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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修满律师:《实习生与企业的法律关系》法律知识

 徐天坤1979 2015-12-18
杨修满律师:《实习生与企业的法律关系》法律知识

今天早上,有人咨询有关校园招聘中的在校大学生实习相关法律问题,在此作一简单梳理解答,供各位HR参考。

1、学生,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实习生须具备4个要素: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学校;学历教育;全日制在读;学生。在职研究生、函授教育等不具备相应要素。
 
3、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与企业签订何种协议?

法律并不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已超过18周岁),但主流观点是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大学生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可以正常上班工作、但尚未毕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等情形,且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此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效。
 
4、企业招用在校大学生,建议签订含学校或父母在内的三方实习协议,约定包含实习的期限、工作时间、实习报酬、实习过程中发生的伤亡的处理、纠纷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5、实习期间。建议实习期限不要超过学生拿到毕业证时间(非毕业时间),避免超长实习期限用工。

6、购买一定额度的商业保险,降低实习生用工风险。
 
7、《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只是表明学校愿意派遣毕业生到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也同意接受的协议,其中并未明确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来源:
转自微信群《安徽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筹)-预备》20151218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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