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国家之间经济与贸易的竞争、企业之间市场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争夺。在移动互联飞速发展的时代,商业秘密这种不公开的知识产权,其被刺探、泄露的几率越来越大,保护难度也越来越高。本文通过分析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并结合司法实践和理论,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九个方面的建议,供企业参考。 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对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起到关键作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成为直接影响企业生死存亡的决定性因素。如果商业秘密被他人窃取使用或被公开,势必使企业丧失原有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因此,企业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必须做到“全方位、全天候”,不仅需要“亡羊补牢”,更需要“未雨绸缪”,强化风险意识和主动保护意识,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贯穿于商业秘密开发、使用和管理的全过程。 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商业秘密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是企业增强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和水平的基本途径。规模较大或商业秘密保护需求较高的企业,更应成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和保护商业秘密。其他企业可以配置专门人员负责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使用和保护。对商业秘密管理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定期组织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以强化管理人员素质,增强其职业操守,提高其保密技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保密效果。 企业应结合自身商业秘密的类型和表现形式,确定合理的保护模式,制定分部门、动态性、全过程、符合实际需要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切实降低泄密风险。建立完整的监督约束机制,督促检查各项保密制度的落实,及时消除泄密隐患。对于与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合同和协议,制定并不断完善规范化文本,落实保密制度要求。 企业要运用有效的物理隔离和技术隔离的手段,通过集中管理、分项利用、文件加密、内外网分离、阅文控制等方法,将商业秘密有效封闭或隔离开来,把开发、保管和使用的各个区域有效区别开来,使无关人员没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特别注意避免他人利用研究成果抢先完成产品的研究,抢先申请专利。对涉及多个生产和经营管理流程的商业秘密,要采取隔离措施,使此流程的人员没有机会接触到彼流程的商业秘密,从而增加窃密的难度,降低泄密的风险,阻断窃密、泄密的渠道。 企业的一切行为归根到底都是人的行为。企业必须采取各种方法和途径加强对员工保密常识、保密义务、泄密责任、防窃密、防泄密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员工保密的责任意识和对商业间谍的防范意识。企业在技术研发、劳动用工以及对外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专项保密协议,在劳动用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保密条款,在对外合作、对外交易的各类合同中,应当与交易相对方签订保密条款,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同时要注重尊重人才、培养人才和合理利用人才,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培养人才的企业认同感和归属感,尽量减少人才“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被公开或被使用。对于“跳槽”员工,在职工离职时可以通过与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保护企业的利益。 不同类型企业的商业秘密表现形式不同,生产型企业和技术研发型企业侧重于技术信息,而销售型、服务型企业则侧重于经营信息。同一企业不同发展时期的商业秘密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经营模式、发展的不同阶段等因素,按照商业秘密的内涵、特征和范围,准确评估、筛选本企业的商业信息,以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突出保护重点,并适时调整,从而构建适合企业自身实际需要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机制。 司法实践及问卷调查显示,企业涉密人员同业竞争、“跳槽”竞争以及涉密交易客户非法利用商业秘密等是企业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窃取使用的三种主要途径。因此,企业要高度关注上述三类人员以及本企业和其他同业竞争企业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市场动向,以期在第一时间发现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线索,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收集固定证据,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将商业信息特别是技术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性措施。除此之外,还可以将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技术申请专利保护。因此,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技术的性质、特点选择适用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模式。对于易于被“反向工程”解密的创新点,应在新产品投入市场前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对于不易被产品所反映的工艺程序、结构等创新点,则应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严格管理和保护;对于产品开发阶段的图纸等有形载体,还可以探索著作权保护的路径;一旦含有商业秘密的产品投入市场后取得成功,享有盛誉,进而成为畅销商品占领市场,那么这项含有技术秘密的商品又可借助商标法的保护。 企业应当建立商业秘密风险管理制度,制定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发现商业秘密载体被盗、遗失、失控等事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选择司法或行政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论选择何种救济途径,均要注重证据的收集。 企业在发现商业秘密被侵权后应当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一是企业作为权利人持有相关商业信息的证据; 二是企业对相关商业信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证据; 三是嫌疑对象使用了与本企业商业秘密相同或相似的商业信息的证据; 四是嫌疑对象有接触、获取本企业相关商业秘密渠道的证据; 五是嫌疑对象侵害本企业相关商业秘密所造成损失的证据。 除第三、五项证据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调查收集外,只要企业建立了完整、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其他证据均可从企业内部管理资料中收集整理而成。如因客观原因企业无法自行收集相关证据的,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关于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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