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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办结首批商业贿赂系列案

 szm12315 2018-07-26

办案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

办案时间:2018年4月2日

处罚结果:对某家居生活馆商业贿赂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3413.08元,并处罚款10万元;在同一建材购物广场接连查处两起同类型商业贿赂案件,累计罚没款63万元

    

2018年4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位于西湖区某高端家居市场的某家居生活馆存在设计师“带单提成”拉业务的行为。该局执法人员当天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员工的办公电脑中发现名为“设计费支取”的文件夹。

    

执法人员打开文件夹后发现,里面有3份“设计费支取单”电子文档,为当事人支付给设计师的“带单提成”清单,主要内容包括订单号、客户下单时间、客户姓名、送货时间、订单金额、提成点数、户名账号开户行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固定相关证据,当天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业务员做询问笔录,后联系受贿方设计师做调查笔录,形成证据链闭环。

    

经查,当事人租用西湖区某家居广场1楼作为经营场所,从事某品牌家居产品的销售活动。当事人的销售人员通过组织开展设计师联谊活动的形式,在活动过程中与设计师就“带单提成”进行协商,按照设计师“带单”实际成交金额,向其支付事前约定的提成点数作为酬劳。

    

本案中,当事人与3名设计师事先约定“带单提成”金额。设计师根据其所承揽家装或工装设计业务的风格与该公司家具产品风格进行匹配,利用顾客对设计师的信任感与专业性,积极游说顾客到当事人的店里消费。当事人根据顾客实际购买金额的10个点或者20个点支付设计师介绍费用。为了逃避执法部门检查,当事人故意将上述3笔设计费通过其旗下的异地经销商账户打款到设计师的账户,随后当事人通过进货折扣的形式,将支付给设计师的款项返还给异地经销商。

    

经查证,当事人共向3名设计师支付设计费合计40032.4元,上述3名设计师为当事人累计“带单”金额达299080.4元。扣除商品进货价178087元以及税款17580.22元,当事人非法获利103413.18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设计师作为具有特殊影响力的个人,与装修客户相比,处于信息相对优势方。设计师的观点会对装修客户的购买意愿产生重大甚至决定性影响。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设计师对客户的特殊影响力,通过暗中给付设计师“带单提成”的形式,拉拢促使设计师将客户带至其家居生活馆进行购物消费(未如实入账),以牟取交易机会,其行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本案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首批系列商业贿赂案件。

    

办案人员在执法中发现,一直以来,设计师“带单提成”成为家居、建材行业的潜规则,但由于手法隐蔽,执法部门查办此类案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作为上述系列商业贿赂案的办案人员,有以下几点办案体会。

    

认定案件性质是关键

    

当事人是一家从事高端家居商品销售的企业。为了吸引设计师带业主到店内消费,当事人按照实际成交额10%至20%不等的标准支付设计师“带单提成”费用。经办案人员查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主要为通过行贿方式让上述3名设计师累计“带单”,金额共299080.4元,非法获利103413.18元。当事人向3名设计师支付“带单提成”费用40032.4元。另外,为了增加经营业绩,当事人销售人员还到各个装饰设计公司或者设计师个人工作室等拜访,通过定期组织开展设计师联谊活动的形式,在活动过程中与设计师就“带单提成”进行协商,约定提成点数。当事人按照设计师“带单”实际成交金额,向其支付事前约定的款项作为酬劳。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当事人辩称,设计师是其聘请的兼职设计师,因而合理利用自身专业背景与客户资源来赚取利益无可厚非;设计师在促成交易过程中确实付出相应劳动,包括时间成本与专业技能。随后,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供了其与设计师之间签订的兼职劳动合同,试图将商业贿赂行为伪装成正常的兼职劳务行为。

    

办案人员将计就计,从源头取证,让当事人提供相关的交易证据材料及客户的购买合同,称将联系业主,看设计师是否在业主的装修过程中为其制定过有针对性的设计方案。

    

根据行业惯例,设计师的家庭软装设计会有专门设计草图、效果图等,且会征求业主意见。当事人一听办案人员要找业主了解相关情况,立刻说兼职劳动合同是案发后临时杜撰的,表示将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

    

办案人员经多方查证发现,部分家居商家会有驻店设计师,为客户提供软装设计服务,但这部分设计师最大的作用是在客户到店且有购买意愿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设计方案,并不会给商家带来额外的销售额,是一种内在的服务,而不是外延式的拓展。有些家居商家为了追求业绩,通过给家装公司的设计师或是个人设计工作室的设计师“带单提成”费用,利用设计师的影响力吸引客户前来消费,从而追求外延式业绩提升。简而言之,“带单提成”是设计师把客户带来消费,设计师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具体点数获取报酬;兼职设计是商家把客户设计需求委托给设计师,让其提供设计服务,设计师按照设计方案的难易程度收取设计费。

