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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裁判文书能否成为法官的个人名片?

 昵称1417717 2015-12-18



裁判文书能否成为法官的个人名片?

——在“司法公开与裁判文书改革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民主与法制》总编辑
刘桂明
(2015年11月5日 杭州)

马宏俊会长、胡伟新副主任、各位副会长、各位法官、各位学者、各位参会代表:
  大家下午好!
  一天的会议即将闭幕了,按照马会长的常态化安排与作为副会长在本次会上的分工,由我来总结全天会议的盛况与亮点。其实,这样的总结对我来说,我们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的每一次会议都是一次挑战。既要概括归纳会议的亮点,又要在总结方式上有所创新,我每次都要绞尽脑汁、抓耳挠腮,感觉越来越难了。好在大家都是专家,权当是我汇报学习体会吧。
  现在,我就从以下八个方面来汇报一下我的学习体会。
  第一、前提。也就是本次会议召开的前提,也可以说是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前提。我注意到王新清副会长在提交的论文中《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中,提出了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四个前提:一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二是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需求,三是“构建开放、透明、便民、阳光司法机制”的诉求,四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追求。由此可见,王新清教授为本次会议发现了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为什么本次会议是一次高大上的会议?是因为本次会议是一次选择了一个合适的主题,在一个合适的地点与合适的时间召开的,既有高度又有大家更有来自党的上层会议精神的研讨会。有了这个前提,我们关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研究的思路与改革的方向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第二、命题。本次研讨会提出了哪些命题?通过一天的讨论与阅读所有的论文,我看到本次研讨会主要提出了三个命题:
  一是时代命题。正如薛峰院长在其发言与论文中所引用的十八大报告所说,要求我们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载体,判决书直接体现正义,是人们感受正义的媒介。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重新审视现行裁判文书及其上网,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
  二是改革命题。在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乃至两个一百年的追求中,着重强调的就是共享改革成果,分享改革产品。司法公开与裁判文书的改革,就是一项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享受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
  三是发展命题。无论是社会发展还是经济发展,都对司法公开与裁判文书的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与新期待。在本次研讨会中,关于裁判文书的信息化建设,关于“网上法庭”的改革探索等等,都是本次研讨会所提出的重要命题。在论文集中,第一篇论文就是介绍与论述裁判文书的信息化改革,作者的身份也非常合适,因为她来自最高法院,了解情况多,掌握信息多,站得高,看得远。
  第三、课题。我们研究了哪些课题?从今天各位的发言与点评及所有论文来看,大家围绕裁判文书的说理改革进行了充分而热烈的讨论。我注意到,所有的发言与论文至少涉及了十五个方面的课题。
  一是说理机制。来自浙江省临安市法院的公云法官分别从历史变迁、设立必要、理论支撑、行为模式等角度对法官法律解释制度,进行了细致而精准的研究,以说明法官法律解释是发挥裁判文书说理作用的重要方式,从而不断完善说理机制;
  二是说理规则。对此,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的李志法官以成本和效益为视角,从实证分析、多维透视、理论探微、制度设计等方面,分析了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误区,尤其是引入经济学概念从经济学模式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各类成本,进行了独特的分析,最后由此引出了裁判文书说理规则的初步构建;
  三是说理标准。我们研究会的“南北朝”教授组合每年都有佳作问世,今天我先是听到了“北朝”即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赵朝琴教授的说明标准,接着又听到了“南朝”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卓朝君教授关于说理行为的论述。我们先来看看赵朝琴教授的论述,首先她探索性地提出了裁判文书说理的最高标准和最低标准。在赵朝琴教授看来,裁判文书说理具有博弈性和重构性,其中程序标准就是说理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理应当符合程序内容,一定要有法官对各方争议焦点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论证乃至归纳,这是基本要求。那么,什么是最高标准呢?赵教授说,说理结果符合实体正义才是说理的最高标准;
