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占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二)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点击查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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