    

办案要突破三个难点

    

办案人员认为,执法部门在查办此类商业贿赂案时,需要突破三个难点。

    

一是案源发现难。商业贿赂行为十分隐蔽,不易被发现。经过多年的执法实践,办案人员发现医药、旅游、招投标、家装建材等行业或多或少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但囿于执法权限及执法技能不足,查办商业贿赂案存在案源发现难、难查处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内部人员的举报对于商业贿赂的查处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靠执法人员从外围收集案源往往很难发现;执法人员执法素质的高低及对相关行业了解程度的多少,也影响此类案件的办结。

    

此案之所以能顺利查处,得益于办案人员对相关行业深入走访调研。在正式查办本案前,办案人员多次以设计师身份到各大卖场暗访,初步掌握设计师“带单提成”的套路,包括具体点位区间、给付方式、接洽方式等,为后续调查当事人起到重要作用,一举攻破当事人的心理防线。

    

二是案件取证难。商业贿赂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一直都是难点。办案人员认为主要难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难在哪些是构成商业贿赂的证据。商业贿赂的证据构成包括书证、口供、电子证据、财务数据等。究竟哪些属于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证据,没有查办过商业贿赂案件的执法人员往往不知从何处下手。另一个是难在如何取得核心证据。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核心证据包括合作协议、转账记录、费用审批流转单、经手人员的口供等。目前,诸多行业领域商业贿赂款的给付基本采用现金形式,并且在业务人员私人之间进行,这给办案人员的取证工作带来困难。

    

三是案件证据链闭环难。这主要难在要证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证据链要形成闭环,需要将书证与口供相互印证并能印证行贿受贿双方的口供。在此类案件调查过程中,案件往往存在孤证或者证据之间没有强关联性等问题,给案件定性带来很大的困扰。本案中,当事人为了逃避执法部门检查,通过其旗下的异地经销商账户打款到设计师的账户,随后当事人以进货折扣的形式将支付给设计师的款项返还给异地经销商。办案人员认为,本案整个资金流转脉络还是很清晰的,特别是办案人员在员工办公电脑中找到具体的转账账号、户名、转账金额等具有直接指向性的铁证,为本案的顺利查办奠定基础。

    

办案获得三点经验

    

一是深入行业,熟悉套路。商业贿赂行为的套路大同小异,但在不同的行业中其商业贿赂行为也存在差异。就本案涉及的家居行业来说,设计师“带单提成”已成行业潜规则,行业内商家都得遵循这个游戏规则,谁不遵循谁就会被踢出局。本案中,办案人员是财务出身,在家电行业从事多年内部审计工作,对行业中的套路较为熟悉,这对本案的查处起到促进作用。在与当事人“交锋”的过程中,由于熟悉相关行业知识、背景,办案人员在查办本案时始终掌握主动权,并围绕核心问题逐步固定证据。

    

二是虚实相济,掌握主动。由于对行业内幕了解深入以及能熟练运用行业术语,办案人员在查处第一起商业贿赂案时,采取先入为主的办案思路,在现场检查时直奔主题,迅速控制办公电脑,并运用强大的心理攻势让当事人阵脚大乱。在后续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将“政策攻心与情理劝说”方法结合起来,击溃当事人的心理防线,使其主动、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同时,办案机关派出另一组办案人员迅速展开现场取证,在当事人的办公电脑中发现名为“设计费支取”的文件夹,并找到具体的银行转账信息,进一步固定了证据。据此,办案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将相关电子证据打印出来,让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三是举一反三,乘胜追击。在第一起案件查证基本完成后,办案人员判断,上述商业贿赂行为在其他商家可能也存在。为了进一步扩大战果,办案人员第二天对涉事商家周边商家逐一检查,发现两家商家涉嫌商业贿赂,其行为与第一起商业贿赂案涉案商家如出一辙。办案人员总结,此系列案成功查处的关键在于行动迅速,查处对象精准,且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迅速固定好相关证据,不给对方喘息的机会。

    

办案人员在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办案件时,遇到一些困惑。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办案讲求时机。在实际执法中,办案人员往往在无意中或偶然间发现案源线索,如果按照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等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再进行相关检查措施,很可能会证据灭失。办案人员建议,相关部门需出台具体且操作性强的细则,便于查办相关案件。(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监局稽查大队 余 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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