、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执行存款准备金规定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算术平均值未达到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或每日营业终了时金融机抅实际存款准备金率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超过1个百分点,人民银行将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负责按旬对金融机抅存款准备金实施平均法考核,货币信贷部门负责按日对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額满足每日下限要求情况进行考核。同时,货币信贷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流动性状况的日常监测,重点关注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的情况,适时对金融机构流动性缺口予以提示。

六、加强流动性管理。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规定,留足备付金,保证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不低于最低限額,做好平均法考核的相关工作。同时,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髙流动性管理的主动性和科学性,促进货币市场稳定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此次存款准备金考核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确保顺利实施。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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