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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施工合同修改重点解读

 昵称29596947 2015-12-14

2013版施工合同修改重点解读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已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使用了长达14年的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

2013版施工合同(下称新版合同)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修改重点。

一、新增八项合同管理制度

(一)双向担保制度

【条文】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条文】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解读】资金来源证明:对于财政预算投资工程为项目立项批文;对于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证券市场筹措资金投资工程为资金来源方的投资文件或资金提供文件;

支付担保:是保证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履约担保:是保证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担保。

新版合同并未强制要求发承包人必须提供支付担保与履约担保,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是否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但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则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即双向担保。

担保期限:对承包人而言,自提供担保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应保证履约担保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持续有效;对发包人而言,担保期限自提供担保之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合理调价制度

【条文】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解读】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可以选择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也可以选择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但价格指数调整公式不具可操作性。如果选择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可以对“人、材、机”进行以下调整:

1、人工费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承包人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和设备以基准价格为基数,增减超过5%部分据实调整。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原则上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机械台班或机械使用费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范围时,按照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承包人在招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应当谨慎对待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调整规定,对混淆或不清晰之处,应及时提出澄清请求。

【条文】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解读】基准日期: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新版合同在借鉴国内外合同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以基准日期作为标志,自基准日期以后的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减少时从合同价格中扣减。

基准日期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三)缺陷责任期制度

【条文】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解读】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承包人可以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需要注意的是,缺陷责任期届满并退还保修金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而且在保修期限内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都有维修的义务,只是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而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最低保修期限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

(四)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条文】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条文】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解读】我国《建筑法》原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本条规定已于2011年7月1日被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因此,工伤保险已成为法定的强制性保险,而意外伤害保险则由法定强制性保险变为任意性保险。

工伤保险的投保范围不但为发承包方各自的员工,而且监理人、分包人以及由发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五)商定与确定制度

【条文】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解读】新版合同赋予总监理工程师的临时争议解决权力,扩大了监理人的职权范围,使合同当事人能及时地解决争议,合同当事人如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则对双方有约束力。

(六)索赔期限制度

【条文】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解读】索赔期限: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期限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报告,期限分别是三个28天;

索赔期限限制:承包人在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不能再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索赔。

(七)双倍赔偿制度

【条文】14.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解读】新版合同加重了发包人逾期支付竣工结算款的违约责任,以支付两倍利息作为违约金对发包人来说具有惩罚性质。但新版合同没有明确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价款将面临双倍赔偿的规定,本条规定只是支付双倍利息,而不是赔偿双倍工程价款。

(八)争议评审解决制度

【条文】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解读】争议评审是新版合同增加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争议评审程序、规则、费用承担、评审结论等。对评审员的选择和决定,也以自愿选择为主,国家行政部门不参与,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对评审员的选择借鉴了《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但争议评审制度目前的实际可履行性与可操作性还不强,合同当事人对争议评审解决制度的认知度还不够高。

除上述八项合同管理制度之外,新版合同还增加了工程接受证书制度。具体体现在合同通用条款13.2竣工验收条款中,即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

(一)合同要素由原来的11个增加为20个,更为系统化,配置合理的权利义务。2013版合同要素:

1、一般约定11、价格调整

2、发包人 12、合同价格、计量支付

3、承包人13、验收和工程试车

4、监理人14、竣工结算

5、工程质量15、缺陷责任与保修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6、违约

7、工期和进度17、不可抗力

8、材料与设备18、保险

9、试验与检验19、索赔

10、变更 20、争议解决

(二)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

【条文】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解读】监理人通过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而成为施工管理核心;发包人向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文档资料,均由监理工程师相互传递,使监理人成为文件传递核心。但我国目前的监理人因受管理能力、专业资质以及诚实信用等方面的局限,难以成为施工管理的核心,发包人仍然在施工管理当中发挥着主导与核心作用。

三、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

【条文】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解读】1999版合同规定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价格形式,这种价格形式容易误解为合同价格绝对固定,一成不变,而且无法区分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可调价格不是一个独立的价格形式,无论什么价格形式超出一定风险范围应该是可调的。

其它价格形式是指成本价酬金和定额计价等。

新版合同允许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避免签订无限风险合同,减少合同纠纷。实际上,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单价或者总价都是固定的,即固定单价或者固定总价。

一般情况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技术简单、规模小、工期短、施工图纸及设计已经批准的工程,应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应采用成本价酬金合同。

新版合同增加了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暂估价项目适应国际上通行的“总承包+指定分包”的项目管理模式,但新版合同由承包人招标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与分包商的约定与国际上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商的做法相悖。

四、更加强调合同的履行程序

新版合同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试验与检验、索赔、变更、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等合同行为时,应当遵守一定的时间条件和履行程序,没有遵守有关的程序性规定,将丧失相应的请求权,合法权益也将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五、更加注重对发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

【条文】合同协议书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解读】新版合同增加承诺性条款,用以防范阴阳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

在通用条款中配备专用条款的对应指引,允许当事人根据工程技术要求、现场情况与市场环境等特殊情况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充分尊重契约自由,但不得对通用条款的原则要求和基本的权利义务安排进行颠覆性修改;

并对停工、支付、移交、保修等重要合同行为进行规范,规定了一定的条件、程序、责任等;

合理配置发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如双向担保、合理调价、不利物质条件等;

同时体现解决争议的及时性,如和解、调解,争议评审等。

六、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

新版合同反应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借鉴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行业标准文件,FIDIC合同文本。

具体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999年《FIDIC施工合同条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应对新版施工合同,搞好人员培训,加强合同管理,理解掌握新版施工合同的原则要求和基本的权利义务安排,充分利用好对承包人有利的合同条件,防范可能的法律风险,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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