  四是说理行为。卓朝君教授的研究也有创新,他创新地引入了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并以此为视角对裁判理由的沟通性展开了分析。他认为裁判理由的沟通性是裁判不可忽视的特征,司法裁判的正当性不但取决于所适用法律规范本身的正确性,也取决于作为规范适用时与说理对象的沟通性。他认为,在阐述裁判理由时,必须体现法官的真诚,必须充分关注和理解当事人的意见。如此而行,说理行为才能真正实现裁判理由的沟通性特征;
  五是说理意义。在这方面,最高法院司改办的刘树德处长最有研究心得。他在强调裁判文书说理的政治意义与法治意义之后,详细分析了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有的是根本不说理、有的是没有针对性的说理、有的只是笼统性的说理、有的是非规范的说理、有的是“慢半拍”的说理。为此,他提出首先要说法理,然后要说学理、哲理、情理。最后他又特别强调要解决说理对象究竟是要说服谁的问题,其中既要说服法官本人,也有要说服当事人,还要说服法官同仁乃至法律职业共同体,最后更要说服社会公众;对此,周加海处长在发言中也作了特别强调。他认为裁判文书改革应该加强基础性、类型性、实证性三个方面的研究。比如,对裁判文书的功能、裁判文书与信息化建设、司法统计的关系、不同审级裁判文书关系等基础性问题,应当加强研究;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类型化研究,避免大而化之;要大量分析优秀裁判文书,包括域外裁判文书,为裁判文书改革提供实证支持。
  六是说理方法。天津市高级法院的于耀辉提出如何平等表述控辩双方的观点、如何完整叙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理由、如何全面阐述裁判理由的问题。最后,他主张裁判文书的完美境界应当是“术”的层面的说理论证与“道”的层面的公正审判价值的相互结合。对此,我很赞成,其实我们所有的工作都是为了“术”与“道”的结合;
  七是说理技巧。四川省高级法院的任平法官尽管没有发言,但我注意到他的论文,因为我们是同一辆车从机场接到宾馆的。他的文章尽管不长,但其提出的几个探讨性课题很有意义。他在文章中主要分析了证据叙写的范围、争议焦点的评判、证据和事实叙写的先后顺序、非排案件证据的叙写、被告人翻供后其供述的叙写。可以说,既有心得,更有技巧;
  八是说理结构。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东道主,杭州市中级法院不仅为本次会议付出了辛劳,同时还贡献了智力成果。其中邓兴广与陈欧飞的《看得见的正义:裁判文书改革的逻辑重构》一文,给我们带来了一种比较法的研究视角。他们通过制度与实践、西方与中国的比较研究,强调从逻辑结构的角度解决裁判文书如何说得通、说得清、说得对并最终实现看得懂的问题,从而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九是说理方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余行飞法官提出要重点解决说理的四个面向即样式面向、受众面向、内容面向、司法权威面向,从而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做到能说理、会说理、说好理;
  十是说理主体。作为首都最大区的法官,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白小莉在发言与论文中强调的说理主体,主要反映了作为一线法官在裁判实践中的纠结与冲突。我们看到,她的论文题目《中国式裁判思维的挣扎、冲突与解脱》也很有启发。如何解决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法律发现过程中、法官多重角色引发的“挣扎与冲突”,如何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相信对每一位基层法官都是无法回避的课题;
  十一是说理能力。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任素贤法官在对裁判说理中存在的无话可说型、有话不说有话难说型等现象之后,特别强调了说理不够也好,说理不通也罢,原来都是因为说理能力的问题。怎么解决?如何提升?这又是一个课题;
  十二是说理内容。还是任素贤法官的观点,刚才她在发言中说,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三个现实短板;事实说理的薄弱化、程序说理的缺失化、量刑说理的空洞化。所以,除了说理能力问题,还要重点解决说理内容的问题。为此,她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视角提出了说理的基本内容,那就是事实与法律、程序与实体、定罪与量刑。在我看来,任素贤法官的发言非常精彩、观点非常对路、论文非常有价值有水平。
  十三是说理文法。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的胡勇敏法官提出了一个纯粹是技术性问题,那就是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中增减若干要素的建议。比如说当事人是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的护照号码或通行证号码、比如说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如何表述、如何使用千分撇、还有如何署名法官助理,尤其是需要减少的12项要素,这些要素看起来是小事,其实都是大事;
  十四是说理的可接受性。毫无疑问,裁判文书说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当事人、让社会公众、让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接受。山东大学法学院田荔枝教授与她的学生共同撰写的论文,通过大量而接地气的实证研究,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可接受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与论述。可以说,在本次研讨会上的论文中,田教授这篇论文的实证研究是做得最接地气最有关注价值的;
  十五是说理改革进程。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侯兴宇教授从刑事裁判改革历程的四个阶段即雏形阶段、改革阶段、发展成熟阶段、探索阶段着手,提出改革应该体现大道之判的精神,要让裁判文书说理得到立法形式的确认。
