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孙海波:银行各类计算公式(从此读懂银行!)

 思齐王 2015-12-14

? 提示点击上方'金融监管'关注

作者: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 孙海波

监管君自首次4月份发布银行监管指标原创文章以来一直广受业内人士关注,也从中获取部分指点。但今天监管君发现朋友圈仍然流行之前古老版本的“银行各类计算公司”“投行各类计算公式”,其中很多指标已经过时甚至严重背离目前的监管实践,导致很多错误信息被广泛传递。所以再次修改重发本文。同时也希望可以征集到同仁一起完成《银行监管指标及其内部控制流程》一书(预计年底出版)

普通的贷款贷款发放从银行整体经营角度除正常信用风险审核之外,还需审查以下内容:①是否有足够的个人或公司存款支撑,即是否符合存贷比(资产负债委员会负责);②是否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由央行根据合意贷款规则核准);③是否有足够的银行资本支撑这样的风险资产扩张,即须符合资本充足率要求(计财办或巴办负责);④银行净资本是否足够大,确保该笔贷款占净资本比例不超过10%(单一贷款集中度,信审部负责);⑤需要审查该客户所在集团的整体授信是否超过银行净资本的15%;⑥如果该客户是关联方,对该关联方的授信不能超过银行净资本10%;⑦如果是并购贷款,则不能超过并购价款的60%,且单一借款人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

以上为贷款约束,如果吸收存款:⑧大额人民币存款在月末或季末,恰巧又是小银行,可能得问问财务这边的存款偏离度;⑨如果是外币,而且又是境外个人或公司的存款,需要首先看看本行有没有足够的短期外债额度,而且该额度通常使用率非常高,剩余空间非常小。

笔者只是想借此表达银行管理的大致逻辑,这里稍作总结:

1.银行是一个高度杠杆的资产负债管理机构,多数银行92-95%的资产是通过负债来支撑的;

2.且银行也是一个流动性期限错配的部门,通过大资金池运作赚取流动性溢价也是重要利润来源之一(前提是正常利率曲线);

3.当然银行作为信用中介以及货币创造者,其核心是赚取信用价差,即银行以银行信用吸收低息存款或发行债券,同时配置相对风险较高的信贷资产;

4.从货币创造意义上,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循环创造信用货币,即商业银行是现代意义上记账货币的载体,央行只能通过降低存准率、公开市场操作、定向给银行注入流动性等措施向市场提供基础货币,但最终能否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广义货币m2仍然需要看商业银行参与程度。

1、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构成是存放央行及现金,不包括存放同业资金)。大额清算系统在工作日17:00关闭以后,账户余额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银行总行法人所在地央行开立)的部分就是超额备付金,如果清算账户和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是分开管理的,则还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超过应缴部分。一般讲存款准备金制度会设计四大部分:

1.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人民币存准率见下表,外币存款准备金率多年未必一直保持5%水平。)

2.法定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3.法定存款准备金交存时点和频率

4.央行对商业银行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的利息率(目前对法定存款准备金利息是1.62,超额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为0.72

下面具体谈的都是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概率。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银行一项运用成本(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只有1.62%)。所以如果银行通过表内理财或揽储平均以4%成本获得存款,且18%存款准备金率,那么该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给需要用资金的各部门(各个贷款部)定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至少为4%/(1-18%)-18%*1.62% = 4.6%; 当然实际还需要增加其他考虑因素。

不过存款准备金对银行而言也是一把双刃剑。好处主要两方面:1.让存贷比受益;2.央妈的潜在流动性支持。

截止目前,只有一般存款需要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尽管央行去年387号文将非金融机构存款以及SPV纳入存款准备金缴纳范围,但目前比例仍然为0),一般性存款尽管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但一般而言也只有这类存款可以计入存贷比分母,从而用于发放贷款或用于票据贴现(BAD)。同业资金(银行间拆入、同业存放、回购、同业CD发行等)无法算入存贷比的分母,即无法用来为贷款提供资金支持。

统计口径缴存基数2014年底之前基本和银监会的存贷比的各项存款统计口径一致,差异主要体现在“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上。

