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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讲故事”

 蜀地渔人 2015-12-20




作者;佚名(欢迎认领)

来源: 甘肃法制报

法官应当是会“讲故事”的人,尤其在判决书当中。借助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质证程序,法官在裁判书中构建起一个完整而合乎逻辑的法律事实图景,在叙事中完成司法对作为历史的案件的重建。这种重建起来的“故事”,不需要绘声绘色,也或许与客观的案件事实略有出入,但只要是建立在严格的证据认定基础上,便构成了裁判的正当性基石。

  能否讲好个案中的“故事”,往往取决于法官运用证据还原事实的能力。如果将自身混同一般民众而追求所谓的绝对真实,或是忽略证据之间的印证关联而想当然地主观构建,都难以在法律上实现司法还原事实的功能,并直接影响到裁判结论的可信度。就此而言,有两个十分知名的影响性案件能够印证。

  被誉为“世纪审判”的美国辛普森案,曾经令很多国人不解:一个几乎“铁证如山”的杀妻凶手,却因为收集证据程序上的瑕疵而被判定无罪。为了还原真相,审判进行了474天之久,控方在法庭上询问了58位证人,展示了488件实物和图片,辩方也询问了27位证人。我们不能说最终的审判结果重构了令人信服的客观事实,但这种结构却反映出美国人对法律真实的理解。既然法官无法将时间逆转把案发过程回放一遍,那就只能通过严格的证据认定程序以重构法律上的真实,用该案主审法官的话说,虽然“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但法律却不能说已看见”。基于证据规则构建法律所能“看得见”的事实,恰是法官的职责所在。

  除了在法律的意义上“讲故事”,法官还原事实的能力还在于:如何在裁判中就错综复杂且相互冲突的证据材料,重构出一份逻辑顺畅、脉络清晰的法律事实。一切基于证据考验的是法官的法治思维,而在具体证据的印证之间寻找事实的蛛丝马迹,则考验着法官的逻辑思维。这让人联想到被舆论热炒的李某某强奸案。由于涉及未成年人和受害人隐私,该案一审判决如何重构事实我们不得而知,但值得注意的是,南方某著名报纸在一审宣判当天,刊登了一篇意图还原真相的重磅调查,其细节之丰富远超法院公布的内容。尤其是在关键证据的交替印证和驳证上,在对口供、证言及与司法鉴定文书的仔细核实上,在对当事双方有利和不利信息的均衡展现上,记者接近事实的努力值得借鉴。

  当然,记者所重构的事实并非法律事实,所涉及的诸多细节也不能进入司法程序,相信该案的一审判决也是建立在严格的证据认定基础之上。在这里我仅想强调的是,这种重构事实的方法与细致性,是司法裁判所应当讲求的。只有在证据采信规则下,充分展现出事实重构的逻辑线索,在相互印证中厘清“故事”演变的脉络,消除证据之间带来的各种合理性怀疑,方能编织出一幅可信度高的法律事实图景。

  其实,衡量法官“讲故事”的水平高低,关键在于其逻辑分析能力和运用证据展示事实的能力。这些能力的获得,既需要法学院在法律人才培养中更多地关注思维训练,也依赖于法官积累足够丰富的人生阅历,所谓“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即是如此。人类的审判活动发展至今,之所以更加理性而值得信赖,就在于法官在复杂的庭审程序中,能够凭借经验知识获得重构事实的必要信息,并展开逻辑思维的加工。可以说,个案中的法官主要职责就在于:从控辩双方或当事人双方的对抗中敏锐地发现真实信息,在客观的证据认定基础上编织案件的法律事实,并严格按照司法的法治规则进行合乎逻辑的判断和裁定。

  因此,裁判书并非简单的司法结论,其首先是法官重构法律事实的“剧本”,要向社会展现法官是如何从证据中还原事实的。只有在证据的判定标准之上,展开司法理性的逻辑叙事,裁判书中讲述的“故事”才具有可信度,也才能帮助公众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与相对稳定的法律文本之间,建立起理性的认知通道,并以此来界定我们共同体的法治生活方式。

  摘自西北刑事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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