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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IP火了,版权保护别落下

 小米VIP 201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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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版块周刊(微信号:copyrightweekly) 方圆/文


从《何以笙箫默》《左耳》《花千骨》,到《秦时明月》《华胥引》《云中歌》《芈月传》,网络小说攻占影视界的势头十分强劲网络小说版权又被简称作“IP”,一方面IP价格不断走高,影视公司纷纷囤积IP;另一方面是编剧吐槽这些IP硬伤多,距离可拍摄还很遥远,需要花大力气改编为剧本


于是行业对优秀编剧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编剧关于加强版权保护的呼声也日益强烈。但伴随着“IP热”而来的是这个行业的版权官司也逐渐增多,比如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剧本案,又比如《北京爱情故事》著作权纠纷案……




对于这一现象,有人认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力度不够,也有人认为纠纷的关键点在于合同的签订。那么究竟如何才能破解这些版权难题?在中国版权协会不久前召开的专题研讨会上,剧本创作者、法律从业人员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着不同的见解。


新作者涌入扰乱行规



热门IP最大的优势就是原作本身就已经聚拢了一大批粉丝,以现成且有一定受众基础的作品改编影视剧,这看上去似乎是一条捷径。但好的小说并不一定适合改编剧本,这让不少编剧大伤脑筋。“明知道小说改编成剧本有硬伤,但是还有好多人购买。因为囤积IP后能够转换为未来的电视剧,可以上市和融资。但IP转换为剧本需要职业编剧的再创作,此时版权就有了争议。”


中国电视剧导演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车径行说。知名编剧温豪杰坦言,自己曾将一部小说《逆水寒》改编为剧本,“因为小说内容并不符合戏剧拍摄的要求,人物设定、情节设置等均需要改编,我也为此付出了很多劳动,几乎是重写了一遍。但最后想要将剧本出版时却遇到了麻烦,因为原作者不同意出版剧本,我们也只好放弃。”


版权价格的迅速提升,势必会分摊电视剧制作其他方面的费用,导致影视公司不得不聘请低价编剧,甚至是不要钱的编剧。中国电影文学会副会长汪海林表示,版权官司频发与近两年影视行业产业突然爆发增长不无关系。“编剧行业相对来说稿费多,出名也快,而编剧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大量业余作者和新作者涌进,对原有行业行规产生了很大冲击。


汪海林说,“作为电影和电视剧维权方面的负责人,我接到大量投诉,如新人编剧为了得到机会,往往不签合同,也不要稿费,等到影视剧播出后再主张权利。还有很多年轻编剧缺乏从业经验,没有议价能力,容易受骗,我们行业组织会帮助他们维权。”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影视剧的版权纠纷量并不是很多,但是由于编剧、导演、制片商以及演员的知名度高,案件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特别是近期几起涉及影视剧的抄袭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认为,抄袭行为是对整个影视剧行业创新能力的极大损害。”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说。


立法正在不断完善



“去年中国是全球第一大电视剧生产和消费国,也是第三大电影生产国、第二大电影消费国。如此大的行业,必须依靠《著作权法》的保护才能规范和发展。”车径行说,“网络侵权、地方台侵权、编剧侵权……侵权类型很多。但要维权的话,首先成本高,比如海外侵权举证非常困难;其次举证难,比如小网站有很多逃避的方法,比如上线两天就下线了,无法找到证据……从目前来看,我们的维权还只是皮毛。”


车径行认为,我国影视剧创作传播出现一些问题,部分原因是立法不够完善,法律保护不够充分。影视作品由于创作主体多,归属存在争议,且一旦遭遇侵权,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


汪海林提出,涉及编剧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里变少了,比如列举的作品形式里没有剧本,更多的表述是小说原著如何拍出影视作品,没有讲剧本拍出影视作品。


对此,段玉萍指出,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编剧的权利并没有减少送审稿只是对作者的权利进行了整合,但这种整合并没有减少编剧的任何权利。她表示,影视作品的保护在著作权法体系中是比较复杂的作品种类。