存款准备金的起源就是预防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没有足够资金应付,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届时央行多数情况下还得出手相救。既然央妈天然扮演这救世主角色,就必须要求各家银行在自己账户里放一点储备(即法定存款准备金);截止2015年2月份的存款准备金为(包括法定和超额)21.6万亿。这样的规模也是全球其他任何一家央行无法匹敌的(2015年4月20日降准之前,大行比例是19%);过去如此高的存款准备金,央行需要为其找到相应的资产方,最大的部分是外汇储备(截止2015年2月份为27万亿);实际上常常是倒过来,因为央行维护汇率稳定资产端积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所以负债方必须要有足够项目支持,高存款准备金及部分央票成为负债方的选择。

所以2015年前4个月两次降息,尤其是4月份大幅度降准1%,外加4种类型额外降准措施,也可以认为是资产端驱动,即资产端因为外汇储备的丧失(3月份,外汇占款大幅度下降2300亿,创单月降幅历史记录),导致央行负债端需要释放储备货币中的存款准备金来对冲,否则流通货币会因为央行资产负债表收缩发生被动收缩。从这个意义上讲,银行存款准备金也是央行货币管理的一个蓄水池,在汇率尚未自由浮动情况下同时兼具汇率干预和货币政策平衡的一个工具。


目前银行业超额备付金率平均在1.5%-2%之间,一般大行最低,城商行最高(4%左右),主要因为超额备付金是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是日常清算必要头寸,具有一定刚性。大行的支付体系发达,多数支付甚至可以行内系统轧差,大行相对预留的支付头寸比例较低。超额备付金率同时也反应一家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效率,是银行间支付系统必不可少的润滑剂,或初始资金;同时超额备付金率也和央行的大额支付清算系统的清算效率嘻嘻相关具体可参看笔者《金融监管原创:跨境人民币清算系统及流动性再认识》关于大额支付系统的文章。如前面介绍的,需要注意超额准备金和法定存款准备金实质是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资产负债关系,也称基础货币,但不属于一般我们熟悉的“货币”(m1,m2)统计范畴。

有关存款准备金降准的专业细节梳理参见 笔者 6月份的文章关于央行降准本身到底有哪些条件?如何区别于以往降准?还有哪些你不知道的信息?

有关存非银金融机构存款准备率征收时点的研究笔者在另外一篇《取消存贷比影响和余额宝等非存款类存放存款准备金征收问题研究》已详细探讨。敬请关注微信公众号“金融监管”,欢迎添加 孙海波 个人微信financial_regulator

内部控制流程:待添加,监管君希望可以您可以抽空分析有关实践中“存款准备金的管理流程”


2、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资本扣减)/(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风险加权资产)×100%

资本充足率指标,要求银行为其经营行为产生的风险按比例配备股权性质或类似股权性质的自有资金,能够在危机时刻吸收损失。所谓吸收损失,是指一旦发生偿付危机,可以不用承担偿还或付息责任(如普通股,优先股,减记型次级债等),这里所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国内主要法规依据是20126月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一级当年12月份补充的《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基本反映了巴塞尔三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但还得加上缓冲资本2.5%,非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实际要求为10.5%,系统重要性银行(至少中工农建交+招商银行)资本充足率还得再加1%额外资本要求,即实际要求为11.5%;缓冲资本和系统性重要性资本充足率额外要求都必须为核心一级资本(即股东权益)。

但后来因为各家银行实际资本压力较大和支持实体经济宏观环境下,银监会放松了执行口径,制定了6年过渡期计划。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如下表:

银行  类别

项目

2013年底

2014年底

2015年底

2016年底

2017年底

2018年底

系统重要性银行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6.5%

6.9%

7.3%

7.7%

8.1%

8.5%

一级资本充足率

7.5%

7.9%

8.3%

8.7%

9.1%

9.5%

资本充足率

9.5%

9.9%

10.3%

10.7%

11.1%

11.5%

其他  银行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5.5%

5.9%

6.3%

6.7%

7.1%

7.5%

一级资本充足率

6.5%

6.9%

7.3%

7.7%

8.1%

8.5%

资本充足率

8.5%

8.9%

9.3%

9.7%

10.1%

10.5%

资本充足率监管可以说是整个银行业监管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指标,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本保障,即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面临的是较为严重的监管措施,如果持续恶化,核心一级资本低于5.125%,则会触发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一旦触发如优先股会被强制转为普通股),直至银监会启动程序认定其生存问题启动二级资本工具转股,或重组,以致强制资产出售等。

