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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以支付瓶盖费方式售酒属于商业贿赂

 初心阅读室 2015-12-22

  案 情

  2014年4月29日,办案机关对一起涉嫌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雪花啤酒、郎酒等酒及饮料销售,经营场所堆放着使用过的郎酒瓶盖2000个、雪花系列啤酒瓶盖2000个。当事人称,这些郎酒瓶盖和雪花啤酒瓶盖都是从客户处回收的,价格从0.5元至1元不等。经初步调查,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且金额达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于2014年6月6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2014年6月24日将案件退回。2014年7月14日,办案机关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0年7月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从事雪花啤酒、郎酒等酒类、饮料经营。2012年4月,当事人成为雪花啤酒公司在当地的一级经销商。从2010年7月起,当事人采取餐饮店店主向服务员返利或直接向服务员支付瓶盖费的方式销售酒,回收价格为每个瓶盖0.5元至1元不等。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当事人共支付瓶盖费104800元,一部分用于抵扣餐饮店货款再由餐饮店店主发放给店内服务员,另一部分直接支付给服务员。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为扩大销量、增加销售收入,以支付瓶盖费的方式售酒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参照《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321号)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的商业贿赂行为。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最终,办案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罚款。

  办案体会

  1.细心观察,发现案源

  本案的来源不是举报或投诉,也不是监督检查或上级交办,而是执法人员在查办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通过细心观察发现了线索。

  2.未动先谋,制定方案

  该案需要调查的人员较多,都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且当事人以抵扣货款或现金支付方式返还开瓶费,基本没有留下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取得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必须取得餐饮店店主或服务员的配合。为避免被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统一口径,办案机关专门召开会议部署查处工作,将执法人员合理分组,根据案件情况制作询问提纲发放给每一组执法人员。

  3.讲究策略,先外后内。

  为了不打草惊蛇,执法人员没有先找当事人了解情况,而是兵分几路同时对已掌握初步情况的餐饮店进行外围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获得了部分餐饮店的进货票据,有的票据上标明了“退瓶盖××元”,获得了部分服务员的瓶盖收集记录,这些证据都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外围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开始对当事人开展调查。调查初期,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称只是不定期送了些酒给餐饮店,开展了一些促销活动。在执法人员取得的系列证据面前,当事人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违法事实。

  4.耐心细致,说服教育在对当事人进行初次询问后,办案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又将该案交回办案机关。当事人据此拒绝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称公安机关认为其没有犯罪,其行为就不属于违法。执法人员多次通知当事人到场接受调查,均被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向当事人作出询问通知书,根据前期外围调查掌握的证据对当事人展开细致询问,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但拒绝签收听证告知书。执法人员宣读听证告知书内容后,依法留置送达,并全程摄像保留证据。此后,执法人员继续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解答当事人疑问,最后化解了当事人的心结,顺利结案。

  

  □四川省工商局 黄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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