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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租出后改造添附所有权该归谁

 神州国土 2015-12-24

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添附物的归属

即便没有约定,租赁期满,附合装饰装修物也应归出租人所有


保定市唐女士咨询我单位计划把一座办公楼的裙楼租给一家商贸公司做大型超市。在协商租赁的过程中,承租方提出,他们希望在不违反有关规定并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前提下,对所承租的各个楼层进行一定的改造和添附,以使现有楼房更适合商用。“改造和添附后,将从一定程度上拓延经营面积和空间,通过加装环形立体停车场等设施,使顾客能够开车直接到达超市的各个楼层。”我现在想了解的是,租赁后,添附物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如何能更大程度地维护我方的利益?就此问题,我咨询了一位法律工作者,他说,出租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将来发生争议问题难以解决,建议我单位慎重考虑允许对方对出租建筑物进行改造和添附的问题,实在不行应酌情考虑另行寻找其他租赁对象。但该商贸公司是我们经多方努力从外地争取而来,所出的租金比其他意向承租人出的租金高出很多,我们很想将大楼的裙楼租给该公司,请问我们该怎么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律帮办:改造和添附是租赁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小到装修过程中改变原有房屋形态的增添,大到在楼房平台上加盖一层楼房或者兴建附属设施用房等,都属于添附。对于添附物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过错原则或公平原则处理。而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则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旦租赁期限届满,对附合装饰装修物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归出租人所有。

具体到唐女士咨询的问题,“法律帮办”倾向于建议,王女士所在单位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最好对添附物的归属进行约定,并对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后添附物的处理办法进行明晰。根据双方协商的情况,可以约定添附物完全归己方所有或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分阶段各自持有,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己方的利益。


感言:

1、在实践中,法律人发现风险并不难,关键在于要有能力找到解决风险和防范、降低风险之道,以供当事人参考。不能单纯因为承租方提出对建筑物有所添附,就建议终止交易,租赁时应本着促进交易减少风险的目的酌情选择交易对象,而不是完全回避风险,否则将失去很多商业交易机会。诚如西方谚语所说,“最大的安全是不交易,而不交易才是企业发展最大的风险”。

2、法律人对法律用语的解释应务必准确,否则只会对当事人造成误导。通过上文可知,本文中法律工作者在未把握好“添附”的法律内涵的情况下,便声称添附物完全归承租人所有,显属不负责任。法律人应当及时学习和更新知识,否则只不过是个陈述法律术语的法盲。

3、法律人应该运用法律技能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回避问题,否则法律人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一个小小约定就能解决的问题,在某些法律人眼里比登天还难,如果真是那样,那么,满大街的商场、超市别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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