资本充足率也是银行业务选择和定价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如下图大致列举其在计算资本充足率分母时候的权重,权重越高表示银行的业务成本越高。如果风险权重为0,则意味着银行持有此类资产无需计提任何资本,从资本充足率意义上讲,银行可以100%通过负债来为此类资产提供资金支持,那么银行扩张杠杆可以放大到杠杆率监管指标所允许的极限(当然现实中,风险权重为0的资产收益率较低,银行无限放大动力不足,此外银行还面临流动性约束,负债扩张能力,以及杠杆率等其他因素约束)。

有别于国际上巴塞尔委员会的“标准法”风险权重(按照外部评级和机构类型2个维度对不同风险暴露主体给与不同风险权重),中国采用的是“权重法”,相对更加粗糙,多数情况下不考虑风险评级;比如中国对银行同业风险暴露统一用25%3个月以上)和20%3个月以下)的风险权重,对一般企业也统一用100%风险权重,无论是高风险企业还是主体评级AAA企业都无差别。而对其他类型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全部用100%风险权重。这就存在一个奇特现象,如果银行同业资金(表内)承接一个债权资产,即便有一家大型券商或信托公司(比如中信证券)的担保,银行仍然需要按照100%的风险权重计提风险资本,但如果能通过回购将该笔资产变为银行信用风险(即便是一家信用评级远低于大型券商的农商行),则资金方只需要按照标的资产的25%计提信用风险资产(CRWA);自然从监管指标意义上讲,资金方也就相应地愿意降低融资利率。

当然后面将具体谈及2014年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127号文,强制规定回购方不得将资产出表,防止此类风险资本计提在回购期间缺位。

以下引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中关于风险权重和表外风险转表内的规则。更多有关业务中的实际问题探讨,欢迎联系笔者(微信号 financial_regulator)。有关最新的监管资本检查文件和解读请参见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 孙海波于5月份发表的《突发!银监会资本计提大检查:委托贷款、同业投资、非保本理财按“实质重于形式”全面检查

资本充足率内部控制流程:相对于其他比例控制而言,资本充足率管理流程更加处于战略层面;但具体资本充足率的应用层面或许更有横向比较的价值,即如何将资本充足率和实际业务绩效挂钩,真正做到风险为本的考核激励机制,具体而言涉及到RAROC,而不是监管要求和实际业务管理两张皮。也真诚希望可以提供相关管理实践经验,进一步丰富本专题。

3、信用风险比例

主要有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

1)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贷款总额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要求不良率不应高于5%(不过本文最后介绍央行对财务指标约束中有更严格的要求),但其实该比例要求并非硬性要求,实践中一家银行的不良其实是一个商业行为的结果,除不良资产转让外,银行难以像控制存款准备金率和资本充足率那样准确管理不良率,目前银行业的不良率大约在1%-2%之间。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每家银行的5级分类标准不完全相同,虽然都需要符合2001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关于贷款分类的一些原则标准,银监会在2007年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给出了一些定性考量因素和需要考虑的维度,但具体分类并不是完全量化的过程,而是依赖于风险官综合诸多非量化因素综合评估结果,所以不同银行风险官和高管层偏好不同也会导致跨银行可比性下降。

2)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各项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正式引入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要求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底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则放宽至2018年底达标即可。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这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一般来讲,拨备是为了覆盖预期损失,资本金用来应付非预期损失,或者说发生概率较小但损失较大的情形,称肥尾。所以拨备应该对应着一定的风险较高的贷款。

贷款拨备率有别于其他几项贷款损失监管指标,因为分母为各项贷款余额(包括正常类贷款),所以实质上是监管机构对银行贷款分类没有充分信息,或者说为应付对贷款分类的周期性,用2.5%的硬性指标来弥补150%拨备覆盖率的不足。

2.5%指标对银行而言在经济景气的上升周期比较难以达到,因为不良率较低,所以银行不得不被迫额外提取。

3)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贷款损失特种准备金+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

对于超过150%的拨备可以计入二级资本,从而有助于提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上述公司分子部分一般称之为贷款损失准备,作为资产的减项,并相应地在利润表上作为支出项,从而减少当期收益。但实际资产损失并没有实际发生,只有当实际贷款核销或不良资产低于面值进行处置的时候才会最终兑现所谓的损失。所以贷款损失准备主要用来应对“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而前面介绍的资本充足率中的银行资本(包括银行普通股权+可减计资本债)用来应对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