  可以说,本次会议之所以能够开的很成功,首先是因为以上所有的课题以及所有为这些课题付出辛劳与智慧的各位法官与各位学者。
  第四、专题。我们关注了哪些专题?通过潘剑锋教授、钱晓峰法官、袁钢教授及其他各位的发言,我认为有四大专题引起了我们各位法官与学者的重点关注:
  一是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二是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三是专利侵权案件的裁判说理;四是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尤其是钱晓峰法官,作为多年从事少年司法的法官,他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与发展,可以说是了然于心、如数家珍。所以,他在论文与发言中特别强调的未成年人法律文书是否需要独立案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如何在法律文书中表述、如何进行社会调查的表述、如何表述合适成年人、如何体现法庭教育的效果、如何适用简易程序在未成年人法律文书中的简与不简等问题,都是很有针对性、很有实践性、很有探讨性的问题。
  第五、辩题。本次研讨会给我们带来了哪些辩题?如果一个问题引起了争议甚至是质疑,那就说明这个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辩题。事实不辨不清,道理不辩不明,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在本次研讨会,尤其是在发言中,引起了大家共鸣乃至争议的题目有不少,我看主要是以下四个辩题:
  一是所有的裁判文书是否都需要说理?刚才叶建平院长在发言中也提到了国外的情况,王新清会长刚才在发言中也提到了这个问题。这就说明观点有差异,主张有不同,正好可以辩一辩;
  二是所有的裁判文书是否都需要格式化?刚才在发言中,无论是学者还是法官都提到了裁判文书的个性化与模式化问题,这就说明裁判文书的个性化已经成了一个很有必要、不可阻挡的现实问题;
  三是“判后寄语”是否属于裁判文书说理的改革?浙江省临安市法院的毛煜焕与刘滢滢提交的论文《判后寄语:法官应“情”系何处》,认为这是一种情理表达。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错放”的情理表达与“错乱”的情理表达,需要的是“恰当”的情理表达。两位作者同时还提出了判后寄语能否公开与能否作为上诉、抗诉的理由乃至如何规范的问题。我知道,在司法实践中,“判后寄语”一直存在争议。由此看来,这就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辩题;
  四是合议庭的不同意见能否写入裁判文书?杭州市江干区法院的沈澄与陈维专法官在其论文中,列举了上海市二中院将合议庭不同意见写入裁判文书的探索实践,同时也提出了一个很有争议价值、很有辩论意义的题目。在我国,尽管在现实中还不允许,但不能证明将来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辩论一番、讨论一下,应当是有益的。
  第六、话题。我们关注了哪些话题?从大家的发言与撰写的论文来看,其实讨论了不少话题。但是,最主要的是五个话题:
  一是罗书平主任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说理。罗书平主任在介绍近年来四川省三级法院在非法证据排除中呈现出“三多两少”的情况后,分析了现实中为什么会出现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表述五花八门但驳回的理由却千篇一律的情况之后,重点提出了修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完善建议;
  二是裁判文书的称谓。马宏俊会长和他的学生相京辰对这个我们许多人司空见惯的话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在裁判文书中,到底是“法官”还是“审判员”、究竟是“法官”还是“法院”等,类似于这样的称谓,应当如何面对、怎样解决,看来都已经成了热门话题;
  三是裁判文书的上网与司法公正。来自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薛峰副院长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研究生夏先华,对此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都提出了完善对策与立法建议;
  四是法律文书的写法与说法。如果说,说法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说理,那么,写法就是将说理形成为说理的文字。王新清教授在发言中认为,目前的文书样式没有很好体现诉讼的特点,他建议将裁判文书尾部的“经审理查明”改为“评判如下”,这就是一种写法的改革。可以说,更是一种写法与说法完美结合的改革。因为说法正是裁判文书说理的题中之义。所以,法律文书中对于事实与证据的认定,不仅需要简练而明确的写法,也需要通俗而不庸俗的说法;
  五是说理与说情。今天我们在这里讨论裁判文书的说理,其实也是探讨司法公正的说情。在我个人看来,这个说情不是违反法律的说情,也不是违背公正的说情,而是体现法律的人性关怀、人权保障的说情。法律就是一种道是无晴却有晴的价值观。刚才提到的“判后寄语”是说情,未成年人案件的“寓教于审、情理交融”也是说情。只不过这样的说情,是建立在说理基础上的说情,是依托于说法基础上的说情。所以,如何说理、对谁说理,就成了一个解决法律无情也有情的关键问题。
