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最近先后有几个小说作者打电话给我,问的都是同一个问题。他们的小说要卖影视版权,合同中都有一条,影视公司拥有剧本,电影,电视等版权,并有权在此类版权基本上进行二度开发,无需征得原作者的同意。 作者看着合同想不明白了: 我的小说,我的原创故事,不过是卖给影视公司拍摄电影,电视,网络剧或者是其他,然后,这个故事就永远不属于作者了。 因为影视公司永久拥有的影视版权,随时可以在此基础上改编,出版,游戏,而与原作者无关,不管原作者的授权是否有期限。 有的影视公司喜欢请小说作者做编剧。这时候,就会出现两份合同,一份是著作权转让合同,另外一份是委托创作合同。 是不是很有诚意啊?两份合同,两份报酬? —— 陷阱,由此产生了。 我们首先来看一看,什么叫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 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① 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② 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 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 影视公司的合同中,一般会有条款规定: 剧本的著作权归影视公司所有。 作者往往会觉得,影视公司需要按剧本拍剧,著作权归影视公司所有是正常的。 图样图森破了作者们。 如果编剧同时是原著作者,这样的条款,实质是一份无偿无限期无限制的版权转让申明,官司打到哪里,作者都是打不赢的。 鉴于作者们都不是法律专家,鉴于作者们都没有财力和时间跟财大气粗的影视公司,资本家们打官司,其实以作者们微弱的力量,口水仗都打不起。人家一顶炒作的大帽子戴下来,以清高,淡泊为目标的作者君们只能躲在被窝里哭了。 回避条款 下面有几条回避的条款,作者君们作为参考吧: 最重要的一条:不要为了避免省事,搞出所谓的全版权转让合同来。出问题的大多数是全版权转让合同。 一项权利一份授权,电影授权,电视授权,网络剧授权,舞台剧授权,游戏授权,电子出版授权,文字出版授权,中文出版,英文出版等等。注意合同里那些“等”“包括但不限于”之类的字眼。 ① 转授权 转让:未经作者书面同意,影视公司或者是版权经纪人之类无权将协议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注意,是任何第三方,现在制片人,导演还有某些编剧再注册一个工作室,公司实在是太容易了。 ② 影视改编权 以授权作品为蓝本改编一部电影、电视剧(以下简称“该影视作品”)的权利,包括编写剧本、做适当的修改和编辑等的权利,但不得歪曲篡改授权作品之立意。(重点是一部) ③ 授权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授权期限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限内根据授权作品改编摄制的项目需在授权期限内全部拍摄完成,否则视为影视公司违约。 授权期限内,如果已经正式启动但没有拍摄完毕,双方协商解决。 授权期限内,如果项目没有正式启动,作者有权收回授权并且不退还影视公司已支付给作者的任何费用。 ④ 条款限制 有关书面出版,现在这方面的争议太多,编剧说有权出版剧本,还有影视公司的授权。导演说有权出版导演手记,有影视公司的授权。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作者君能够避免的只能用条款限制: 影视公司严禁以图书出版形式,电子出版物形式,网络传播形式,电台广播形式,宣传刊物等形式出版发行根据授权作品改编的剧本,导演手记等文字,漫画等作品。 ⑤ 署名权 有关署名权,特别是编剧署名权,记住一条: 制片方要求增加编剧署名,须征求原编剧的书面同意。 如果制片方认为编剧作品不合格,编剧有权收回剧本以及一切相关著作权。与此同时,编剧也要足够的勇气,退还制片方已经给付的全部款项。但是,影视作品已经拍摄甚至已经拍摄完毕,制片方认定编剧剧本不合格的情况,不在此列。制片方有经济成本,作者编剧也是有时间和经济成本的。 结语 原著作者,不要让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限制你的出版自由! 原著作者,不要让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限制你的出版自由! 原著作者,不要让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限制你的出版自由! —— 重要的事情要说三遍! 以上所说,是作者要有充分的勇气和智慧跟影视公司,经纪人,资本方谈合同谈条款,如果你快饿死了,等着钱救命,这篇文章你看过之后,就忘了吧,免得从此忧伤愤怒。■ (斯想/编辑) 本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文雨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编剧帮及作者信息、并保留此版权信息,违者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原文地址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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