拨备覆盖率最早是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制之后,为进一步让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真实体现其资产状况而提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中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在财务重组完成当年的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应不低于60%,之后在确保财务稳健的前提下逐年提高该比例,争取在五年内达到100%。每家银行上市的先后顺序基本上也是其不良率和拨备覆盖率达标的先后顺序。拨备覆盖率分子贷款损失的三项构成其实差异非常大。

贷款损失一般准备:根据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是指按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需指出的是,央行定义的贷款损失一般准备,有别于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定义的一般准备,后者要求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金融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如果采用标准法,则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

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此外,需要区分财政部为税收目的而定义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和银监会为计算拨备覆盖率而定义的贷款损失准备。财政部关于税前扣除的最新法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明确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此处并没有区分贷款质量,只是按照1%比例允许银行税前计提。

有关不良贷款几种处理方式对上述几项风险指标的影响,详见 孙海波在“金融监管”微信公众号发表的另一篇文章《干货.不良资产转让创新模式和对银行监管指标影响分析(更新完整版)


4、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

1)存贷比= 各项贷款/各项存款 <=75%

存贷比,源于《商业银行法》,是流动性管理中最为古老的一个指标,其局限性在于只考量银行资产和负债当中的一种,排除了负债中其他项,比如拆借、银行发行的债券,也排除了银行其他资产,同时也不考虑期限因素。后来经过一些小的演化,主要是2011年对小微专项债券对应的小微贷款可以从分子中扣除,20146月的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简称34号文)对此有较大调整。

目前,存款一般仅包括企业和个人存款,以及极少数的同业存款(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外资行母行一年以上存放),贷款也只包括对个人和企业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监会从2011年后陆续将分子中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扣除,去年34号文进一步将银行1年以上未偿的债券从分子中扣除。同时将外币存贷比改为监测指标,并没有监管要求。所以目前只有人民币存贷比需要符合75%,而且其构成经过多个调整项目。

央行在20151月中旬发布的《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存款口径新增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口径新增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各项贷款口径只排除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即只排除银行和央行直接资金往来,银行和财务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银行投资各类资管、基金子公司产品;银行拆放各类证券期货及信托公司、汽车金融、金融租赁、贷款公司;银行拆放小额贷款公司三种情形都被纳入各项贷款口径。

但需要注意央行的存贷比口径和银监会存贷比指标是相对独立的2套体系。一般意义上当我们说银行有揽储压力、高息揽存以及符合监管指标,实际是指银监会的存贷比考核,包括以贷转存,同业存款变造一般存款,设定理财产品到期日以促使月末达标等。

不过该指标在商业银行法修改之后被取消,改为监测指标(即不强制要求银行达到特定比例)。更多讨论,可以参考本公众号6月9日的文章《深度分析. 取消存贷比影响--重构银行资产负债管理(by 孙海波)


2)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该指标统计30天内到期的资产和30天内到期的负债比例,又可以认为是短期资产负债比。该指标的好处是简单明了、易于统计管理;缺陷在于只统计合约中到期的资产负债,并不考虑如存款提前支取而流失,也不考虑类似活期存款的沉淀率,抵质押融资等因素,所以巴塞尔委员会后来引入了新的流动性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

3)关于存款偏离度的236号文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具体要求如下:

商业银行应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计算每季最后一月的月末存款偏离度时,本月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不得超过上月日均存款×1+最近4个季度最后一月日均存款增长率的均值)。

该文出台的主要诱因是去年6月份末的存款大幅波动,银行为符合存贷比指标,通过各种高息,月末会计编造,理财产品设置等提高存款数。月末最后1-2个工作日存款波动明显,不利于存款统计和市场秩序。

去年8月份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及存款偏离度指标,研究将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体系扣分项。监管层压力凸显,此次只引入月末和季末存款偏离度,虽说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明显违背市场规律,尤其是中小银行存款偶然波动性本来就较大,这种一刀切式的监管徒增银行管理难度。小银行月末不敢随意大额存款成为古今中外银行业奇葩现象!所有政策一出来,市场流传一个笑话:如果你爱一家银行,月末就存钱到这家银行;如果你恨一家银行,也是月末存钱到这家银行;虽说是笑话但对于小银行从业者而言这是非常残酷的现实。

