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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