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的法律,对影视版权都有专门的相对特殊的保护。一般的作品权属归作者享有,但影视作品创作主体多,有编剧、导演、摄影,还有邻接权人,如表演者等,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影视剧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一般来说也就是投资方,这种规定有它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在修订草案中做了一些调整。另外,修订草案还就影视作品二次使用利益分配进行了规定。大家对这种调整如果有不同意见,还可以继续向立法部门进行反映。


行业规范有时比法律更有效



汪海林认为,一个行业的规范不能光依靠法律,还得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现在行业发生争议和纠纷,大家的首选是去法院。但我认为,协会需主动走到法官的前面去解决问题。国际足联的做法对我们是有启发的——很多足球运动员不怕法官,最怕的是国际足联禁赛。一旦运动员违规或违法,只要被禁赛,他的饭碗就丢了。


这说明行业规范的震慑力大于法律。同理,如果行业组织对自己的会员管理真正做到公正严格,让会员了解到行业制裁比法律制裁更严厉,那么这个行业就能日趋规范起来。对于影视创作行业也是如此。”汪海林如是说。


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认为,行业协会加强管理,可能比法院的判决更有效。他建议,编剧业界可以建立诚信档案,针对作品设立黑名单等,鼓励大家尊重诚信、加强自律、保护原创。


段玉萍也认为,影视创作版权保护方面,行业协会有很大的空间可发挥作用。编剧、原著等之间的合同方面,行业协会可以做一些规范,如制作合同范本、调解纠纷等,通过完善规则让行业健康发展。


合同是最有效的保护伞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冰表示,我国影视产业发展迅猛,很多外国投资方非常看好我国的影视运作,愿意进行合同约定,而我国因行业惯例不愿进行合同约定。“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如果不及时行使,可能存在很大争议,产生纠纷后,只能由法院依法判定。建议可以行使权利时尽早争取。”


崔国斌建议编剧通过合同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且签约时最好聘请律师帮助,将自己的诉求翻译成法律语言。


“法律在权利设立上更多偏向于资方,但精神产品创作理应偏向创作者。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思想和表达,界定起来非常困难。比如文字作品的版权纠纷中,可以根据内容比对判定抄袭、剽窃,但文字作品经过导演的拍摄创作过程之后变得非常复杂。影视剧有个特点,它与小说不太一样,但高度概括后整体脉络却可能变成一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检察员孙铁成说。他还指出影视剧创作中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电视剧中许多桥段是来回运用的,而这些创作素材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一直无解。


未来需理论研究也需司法探索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琛建议,法学界与创作界的沟通非常重要专家陪审团引入影视创作版权纠纷案件的庭审中会有助于解决侵权认定的问题。对此,北京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盛荣表示,最高法院在研究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问题,海淀区法院是试点之一,他们已提出希望专业化陪审员加入庭审。




李琛认为,抄袭的标准可以用“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来反推一部作品使用另一部作品内容的,如果不构成合理使用,那么很有可能构成侵权。法官丁文严表示,相似案例的判决可能不同,不同法官根据阅历、认知等导致对某些相似个案形成不同判断。今后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针对某一类作品进行指导性认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在深度和广度方面不断加大,影视创作案件的特征也在变化。过去是直接、简单的低级抄袭,现在正往更深度、更复杂的方向发展。如何界定抄袭、借鉴等,既需要法律理论方面的研究,也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更需要司法实践在每一个个案中积极探索。


谈到现有法律在执行中的问题,段玉萍强调,在如何认定侵权方面,“实质相似及接触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另外,版权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方法等也是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但在具体判断上,思想与表达不是绝对的一刀切,如思想和表达的中间地带如何界定,如影视作品的故事情节、框架、脉络、人物关系等是思想还是表达。


虽然这些问题在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上已经达成了一定共识。如果能形成一些指导性案例,对于统一司法审判会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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