此外,央行后来出台的银发[2015]14号文以及银发[2014]387号文对存贷比口径调整之后,存款偏离度3%仍然按照银监会口径执行,因为从出发点看该指标约束的是银监会存贷比意义上的存款偏离,而不是央行统计意义上的存款。

4)流动性覆盖率(LCR):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内资金净流出 > 100%

该指标是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2号)正式引入,在国际上巴塞尔委员会最终出台相关规则前也几经修改,最终通过放松优质资产定义,设置达标过渡期等妥协方式达成一致。

该指标衡量30天内银行优质资产和预期未来30银行资金净流出,优质资产不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以防止引发系统性风险。优质资产分为一级资产(风险权重为0,或评级为AA-以上)和二级资产(评级为2B以上,或风险权重为20%);负债根据未来资金流失率的假设对稳定性不同性质的存款进行折扣。总体该比例衡量银行在压力情景下30天内通过变现优质资产应付挤兑/融资链断裂等资金流失。

目前只有资产在2000亿以上银行需要逐步达标,即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如果资产低于2000亿,则只需要监测并报送相关数据。

5)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 >=100%

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首次引入净稳定融资比例。该比例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可用的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确保在1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等于商业银行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稳定资金需求系数是指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要由稳定资金支持的价值占比。

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正在修订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标准,2014年初发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没有正式引入该比例。因此,《办法》暂时移除了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相关内容,待巴塞尔委员会完成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修订后,银监会将结合中国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

6)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

从监管指标而言,杠杆率实质上是一种监管指标精确性的倒退,巴塞尔委员会过去26年一直致力于设计风险敏感的监管指标,并鼓励银行自行开发内部模型以更加精确地识别计量风险,从而降低资本要求。但是08年金融危机暴露了这种过渡追求所谓精确风险计量的缺陷,部分银行杠杆率大约只有2%(资产是一级资本50倍以上),但核心资本充足率依然10%,然而危机时刻的压力情景同样可能导致这些低风险权重资产发生亏损。所以引入杠杆率概念进行兜底,即不论银行如何设法降低其资产的风险资本要求,也不能将资产负债表扩张得太厉害。国内对该指标的监管法规主要是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文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核心要求是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表外资产如担保,授信或贷款承诺需要按照前面介绍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的转换系数进行表外转表内。非系统性重要银行在2016年底达标即可。

7)其他流动性监测指标,也称集中度风险

监管法规是:《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列举其中规定如下:

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总额/各项存款×100%

流动性缺口率: 流动性缺口/90天内到期表内外资产×100%

核心负债依存度: 核心负债/总负债×100%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净额×100%

利率风险敏感度: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影响/资本净额×100%

市场风险价值VaR最早只用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工具,但随着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引入市场风险资本概念,VaR值成为内部模型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银行用来进行精确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工具,但所谓精确在理论上99%置信区间单尾,每年也就2-3个工作日突破阀值较为合理,但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表现却非常惨不忍睹,事后检验得知UBS溢出天数为50天,德意志银行35天。

针对外资银行以下三种类型的监测指标一旦超出规定比例,需要向监管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①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的;

②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的;

③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的。

银监会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要求,银行多维度检测流动性风险,包括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且每月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以上数据。


5、盈利性指标

盈利性指标本身属于商业性质,并没有强制的监管要求,但出于风险控制目的,监管机构仍然将部分业务资格的申请和这些盈利性指标挂钩。比如申请成为定价自律机制基础成员(发行CD, 参与ShiborLPR场外报价等)需要首先符合央行的合格审慎评估,同样申请央行的一些流动性便利也需要符合央行的合格审慎评估要求。而这里的合格审慎评估涉及到的盈利指标有:

资产利润率 = 净利润/平均总资产

净息差(NIM) =(净利息收入+债券投资利息总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不良贷款率 = 不良贷款余额/贷款余额 <=5%

成本收入比 = 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50%

风险调整的收益率RAROC =(收益-经营成本-预期损失+资本收益)/经济资本,是相对于传统的股权收益率(ROE)和资产收益率(ROA)而言的,是资本管理植入银行内部考核管理最为典型的案例,考虑为非预期损失做出资本储备,进而衡量资本的使用效率,使银行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挂钩。不过现实中真正用这项指标约束业务部门的非常少。


