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9号,2005年9月27日公布)。 四、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见附表3); (二)首次引进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三)引进合同或协议,属于委托引进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四)证明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技术和场所及设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的说明; (五)证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六)申请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提交拟进行隔离引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包括引进种类、数量、引种试验地点、饲养条件、技术路线、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等;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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