  第七、问题。我们重点研究了哪些问题呢?问题是最好的改革导向,也是最好的研究方向。从胡伟新主任的发言开始,我就注意到了本次研讨会重点研究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问题是我们研究会副会长、最高院研究室胡伟新副主任提出的,司法公开背景下的裁判文书改革需要处理好的五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既要大力加强裁判说理、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改革,尽可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实现阳光司法、公正司法;同时又要严守法律红线,维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二是要处理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对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裁判文书样式内容,应当保持稳定性和延续性。同时又要适应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要求,适应司法规律的要求,不断修改完善;三是要处理好裁判文书规范化与个性化的关系,裁判文书在确保基本样式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在事实归纳、证据运用、争点评判、裁判说理等部分应当具有相当的个人特色,给法官的意见表达和发挥留有空间,增强裁判文书的可读性、说理性;四是要处理好裁判文书繁与简的关系,裁判文书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本身的实际需要,做到该详则详,当略则略,详略得当,案结事了;五是要处理好刑事、民事裁判文书的关系,刑事、民事裁判文书样式各有特点,但最基本的格式要求和技术规范应当统一的。
  第二个问题是裁判文书的信息化改革。在信息化时代,如何把信息化改革作为裁判文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推动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显然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对此,袁钢教授以专利侵权判决为对象进行实证分析,强调在信息化时代以科学方法检索数据具有重要意义,并认为应当大力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建设。另外,最高法院冉丹法官、浙江省高级法院杨治法官、江苏省泰州市中级法院吴晓蓉法官都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充分注意运用大数据等新兴科技优化司法资源的重要性。
  第三个问题是裁判文书改革的法治思维。薛峰院长在发言中与主持中,都特别强调了有关法律文书改革的法治思维。他认为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在法治思维指导下,应该修改诉讼法中对判决书的规定,增加适应不同程序的有关判决书内容的规定,建议最高院及时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内容和样式样本的司法解释,并将判决书的上网作为审判管理中案件审结的终端节点。
  第四个问题是裁判文书改革与司法公正。我们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潘剑锋教授金泰年上午在发言中,从彭宇案、许霆案、许云鹤案等案件引发的热点效应,对法院民事判决说理的相关问题做了分析。他由此强调判决理由具有程序属性,裁判文书说理的重点在程序而非格式;裁判文书说理是对审判程序结果的肯定,既是对审判结果的保障,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保障。解决了说理的问题,也就解决法律正确理解运用与规范适用的问题,从而也就可以解决现实中经常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第八、选题。对我来说,其实我最关注的还是第八个总结,也就是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选题?我既是一位法律人,同时也是一位媒体人。所以,我在会上当然更关注本次研讨会给我带来了哪些选题。对此,我可以告诉大家,我找到了六个与我们《民主与法制》杂志有关的选题。在这里,我不妨植入一个广告,那就是我们《民主与法制》明年将发生一个重大变化。从36年前的月刊到20年的半月刊乃至5年前的旬刊,明年也就是即将到来的2016年,我们《民主与法制》杂志将改为全彩的周刊,这也是国内第一本法治周刊。近两年来,我们杂志还开设了一个“法律文书大家谈”的固定栏目,各方面反响不错。所以,为了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的工作,为了法律文书学研究的发展,请大家一定要多多支持、多多订阅《民主与法制》。这本杂志不贵,全年才288元。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说说本次研讨会的有趣选题。
  一是上午杭州市中级法院邵景腾院长介绍的“网上法庭”,我觉得很有意义。在杭州诞生了“网上法庭”,正可谓近水楼台、得天独厚,所以,我们不能放过这个选题。今天我也带了我们浙江记者站的洪亮站长来参会,刚才茶歇时我就将这个工作任务布置下去了,邵院长也立即安排了院里有关部门对接,这是典型的送上门的选题;
  二是法律文书的称谓。因为这是马会长重点研究的课题,所以我当然要将其列入我们杂志的选题;
  三是判后寄语。因为这是一个很有争议、也很有说头的话题,作为选题肯定会引起大家的关注;
  四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一个难题,也是一个话题,所以当然也是一个好选题;
  五是合议庭的不同意见能否写入裁判文书的问题。跟刚才说到的判后寄语一样,也是因为有争议、有说头,才有必要列入选题;
六是法官名片。正如刚才胡伟新主任所说,裁判文书又将成为法官个人的作品,成为法官个人法律素养和文字能力的名片。在我个人看来,我非常赞成胡伟新主任的观点,每位法官的裁判文书应当成为一张体现各自才能与才华并各自拥有的名片。
  各位法官、各位学者,作为法官,在我们的一生中,如果能够通过法律文书为自己打造一张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行得通、用得上的烫金名片,那该是多么有意义的人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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