6 额度管理

银行的监管额度,是指监管机构定期审核并分配给银行的监管指标,主要有短期外债、中长期外债、综合结售汇头寸、信贷发放新增额度(合意贷款)。

1)短期外债额度管理:每年度外管局对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别核定一个总额度,比如2014年度,中资银行短期外债额度139亿美元;外资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总额度为165.4亿美元;然后再根据总额度对每家银行进行细分(5000万到10亿美金不等)。具体银行外债定义,包括90天以上已承兑未付款信用证和海外代付;50万以上个人非居民存款;海外借款等,可参考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4号);总体的外债管理可参见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

不过在自贸区(目前是上海自贸区,预计在其他部分自贸区如天津也会引入类似规定),银行可以在传统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之外并行从境外借入一定比例的资金。上海的规定目前是注册在自贸区内的银行,为5倍资本金限额,其他开通FTU账户的银行只能以资本金5%为上限从境外融资。同时受到比重和期限调整。

2)中长期外债额度管理:不同于短期外债管理,中长期外债实行发生额管理,即银行每年新签的从境外借款超过1年以上的外债发生额,即便明年未到期也不会继续占用明年的额度。该额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司银行处根据银行每上一年使用情况和新一年的潜在业务发展情况核定,银行借用这些中长期外债必须用于支持实体经济,也就意味着用途必须是发放1年期以上的贷款。

具体申请事宜由国家发改委外资司贷款二处负责。

3)综合结售汇头寸额度管理:和前面提及的美元敞口头寸比例有点类似的概念,但不同之处在于这里的综合结售汇头寸包括衍生品部分,比如远期,期权(用delta系数折扣后合并计入综合结售汇头寸)综合计算多头和空头之后得出差额。

综合结售汇头寸额度分上限额度和下限额度,因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很有可能是负值(即远期空头(short FX long CNY position)、卖出看涨期权和买入看跌期权加总大于远期多头、卖出看跌期权、买入看涨期权和现货外汇头寸之和),一旦为负,则意味着有可能突破综合结售汇头寸下限,因为多数银行下限额度仅为负1000万美元,上限额度为1亿到20亿美元不等。相对而言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盛行的过去几年里,综合结售汇头寸下限更加珍贵。每家银行管理过程中,需要每天早上给出上一工作日综合结售汇头寸余额,得出当日还有多少空间,进行实时管理。

具体参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该文已经允许综合结售汇头寸按周进行考核,不必每天的日末都要保持在综合结售汇头寸的区间内。

不过对于外汇做市商和政策性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给与一定的额度特殊政策,尤其是下限一直是银行苛求的珍贵监管资源。近期外管局关于下限负头寸的批复信息开始走向透明化,正式下发文件公开对不同银行下限的批复。

4)银行间同业拆借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管理:

①政策性银行的均不超过其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

②中资商业银行不超过其各项存款余额的8%

③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2倍;

④外国银行分行不超过其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

参照上述限额向人民银行申请相对比较容易通过,但因为实收资本或营运资本增加,申请提高限额仍然需要几个月审批流程。

5)代客境外理财投资额度

目前代客境外理财在外管局审批相对比较宽松,银行按照实际产品发行计划向外管局申请,只按照资金流入流出差额计算额度占用情况。比如流出1亿美金,但1年后全部亏损,则这1亿美金永久占用QDII额度,因为不可能再回流了。

具体事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资本市场处负责。

央行在2014年底也发布了RQDII规定,规定银行可以不受外管局QDII额度从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直接以人民币跨境投资海外金融产品。目前在该项目下进行的RQDII投资产品,笔者了解较少。望能合同业交流沟通。

6)央行信贷额度管理,也成“合意贷款”



7、集中度风险管理


1)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比例:

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扣除保证金、银行存单和国债后的授信余额)/资本净额×100% <=15%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10%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15%不仅包括传统信贷,还包括衍生品,债券交易等综合风险暴露。当然如果有合格抵押品,可以从单一集团授信额度中扣除。

单一贷款是实际现金流的概念,不考虑抵押品的抵扣;此外单一贷款集中度10%只针对单个法人而言,不考虑关联方和母子公司等贷款。

在制定此类集中度比例的时候,监管当局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排除在外,因为银行间因为同业业务的授信很可能会超过此类比例;

