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裁判文书说理的三个指向

 刘锡春律师 2016-07-05



        在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方面,要始终把准三个指向:辨得清、析得准、看得明。

        当前,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以强化说理为主旨的裁判文书改革正有序进行。诚如古人所讲:“一时之强弱在于力,千古之胜负在于理。”法院裁判若要赢得当事人及社会认同,并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不仅要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更要依赖柔性的法律文书说理,让人民群众从内心深处能够接受,进而服从裁判、相信规则、信仰法治。

        从实证的视角,在司法公开向纵深推进的大背景下,强化裁判文书说理,不仅是法律文书的内在要求,也是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保障,更是沟通和回应社会关切的必要载体,对于提升案件服判息诉率、压降信访数量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正面指引意义。笔者认为,在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方面,要始终把准三个指向:辨得清、析得准、看得明。

        “辨得清”。要辨清主次。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及当事人诉辩,及时归纳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进行靶向说理。要辨清繁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是今后司法审判的大趋势。尤其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说理,要做到精简适当,其中,对于当事人在证据、法律适用方面无争议的,要简明扼要,而有争议的则要具体、深入、详细。要辨清内外。说理时,既要积极回应案内当事人的关切,还要适当考虑案件处理的外部因素及效果,如社会导向问题,及时恰当回应公众普遍性的法治需求。

        “析得准”。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开展,要求法官在法律上要精通,不仅在法律条文上,还包括立法本意、法理知识,都应有相当的造诣;在逻辑上要畅通,要在精准的法律事实查明和法律依据适用的基础上,强化法律结论的说明论证;在说理上要贯通,除立足法理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公序良俗和社情民意,做到情理法相融。

        “看得明”。唐代大诗人白居易作诗时,总是以“老妪能解”为标准,老妇人说不理解,他就进行修改,直到老妇人说理解了方才罢休。这对法官的启示就是,裁判文书的说理,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要做到重点清晰明了、语言通俗易懂,要能够将纷繁复杂的法条和精深渊博的法理,言简意赅、深入浅出地表达出来,让具有一定社会认知的公众能够看得明白,既能知其然,又能知其所以然。

        裁判文书说理的高要求要转变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归根到底还是要落实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成就于每一位法官孜孜以求的探索和磨炼中。

        这起码要求法官具备四种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要求法官庭审时能够组织得力、把控得当、表达得体,精准洞察争议,高效查明事实;群众工作能力,法官要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提升裁判的可接受度;法律适用能力,要通过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让法官更加娴熟自如地明辨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文字表述能力,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鼓励引导法官通过长期的积累和思考,不断提升自身文字功底,使得在撰写具体法律文书时能够做到文字运用要活、语言表达要清、理由阐述要准。

        (寇建东 周陈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