不过后来20145月份127号文中,重于首次引入了单一同业融资集中度的概念(不超过50%,后面具体介绍)。

单一客户关联度: 最大一家关联方授信余额/资本净额×100% <=10%

全部关联度: 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50%

所以民营银行以实业公司发起成立,其资产负债表的扩张并不能依赖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贷款需求。一家银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在20-50亿,其中最多只能有一半可以用于关联方的贷款。

在关注比例的同时需要注意关联方定义,因为银监会和证监会定义的差异较大:银监会扩大关联自然人的范围,所有关联法人的高管和主要股东都是关联自然人;而证监会的关联方重在企业,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高管的法人被定义为关联方。具体如下关系图:


2)并购贷款集中度比例:

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不超过50%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一级资本净额不超过5%

3)同业业务集中度比例:

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银行一级资<50%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银行负债总额 <1/3

单一金融机构融出集中度指标(50%)一般符合监管比例问题不大,只是监控过程中较为复杂,尤其是纳入线上买入返售让本来简单的风险监控指标复杂化。因为买入返售,尤其是国债央票一类的类现金券种的买入返售并不占用银行给对方的授信(或极小),基于风险监管原则,也本不应该纳入50%比例。在计算1/3比例时,不包括风险权重为0的质押式卖出回购业务,因为此类业务有质押品特殊性,同时也是为了强化该类资产的流动性。如果央行自己都不承认其发行的票据卖出回购的资金融入可以豁免,无疑是降低此类资产的流动性。

同业融出明确不包括表外授信,也不包括同业投资业务如:ABS投资,债券投资, CD等。但关于同业融入是否应该将银行发行的CD纳入,仍然有争议。笔者认为不纳入同业负债,127号文的背景之一就是要防止第一条所列举的同业融资占比过高,而且在第十五条明确提及鼓励同业存单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透明度。CD从属性上应该更像是金融债,有二级市场流通,负债透明度高;127号文之所以设置同业负债1/3比例上限就是为了防止类似20136月份的流动性风险的爆发,二同业存单从发行前的备案管理,到发行后的中债登的登记都是高度规范化,法人集中管理。

同业融入资金占总融入资金不超过1/3,其实也类似前面流动性风险中提及的核心负债比例,只不过这里是核心负债的反面。即监管层不希望银行依赖于同业资金为主要来源开展其他风险业务,比如做同业非标(同业非标同时结合不规范会计处理,银行可以将将本来资本充足率风险权重为100%变为25%,无需计提贷款损失资本),从而放大经营风险却又无法被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其他监管指标捕捉到。

4)银行理财业务集中度比例:

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单只产品总资产净值的10%

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 Min{35%×理财产品余额,4%×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

银监发[2013]8号文,如果把不同法规作为监管者的作品,这部法规虽然篇幅短,级别一般,但获得了十足的收视率和影响力。且保密工作好,出台之前几乎无人知晓,甚至发布在银监会官网之后也少有关注,当天资本市场也几乎没有反应,直到第二天因为大面积的解读和传播,才导致银行股半数跌停。

所谓非标准化理财,主要包括信托受益权、信贷类资产、票据,银行尝试通过理财将表内资产表外化,以释放存贷比,资本或信贷额度等压力。既可以保留客户关系,也可以通过理财获取中间业务收益。但由于资金池运作,信息披露和收益核算等问题隐藏着刚性兑付预期,因此并没有做到真正转移银行风险。所以银监会规定了非标准化理财占比不能太高,最高只能是35%。根据最新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未来非标将逐渐成为历史,因为预期收益率型的非标要求被强制转入表内,且分级产品也不允许投资非标。

银行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杠杆放大交易,包括以放大交易为目的借入现金,利用融资购买证券,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即代客境外理财的证券类资产和募集的比例<=100%;

该规定主要防止理财产品境外投资放大杠杆从而积聚风险,但并没有考虑到少数情形海外基金经理为应付因短期大额赎回导致流动性问题,暂时的现金借入,产生的部分杠杆(一般在110%以内)是合理的被动杠杆,并不涉及投机。

代客境外理财直接投资境外股权,单只股票不得超过产品余额的5%,股权类投资加总不得超过50%;不过该条规定显然不符合实际市场发展,实践中多数通过结构绕开。

5)银行自营资金投资集中度比例:

①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持有单支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40%。疑问:关于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后,其对应的基础资产是否应该纳入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15%)以及单一贷款集中度(10%),在2005年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将其纳入本机构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对风险集中度的管理”;不过笔者认为这样的一刀切规定似乎有点武断,因为如果劣后或夹层足够高,优先级投资风险已经不同于一般贷款的风险集中度。

②发起人持有其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比例不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的5%,按比例持有各层级发行额的5%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银监会和央行政策变化。在2012年《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持有5%劣后层,但在2013年底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只要求作为发起人的银行持有各层级的5%,而不再要求这5%全部为最低级的劣后层;对银行而言,意义主要在资本充足率的释放。因为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尚未实施高级法的商业银行对资产证券化劣后层(一般未评级)风险权重为1250%;从而导致银行资产证券化虽然名义上“出表”,但从资本充足率释放角度,并没有完全出表,而是62.5%保留在了表内。

③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部分需要从银行对应资本中扣除。

④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需要从对应各级资本扣除。

这里是否超过本行一级核心资本的10%差异体现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候所用的风险权重上,如果不超过10%,则风险权重为250%,否则需要从自身资本中扣减,这是惩罚性的规定,类似于风险权重1250%,这对于以ROE为主要考核指标的银行来说难以承受。


8.其他业务监管比例

1)房地产业贷款监管比例

监管君对下述房贷领域只是粗浅涉及,如有遗漏或错误望及时指出。

个人住房贷款:二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为最低40%,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房地产贷款:《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对于大型房企集团,要以集团为单位,以名单为基础,实行集团并表授信管理,集团及各成员企业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在建工程的五成。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土地储备贷款: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本金(权益类)比例至少达到35%;现实中可能存在很多名股实债的项目资本金结构。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2)贷款发放进度以及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均符合“两个不低于”要求:

新增信贷发放需要按照央行的步伐进行,有一个很学术的名字叫“合意贷款”;大概意思就是合乎央行根据其新增贷款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新增贷款比例进行发放,俗称央行贷款额度。

一般情况下,银行的信贷监管主体应该是银监会,央行主导货币政策;但在中国特色金融体制下,央行一直认为仅仅依靠传统的基础货币控制(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和基准利率控制,仍然难以准确把握货币增长量,因为基础货币以怎样的速度向最终的M2广义货币扩张,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要看商业银行以怎样的速度发放贷款,而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意愿在银监会的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监管指标约束下,同时国内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扩张的意愿一直非常强烈(很多时候受地方政府左右),但在经济膨胀时期,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最终结果是M2增长超过央行预定目标导致通过膨胀,最后骂名由央行背负,说央行印钞票太快。所以央行需要在基础货币投放之外给商业银行增加一个新的指标“新增贷款额度”,以直接微观干预的措施来引导商业银行放贷。

自从2014年开始,央行已经注意到时过境迁,如今遇到的另外一个难题是商业银行惜贷,这至少可以证明国内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相对过去已经比较成功;但因为新常态下银行基础货币的大幅扩展在2014年受约束(即降息将准),怎样盘活货币存量成为央行新任务,具体体现在央行的货币控制主要是季度信贷投放进度不得低于15%,以及窗口指导大行对部分定向贷款的投放(比如住房贷款)。

新增贷款中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的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两个不低于的要求自2011年银监会就已经提及,主要法规有《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后续每年银监会都会发布小微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包括今年的《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除央行的提法外,银监会还有另外两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9.监管比例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引用

1)央行的《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

央行基于该合格审慎评估和诸多银行业务资质进行捆绑。最典型的如最近2年央行引入的流动性工具SLF, MLF, 信贷抵押再贷款等,商业银行向人总行或央行中心支行申请,但央行是否批复放款,前提条件之一就是下述评估是否合格。

此外业务资质上,如果商业银行申请成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基础成员同样在财务指标和宏观审慎上需要符合央行的要求(每个细分项目至少需要达到60分);而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基础成员是ShiborLPR场外报价、发行CD的先决条件。

央行这里设置的不良贷款率明显比银监会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设定更加严格,央行这里规定不良率不能高于3%,否则将失去央妈的诸多恩赐机会。对于部分中小银行而言可能有一定达标压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